探讨经济法的现代性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来源于社会,从法律的产生来讲,它是受到社会的制约和约束的,因此,对
于立法者就应该以社会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马克思指岀:立法者应该
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在中
国,经济法学领域在系统、整体研究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条件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一、经济法现代性概论
经济法现代性的左义比较前沿,学术上比较认同的是,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英在精神
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从这三方而我们所探讨的课题为:①经济法是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会以自己的精神
来追求某一喜爱的事物,这种追求更直接地体现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
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②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这强
调初始的条件或选择对某一国的经济发展的特殊影响,并且,一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也同样受许
多比较有特的特殊背景因素影响,对此可称之为背景依赖。以法理来讲,每一个部门法的产生
和发展,都离不开该国特殊的背景:③经济法所在的制度建构上现代性,经济法即在精神追求上
具有现代性,而且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就目前学术上而言,并没有多大的论述的分析,在通过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我认为经济法所具有现代性的条件有两方而,一是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做一分析,二是经济
法的内在运行上分析。
(-)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历史和时间的起点、发展脉络。对于经济法而言,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
到一立阶段的产物,政府一系列的干预失灵所产生的法律部门。它的产生依托于政府的干预,是
在政府对经济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在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下,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为调控国家日益衰败的经济,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政
策,从以后的结果和法理看,这些经济干预政策,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
某种意义上讲,这导致了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政府干预走向失败,进而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从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美国开始,四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失灵。就是在这个大背景
下,现代经济法在作为解决政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
(二)经济法的内在运行上分析
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
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可以说,只有认识到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才能防I匕岀现政府失灵,使政
府干预经济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上协调,长久,有效地进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市场经济
的内在需求,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产生的经济法无疑应肩负起上述双重职能。列一方而,现代
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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