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法》第10条的思考-票据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4-12-27 02:32: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韩国华人想恢复国籍)

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法》第10条的思考-

票据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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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

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

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

的相对应的代价。从条文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从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

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到必须给付对价,都似乎说明票据关系的存在应

当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然而,这又与《票据法》所一贯主张的

票据无因性原则相矛盾。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是使票据得以在商业社

会中快捷流通的基础,也是支撑票据的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

能以及融资功能的重要支柱。一旦丧失无因性,票据的作用也将大打

折扣。

一、票据的无因性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的无因性和思考;

从票据的发展历史来看,票据经历了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

票据时期和流通证券时期。票据最早发端于12世纪的意大利,其主

要用作货币的代替品,承担兑换职能;到15世纪,商人逐渐以票据

代替现金作为支付手段,承兑、保证等相应制度也建立起来;至16

世纪,随着背书制度的发展,其流通作用增强。由此,票据进入了

流通证券时期,并进而逐步发展成集合支付、信用、汇兑、融资等功

能于一体的有价证券。可见,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

的,商品愈是流通,信用体系愈是完善,票据的作用也愈能凸显。票

据并非自始就是无因的。但一个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需要的是高效

快捷的交易,任何在货币流通上不必要的耗费都将减损商人的利益。

同时为了减少接受票据的风险,使票据得以不因基础关系的牵绊而阻

碍在人们手中的流转,立法者因此人为地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

系割裂开来,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由此诞生。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票据之所以采用无因性,一方面是出于

不断发展的商业社会的交易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立法者依据当时的商

业环境而进行的法律选择。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

系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行

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但这并不意味着票据关系与其基

础关系毫无关系,因为票据在签发、转让之初往往是出于基础关系的

需要,也由此不少学者产生了对无因性的不同理解。从我国现有的学

界理论来看,对无因性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

⑴票据的绝对无因性。绝对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

绝对分离,无论何种情况下,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以

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负有依票据付款的义务,而无权过

问票据的来源及使用目的。赞同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票据关系其基

础关系而存在,能够减少合法持票人风险,同时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

查义务,使票据易为人接受,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⑴票据的相对无因性。相对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

的分离并不是绝对的,也即两者的分离是相对的。票据关系在某些情

形下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二者既相互又相互制约。例如,直接当事

人之间仍可基于原因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主张抗辩;无对价或无相当

之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等。坚持相对无因性的

学者认为,票据的无因性并不只为了票据的流通而流通,还需要考虑

到交易的安全。

对票据无因性的两种不同理解,反映出了人们在追求交易效

二、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

率与交易安全的两种不同倾向,虽然达到效率与安全的平衡一直是人

们努力的方向,但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下,这一目标的实现仍然困

境重重。我国《票据法》出台之时,票据使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

有些当事人签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一

直以来,尽管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争议不断,立法者也仍未对其

作出改动,可见立法者对票据流通过程中的票据交易安全的重视。因

而,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10条是对票据有因性的肯定,认为

这一规定势必会阻碍我国的票据市场的流通,不利于与国际普遍认同

的票据无因性规则接轨,也会使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于世界。

应当看到,我国票据法仍是维护票据无因性的。这主要体现

在:

(1)从《票据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8条等

条款来看,这些规则都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例外情

况的规定,即学理上认为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效力之所不及的情况。

如果说我国票据法第10条是认可有因性,那么该条款就会与票据法

所坚持的无因性产生抵触,那么,这一条文的存在显然会破坏票据法

的整体统一;

(2)从条文本身的内容出发,虽然第10条写明应当必须的字

眼,属于强制性条款,但由于并未规定法律后果,这一条文也可看作

不完全条款,其警示性作用大于效力性作用。也就是说,尽管票据在

签发转让以后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在后续的转手中效力依旧,

违反这一条文并不当然导致票据行为的无效;

(3)依据《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14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

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显示出了其维护票据无因性的立场。从反

面解释这一规定,便可得出如下结论:票据债务人可以票据法第10

条、第21条对尚未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进行抗辩,也即直接当事

人之间可以因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这一规定同样显示出对无因性规则的限制;

(4)若坚持票据的绝对无因性理论,则第10条的规定只能解

释为对无因性的,那么如前所述,无论从第10条本身到最高院的相

关规定,再到票据法的整个体系都将无地自容。若按照票据无因性的

相对性理论,这些看似抵触的规定则有融会贯通之处了。正如有学者

提出票据无因性的射程理论表明:票据的无因性并非是绝对及于票据

签发、取得和转让中的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各个角落,其效力应

当是有所及亦有所不及。其效力所及之处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

系的分离,而其效力不及之处则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牵连。

以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为例。票据无因性效力所及表现为:

(1)票据签发、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就

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便其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影响已

经流通的票据的效力;

(2)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要件,无需

证明取得票据的缘由;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或错误等事由对抗与

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1)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主张抗

而其效力所不及则表现为:

辩;

(2)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

据权利;

(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

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时,债务人可对其进行抗辩。

当然,前述所及均是从解释学的角度进行的理论论证,其目

的不止在于为《票据法》第10条的存在寻一个合理的解释,而是

从另一角度分析和理解票据无因性理论。追根溯源,赋予票据无因性

乃是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们相信并乐于使

用票据主要是因为:(1)使用票据能最大限度简化交易手续,提高交

易效率。例如,当事人只需签发一张票据即可完成货币的交付;(2)

接受票据也意味着人们相信手中的票据能够被转化为相当的货币,也

即其获得了票据债务人的付款保证;(3)持票人的证明义务降低,

只需是善意的合法持票人即可获得票据权利,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的限制同时也是对持票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在这些原因中,使票据得以流通的最重要因素,乃是票据的

持票人得以行使票据权利,得以仅凭一张票据便可向票据债务人请求

付款。这种对票据赋予的信任也即付款保证才使票据在流通时不至于

沦为废纸,票据流通正如货币的流通一样,其基础在于信用。若是人

们自始便不相信在票据上载明的金额能够真正转化为货币,持票人的

票据权利不能向票据债务人实现,那么,票据制度也将荡然无存了。

由此可见,在信用制度越是发达完备、人们交易活动中越是

能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环境中,票据的无因性就越能发挥其作用。

而若是在金融环境不佳、信用制度匮乏、欺诈活动肆意的状况下,

一味地强调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将会有损于交易安全。《票据法》第10

条恰恰反映出了立法者对于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管理

混乱,票据当事人商业意识薄弱且商业素质差的一种担忧,反映出了

其在交易安全和交易平衡间倾向于前者的选择。《票据法》第10条在

当前信用体系和金融环境欠佳的我国,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增强人们

对票据信心的作用。因此,承认票据的相对无因性应当是和我国现阶

段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就我国目前的票据流通来看,其真

正的症结不在于第10条的存废,而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我国的金

融环境,如何建立起相应的信用制度,从而最终使人们走向自觉诚信

交易,使票据的无因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关链接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

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

国库券、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

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

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

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

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

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

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

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

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

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

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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