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前言
工作中,经常被问及,保险公司安全吗?保险公司会破
产吗?如果倒闭了我的合同怎么办?保险公司不认账怎么
办?诸如此类的问题有必要集中汇总,以方便客户有一个整
体,系统的认知。
身为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客户购买到适
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不是服务的终点,恰恰才是我们服务的
开始,让客户从保险常识,保险观念上有全新的认识,从而
更安心,更放心,才能在充足保障的前提下享受美好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保险法》经过数次修正;到2015年4
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令
第2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内容通过对《保险法》内容的摘录和解释,希望对回答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安全?”的问题有帮助。
《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
定本法。
《保险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
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保险法》第一章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
险活动,适用本法。
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格,牌照审批
程序复杂,即时资产雄厚,但却一照难求!
《保险法》第三章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
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
需要。
《保险法》第三章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
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高:股东实力雄厚,而且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法》第三章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
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但也有破产可能,只是人
寿保险合同合法权益会被保护。
《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
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
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
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
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
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三章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
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
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
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
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每季度是动态的,
其高低受到多项指标的作用和影响,如果偿付率跌破监管要
求,将面临九项整改措施,最严重的可能面临被接管。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
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
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五、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运用
的形式和不可以运用的形式,是受监管的。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
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六、保证金制度:保险公司均需要提取保证金,除了清
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资金额度为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保险法》第三章第九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
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七、责任准备金制度: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公司履行保
险责任的准备和计提。
《保险法》第三章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
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
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制定。
八、公积金制度:保险公司在每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将
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提升公司的偿付能力,
平滑收益,弥补亏损,保持公司稳健经营。
《保险法》第三章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
金。
九、保障基金制度:各家保险公司按要求缴纳,由中国
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统筹管理,用于向被撤销或宣告
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或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
供救济。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
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
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
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
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再保险机制:当单一风险金额过高时,保险公司只
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高出的风险必须办理再
保险承接。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
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
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
受人。
总结:
保险公司有《保险法》的监管和保护,从设立、股东的
要求、经营的监管、多重的安全制度,到保险公司的分立合
并、甚至破产后的合同接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获
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是非常安全的经济工具!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20:3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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