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更新时间:2024-11-08 18:42: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前言

工作中,经常被问及,保险公司安全吗?保险公司会破

产吗?如果倒闭了我的合同怎么办?保险公司不认账怎么

办?诸如此类的问题有必要集中汇总,以方便客户有一个整

体,系统的认知。

身为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客户购买到适

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不是服务的终点,恰恰才是我们服务的

开始,让客户从保险常识,保险观念上有全新的认识,从而

更安心,更放心,才能在充足保障的前提下享受美好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保险法》经过数次修正;到2015年4

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令

第2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内容通过对《保险法》内容的摘录和解释,希望对回答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安全?”的问题有帮助。

《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

定本法。

《保险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

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保险法》第一章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

险活动,适用本法。

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格,牌照审批

程序复杂,即时资产雄厚,但却一照难求!

《保险法》第三章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

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

需要。

《保险法》第三章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

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高:股东实力雄厚,而且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法》第三章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

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但也有破产可能,只是人

寿保险合同合法权益会被保护。

《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

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

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

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

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

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三章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

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

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

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

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每季度是动态的,

其高低受到多项指标的作用和影响,如果偿付率跌破监管要

求,将面临九项整改措施,最严重的可能面临被接管。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

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

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五、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运用

的形式和不可以运用的形式,是受监管的。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

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六、保证金制度:保险公司均需要提取保证金,除了清

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资金额度为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保险法》第三章第九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

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七、责任准备金制度: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公司履行保

险责任的准备和计提。

《保险法》第三章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

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

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制定。

八、公积金制度:保险公司在每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将

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提升公司的偿付能力,

平滑收益,弥补亏损,保持公司稳健经营。

《保险法》第三章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

金。

九、保障基金制度:各家保险公司按要求缴纳,由中国

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统筹管理,用于向被撤销或宣告

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或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

供救济。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

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

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

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

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再保险机制:当单一风险金额过高时,保险公司只

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高出的风险必须办理再

保险承接。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

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

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法》第三章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

受人。

总结:

保险公司有《保险法》的监管和保护,从设立、股东的

要求、经营的监管、多重的安全制度,到保险公司的分立合

并、甚至破产后的合同接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获

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是非常安全的经济工具!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20:3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526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性的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