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危险驾驶)

更新时间:2025-01-13 05:52: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大连房屋租赁)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身份证号:,

:。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身份证号:,

:。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交通肇事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医疗费264.5元、车辆修理费36514元、拖车费

640元、车辆定损费1400元、验血化验费400元、交通费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3月10日17时50分,被告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豫面

包车沿许昌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聚贤街丁字路口时,与相对行驶

的原告驾驶的豫小型越野车相撞。2015年3月20日,河南省许昌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被告属于醉

驾,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主要责任。被告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致

使原告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医疗费264.5元、

车辆修理费36514元、拖车费640元、车辆定损费1400元、验血化验

费400元、交通费元。上述损失均因被告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依

法应由被告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在主观故意醉驾的状态下,危险驾驶致使原告人

身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

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

诉请。

此致

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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