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式律制度的阻碍之比较
论文关键词:神权法法律思想神权法阻碍
论文摘要:神权法作为早前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人类文明的
初期,对东方和西方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庞大的阻碍。东西方式律思想
却在后来慢慢分道扬镳。形成了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神权
法对中西方式律制度的阻碍之比较运用了比较的思路和方式。从神权
法的概念,各自进展趋势和造成阻碍方面深刻分析和比较了中西方式
律的异同。同时,还探访了中西方式律制度不同的本源。
一、什么是神权法律思想
一样指利用宗教迷信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民的拥护,把他们
的权利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表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所授予的
法律。由宗教领袖直接把握神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或地域,神权
法确实是教会法[①]。
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
在中国从来没有显现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或教权。中国古
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
权神化。它最先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第一,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禹传子,家天下。为了稳固和威
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到一种合理的说明。夏代开始
鼓吹“君受命于天”。那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
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
的统治合法化,并给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同时战争也看
成替天行道。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
彩。
(二)商朝的神权法思想
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朝进入顶峰。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
于世。《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殷王权利的增强,
还显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所有国家大事,乃至是
不是用刑,都必需占卜鬼神来做决定。中国的甲骨文,要紧确实是殷
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
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恍如殷王的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
其实只是给殷王的统治涂上一层神秘的彩。
殷商神权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往往强调殷商贵族和上帝之间的关
系紧密。能够常常在上帝左右。乃至宣称他们的先人确实是上帝的子
孙。
(三)西周的神权法
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
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致使衰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
神授的理念,以为天和上帝不是哪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全部民族所
一起拥有的。天命谁属确实是,确实是看谁最有令人民归顺的德。因
此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
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
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资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
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
号,即是为取代商朝制造舆论,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统治者已经意
识到凭神权来统治国家仍是无法长治久安的,还必需有德治来辅佐。
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以理入法,走上了家族法和理论法的道路。
(四)春秋至明清的神权法思想
春秋时期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进展的重要变革时期。带
来了法律思想的又一次大转变。“民本”、“人道”意识开始渗透到人们
的政治生活,阻碍到人们的思想观念,进而令人们关于“神”、“人”
的关系有了更进一步的熟悉,神的地位明显下降,人的主体性地位凸
显出来。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进展,人们熟悉水平的提高,致使神
权法思想趋于没落。从春秋开始,“天道”、“人道”已经开始分离,“人
道”慢慢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管子、孔子等思想家就明确的提出
了这种天(神)人相分,以人(民)为本的法律思想。董仲舒以先秦
儒家思想为主,吸收道家观点和阴阳五行学说提出了新儒学思想。他
一方面将先秦儒家学说神圣化、神秘化,使其上升符合“天人感应”
神学目的论的永久真理,将儒家原只是表达自身政治伦理观的一家之
言推崇为政治、社会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那么;另一方面又吸收了
法、道、阴阳五行各家和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观等各类有利于成立和
保护集权专制政治思想的观点,从而使儒学变成了适应现实政治需要
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体此刻法律上,即是从法律的起源、本质、
作用、目的和运用等各方面通通加以神化的说明。由秦朝的酷刑峻法
到汉初的无为而治,再到汉武帝时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法、道、阴
阳各家主张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原始的、古老的、朴素的神权法思
想慢慢的被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取代。从魏晋南北朝律学的产生,
隋唐法律思想的法典化使正统法律思想取得了进一步的完善,宋明时
期理学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最后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的,进而传统的神权法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愈来愈淡化了[②]。
(五)神权法对中国古代法制的阻碍
1.对立法的阻碍
(1)由于以神权法作为立法的思想,夏商周的法律都打着天命的
旗号,假借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超级重要之点,它组成
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2)而在教会内部,教皇的权利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的。第一,
教皇违法教会法也是会被罢免的。第二,教皇的行为违背教会的地位,
既有拒绝服从的权利。最后,教皇的权利必需合法且被合法行使。中
世纪的神权政治家托马斯·阿奎纳就曾以为,服从的权利本身必需是
合法的,服从应以权利的合法行使为前提。近代宪法中的政府权利的
有限性宪法制度能够从那个地址到其部份渊源。
3.对民法的阻碍
(1)阻碍最大的在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宗教关于婚姻的阻碍力
十分壮大,例如某些国家关于婚姻合法形式的认定,有在教堂行仪式
的规定。分居必需达到必然的时刻限制才能离婚的规定也是缘于教会
法。教会法注重爱惜妇女被丈夫抚育的权利。这也被西方的“抚育寡
妇财产”的制度所确信。
(2)近世法律中关于占有权的爱惜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
的完善在专门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教会的法学家。“自由施舍土地制度”
被看做是英国信托制度的初期来源。“占有救济”在现行的法国民法中
仍然能够发觉。关于占有合法的要件有:必需在任何时候都不明白被
占有物属于他人时,方可有效。成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原那么。
4.对刑法的阻碍[⑧]
(1)对主观方面因素重视的传统。儿童、神经病患者和由于意外
事件而显现的非法行为是不能够加以处惩的。这为后世的刑法理论提
供了最有借鉴意义的模式。
(2)强调灵魂的进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强调囚禁型优先于死刑,
给与犯法者一个检讨自己罪孽的机遇。这是事实上是后世教育型的雏
形。
(3)定罪量刑方面,强调在上帝眼前一概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
等原那么的先声。
(4)压制进步思想带来的副作用。迫害行为引发了民众的极大不
满,后世立法时不干与言论自由和进步思想。
5.对诉讼法的阻碍
(1)坚持法官“良心原那么”。以为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给予
教会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后来英国的衡平法院的诉讼中而且也
能够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那么和实践中,看到这一原那么的
痕迹[⑨]。
(2)创建纠问式诉讼程序。尽管纠问式后期被镇压异端者滥用,
剥夺了被告人未自己辩护,提供有利证据,明白起诉者姓名的权利。
但不可否定,它的本意应该是保护被侵犯者弱者和被起诉方两边权利
的一次进步。
四、中西方神权法之不同
从以上分析中咱们能够看出中西方神权法在产生的阻碍,产生的时期,
产生的缘故,包括对神权法的概念方面都有着专门大的不同。
(一)产生的时期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初期的奴
隶社会。而西方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相对成熟的中世纪的封建时期。
(二)产生的要紧缘故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为了蒙蔽百姓,
保护统治者长治久安的政治考虑所诞生的西方的教会法是为了调整庞
大的信教众体内部矛盾而产生的,因此教会法实际上是一部世俗
法,它的诞生与近代的其他法律的诞生缘故是完全相同的。
(三)神权的概念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时,尚未形成现
代意义上的宗教,只有一些巫术,图腾崇拜,先人崇拜,灵魂崇拜。
西方的神权法确实是教会法。神这一宗教概念,在中世纪的欧洲趋于
成熟。是一个现代意义的政治组织。教会权利至高无上。具有教义,
专业人员,仪式,活动和众多的教徒。
(四)产生的阻碍不同。在中国神权法带来的是片面阻碍,如司
法制度的仪式性,以增加其威严感。而在西欧,神权带来的是普遍而
深远的阻碍,神权法对现代法律体系也产生了踊跃作用。五、
中西方神权法不同之缘故浅析
(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致使了中西方神权
法诞部的不同步性。西方的神权法不是诞生在文明的初期萌芽时期,
而中国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初期,慢慢随着生产力的进展而消亡。
要紧缘故在于西周后期春秋和战国特殊的政治背景,使得百花齐放的
不单单是思想史,也包括了生产力进展。牛耕的推行和铁器的利用,
令人民从靠天用饭而大兴祭祀以求丰收的愚昧中解放出来。神的神秘
彩和操纵力量也慢慢减弱。神权法的虚弱,与春秋时中国历史上第
一个生产力大进展的历史曲线不谋而合,也充分的说明了这点。而在
西欧国家,文明初期古希腊地理位置的优越性使他们注重航海技术的
进展,因为通过航海地中海对岸古埃及的文明在希腊取得了传承。那
时的希腊铁器正在推行,政治上的调整使奴隶制民主令人包括奴隶在
内有全面进展和学习的自由,也使生产力高度进展。后来的古罗马人
尽管在建筑技术方面流芳百世,可是这对生产力进展的踊跃阻碍较小。
同时,常年征战和横政暴敛反而抑制了生产力的反展。
(二)宗教本身的特性。由于对古罗马残暴统治不满而显现的基
督教,事实上一种融合了多种文明而形成的宗教。他包括了希腊文明,
这其中亚里士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帝国扩张战争,功不可没。
第二是罗马文化,制度和法律这两个至宝被基督教所吸取,这也是什
么缘故教会法是在罗马法基础上的进步的缘故,形成了一条没有被中
断的法律文明脉络。最后一种是日尔曼文明,这种文明的奉献是对中
世纪封建制度的形成,让教会法在更大程度上取得传播。教会之因此
能在欧洲大地上盛行起来,一个重要的缘故确实是壮大的包容性带来
了极强的众基础。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时,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
的宗教,只有一些巫术,图腾崇拜,先人崇拜,灵魂崇拜。从古代奴
隶社会中国的祭祀可能描述中咱们能够得出以下结论:对象即神都是
抽象的图腾,或先人的灵位。天帝如此一名神宰万物,世人都臣服于
他,只存在于人们的意识里,但形象极为模糊。除祭祀活动外,谈不
上教义,仪式,统一的组织,专业的神职人员,和有明显区分度的信
徒。最重要的一点是自封建社会形成以来
(三)宗教与政治的关系的不同。在中国君权神授的观念自西周
“以德配天”开始动摇,春秋战国百花齐放的思想史有一个统一的主
题,谁才能一统天下?各家学说的重点都放在了利用如何的政治体制
或治理方式才能实现善政,而撤底地抛弃了君权神授。加上嫡长子继
承制的确立,皇权的合法性再也不需要宗教证明。而中国统治者对皇
权的需要在于麻痹人民,和对永生不老的渴求。但这两项需求无法改
变宗教对统治者的依附地位。这一状况在欧洲却有着大大的不同。欧
洲统治者和宗教彼此依存,政权需要宗教来证明其合法性,而宗教也
需要统治者来给与他们利益。因为欧洲的教会从其经济本质上来讲确
实是地主阶级。而几代王朝的更迭中,教会确是不倒翁。而统治者,
唯有从君权神授中寻觅合法性和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欧洲的统治者依
附于神权,受教会的制约。
(四)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古代中国以人治为本位,道德观念治
理天下。致使法律体系中民法严峻失衡,只有发达的刑罚。法治意识
的冷淡和对法律熟悉的片面性是中国神权法只能是好景不常的直接缘
故。而在欧洲从古罗马继承下来的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有人曾经评
判罗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⑩],第三次
那么是用法律[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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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方式》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李富诚,《宗教的功能及其对法制的阻碍》,【J】资料来源,访
问日期2020年2月20日
5.《教会法的历史地位》,资料来源,访问日期2020年2月20
日。
6.《讼卦的意义》,资料来源:访问日期2020年2月20日
7.《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来源,访问日期2020年2月20日
8.于逸江,《夏、商、周三代神权法的嬗变》,【J】求是学刊,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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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煜东,《论西方中世纪神权专职统治的必然性》,【J】,新浪博
文,2020,01
10.四知狂人《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简述》,【J】,法律博客网站,
2020,01
注释:
[①]《神权法思想》资料来源:百度互动百科访问日期2020年2
月10日
[②]《中国神权法思想简述》,四知狂人,法律博客网站,访问日
期,2009年4月20日
[③]《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王立民主编,2003年版,
第10页
[④]《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王立民主编,2003年版,
第61页
[⑤]《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王立民主编,2003年版,
第10页
[⑥]《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王立民主编,2003年版,
第11页
[⑦]《西方式律史的演进的启发》载于访问日期2020年2月20
日
[⑧]《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勤华主编,2003年1月第
三版,第90页
[⑨]《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勤华主编,2003年1月第
三版,第97页
[⑩]指基督教
[11]指现代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因为要紧法律制度均来自于
古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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