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由董仲舒奠基的作为官学的神学目的论,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
的代表。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的结果,从而进一步树立了“法自君出”
的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12)。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
举凡“诏”、“令”、“敕”、“格”、“式”、“例”等等都得由皇帝发布或批准。法律
既经制定,原则上君主虽然也应遵守,但在很多情况下君主总是任意“钦定”法律,也往往
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封建皇
帝“奉天承运”的这种至尊地位,使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被视
为是违反“天常”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
执行中必须符合阴阳顺逆和四时运行规律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
着春夏和秋冬四个季节。而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这时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
收敛的季节,这时始可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
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礼记·月令》篇说得更具体。据说春天正当
阳和,要像上天对于萌芽的草木和孤弱的老幼善为安养一样,指令司法部门疏通监狱,解除
犯人桎梏,停止狱讼和拷掠人犯;夏天气候开始炎热时,为免囚犯发生疾疫,对轻罪犯人要
抓紧决遣和宽缓,对重罪犯人要放松管理,改善伙食,暂停审讯;等到秋天和冬天,才开始
恢复狱讼,进行审讯和判决,凡断决死刑,都要定在孟冬十月进行。自汉以后,这些作法大
都成为定制。
2、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封建社会的儒学,由于西汉中期以后地位的变化而受到历代统治集团的重视,被认为是
“致王道”之本。就它和法的关系而言,则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
后”,分工各异而目的相同;礼的阶级内容虽然和奴隶社会有了不同,但它“序尊卑、贵贱、
大小之位面差外内、远近、新故之极”的作用,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因为据认为,用庆赏
刑罚、劝善惩恶,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但体现着“仁义恩厚”的礼,足以“贵绝恶于未萌,
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它的重要作用是更不应当忽视的。董仲舒以后,
礼和法渐趋结合;只不过作为礼的具体表现的封建伦理道德,被赋予神秘主义彩,使之似
乎更加具有真理性的权威罢了。所以在汉代,不但有关礼的某些原理原则,逐渐融入法典当
中,而且有关礼的某些具体规章制度,也纳入了法典。例如赵禹所定《朝律》(或称《朝会
正见律》),便是以礼仪入律;所谓“朝觐家庙之仪,吉凶丧葬之典,后世以之入礼者,而汉
时多属律也”。等到东汉建初四年(公元79年)召开所谓“进论五经异同”的“白虎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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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以后,统治者们更在《白虎通义》一书中,把董仲舒的神学伦理观点系统化为“君为臣
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定它是永恒性的道德规范,并使之成为封建法律的基本组成
部分。
上述“三纲”,是以“尊尊”、“亲亲”原则为中心内容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的核心。
它所要求确立并遵循的贵贱、亲疏、尊卑、上下、长幼的严格的等级次序,被认为是关系着
“王道”得失的不可移易的社会关系的基础。《白虎通义·礼义》:“朝廷之礼,贵不让贱,
所以明尊卑也;乡党之礼,长不让幼,所以明有年也;家庙之礼,亲不让疏,所以明有亲也。
此三者行,然后王道得焉”。所以在法制方面,按照董仲舒的说法,只要能够“臣死君而众
人死父,亲有尊卑,位有上下,各死其事,事不逾距”,便可以达到“寇贼不发,邑无狱讼”
的目的。在狱讼当中,只有首先弄清楚这种等级关系,“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
量,可得而测”。具体地说,这种法律面前的差等,首先是“尊君”,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
侵犯,所谓“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历代为此所设厉禁很多。从汉代的“祝诅”、“底欺”、
“非所宜言”、“腹诽”之类,到隋以后各代的“十恶”罪中谋反、谋大逆等规定,莫不是
以这种思想为指导的。其次是维护其他各类“尊者”的特权。一方面是严惩以下犯上的各种
罪行,另一方面是赋予各类“尊者”以法律上的特权。尤其是后者。身份尊贵的人犯了罪,
“废之可见,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但决不能加以捆绑、关押、审讯,让“司
寇小吏詈而榜笞之”,因此规定让他们“造乎阙而自请罪”,或者“北面跪而自裁”。再次
是维护家族范围内的不平等关系。封建儒家的伦理学说,强调要“严君臣之分,明尊卑之
序”,而这首先要“正父子之伦,定男女之别”。所以在正统法律思想中,家族法规被视为
国家法律不可分的部分。如家庭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伦常决定刑罚轻重的规定等等,都体
现了这种维护封建特权和法律不平等原则的特点。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和“礼治”密切联系着的“德政”。所谓“为
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以德行仁者王”。它强调在治理国家的德、
礼、刑、政四种手段中,以德、礼作为主要手段,并且在刑罚的运用上强调“明德慎罚”,
“明刑弼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德刑关系上的这种“德主刑辅”的原则,在封建
正统法律思想中同样有着鲜明的体现。汉代鉴于赢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在德刑关系问题
上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德的主导作用。贾谊曾指出:治国的途径,或道之以德教,或欧(同驱)
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治而民气乐;欧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
祸福之应也”。即主张文武并用,刑德兼施,而重点却在于道德教化,强调先德后刑。董仲
舒把这种思想纳入他的神学目的论范畴,借阴阳清暖之说来阐释德主刑辅的关系。他认为上
天好仁恶戾,贵阳贱阴,也就是“大德而小刑之意”。同时,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大
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是“任德不任刑”的。总之,德主刑辅,
有天理和阴阳、寒暑的道理作为根据,是天经地义,不可移易的。他为正统法律思想的这一
基本原则,进一步确立了系统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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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以后,德主刑辅原则尽管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经过谶纬迷信的流行和儒
经的法典化,终两汉之世,一直占着支配的地位。《盐铁论》所反映的西汉中期包括刑德问
题在内的一系列论战中,强调依靠刑罚以禁奸止寇的法治派代表人物,虽极力攻诘“笃教以
导民”的德治论者,但实际上并未削弱德治思想的深远影响。所以宣帝时期的廷史路温舒就
仍然上疏极言“尚德缓刑”的必要。王莽时期,统治者在实行所谓“均田”、“废奴”等办
法的同时,试图以繁密的立法来禁绝犯罪,但结果“奸史猾民并侵”,“犯者俞众”。反而
导致了此后德化思想的高涨。到了章帝刘炟,接受尚书陈宠的建议,“隆先王之道,荡涤烦
苛之法,轻薄箠楚,以济众,全广至德,以奉天心”。这时和以后,虽也出现过一些唯物
主义思想家如王充、王符等人力言法治的重要,但对于“德化”也只是认为“不可独任”,
并非予以排斥。至于像荀况强调“惟慎庶狱”,仲长统力主“德教”,是“人君之常任”,
刑罚为德教的“佐助”等等,则更是道地的德主刑辅理论了。
4、应经合义,论心定罪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社会上造成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跟着得
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
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汉时选举、取士、
任官,既要求“明经”,也要求“明律”、“明经”与“善律”、“通律”常相并举。因而
不但许多名公巨卿如肖何、赵禹、公孙弘、于定国、路温舒、丙吉等人都以曾为狱吏、“明
晓文法”而致位御史、廷尉或丞相,而且一些诸侯王如赵王刘彭祖、淮阳王刘钦和广陵王刘
荆等,也都以“通法律”、“善文法”而著称于时。当时要图仕进的一般儒生固然必须研习
文法,就是许多经师大儒,也都穷经而兼治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儒家经义是指导一切的最
高准则。这在“白虎观会议”以后,尤其显得突出。这样,便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两汉
时期律学空前兴盛的情况。就经学和律学的具体关系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
面是据经解律。汉代经学的发展,促进了注释之风的盛行。许多经学大师特别是东汉时期如
许慎、马融、赵歧、郑玄、何休诸人,都以治经和注经著闻于世。有的更注经而兼注律,或
者引律说经,或者引经解律,许慎甚至引律解字,使经、律相互为用。如郑兴、郑众父子和
郑玄的注释《周礼》,何休的注释《春秋公羊》,就都常引《汉律》以为说。至于《汉律》的
注疏或章句,据《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
说各异”。《晋书·刑法志》:“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
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
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所
以,当时不仅已确有《汉律》的注解,而且注家蜂起,各自形成门户,律学著作之多,至使
人们无所适从,不得不由天子下令规定一个统一的注本。显然这些注解全都是以儒家经义为
说的。另一方面是引经决狱。“应经合义”,不仅是对于立法和法律注释的要求,而且也是
对于司法实践的要求。这就是要求在法律规定之外,引据儒家经义决狱。在汉武帝时期,统
治者所推崇的儒家经典,主要的是《春秋公羊》。所以,实际上也就是依据《春秋公羊》决
狱。如董仲舒著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
“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他所特别强调的就是“法不远义”,“和不远礼”,“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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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罚,义之所去”,“和之所赏,礼之所取”。吕步舒为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
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儿宽善决案,廷尉张汤“以宽为秦谳掾,
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其他大臣论事,也多以经义为依据。所谓“不通经术,知古今
之大礼,不可以为三公及左右近臣”,原因即在于此。《盐铁论·刑德》所谓“春秋之治狱,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后汉书·霍谞传》所谓“原情定过
赦事诛意”,已成了汉以后魏、晋、六朝封建司法的惯例。
4历史作用
综上所述,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主体的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是社
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顺达论文它以先秦难闻诸子百家的“仁、
礼、德”的并重儒家学说为基础,通过“引经决狱”、“引经解律”的方式把儒家思想引
入司法实践。同时,该法律思想孕含着“天罚天讨”的神权法思想、“亲亲尊尊”的宗法
等级制度、“阳尊阴卑”的阴阳五行说及“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等。此后,封建社会的这
一正统法律思想虽然经历了各种非正统和反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并随着清末封建社会制度
的解体而寿终正寝,但是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对我国封建社
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支配作用。
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特点有:则天顺时,法自君出;礼律结合,
法有差等;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应经合义,论心定罪。以“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主体的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是社会政治、经济、
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该法律思想孕含着“天罚天讨”
的神权法思想、
“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制度、
“阳尊阴卑”的阴阳五行说
及“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等。此后,封建社会的这一正统法律思想虽然
经历了各种非正统和反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并随着清末封建社会制度的解
体而寿终正寝,但是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
4
,
对
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支配作用。
对以上中国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的了解,我们会发现,中国封建法律思
想存在着弊端,在某些地方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有悖,像“亲亲尊尊”的
等法等级制度,
“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与中国现行建设的平等法治和谐
社会是不符的。对中国当代社会的发展也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像现在很多
中国人心中存在的人情关系,办事好不好,全看关系牢不牢,这样的思想
在我们国家还是普遍存在的;以及一些官员依仗权势,横行无忌,不能不
说是当初的“亲亲尊尊”的影响结果啊。
但是,封建法律思想中仍有可吸收可借鉴的地方。对当代社会发展有促进
作用的。
汉代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思想对于现在的意义来说,
以德治国,法德并用,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讲究人情之时,我们
更讲究伦理道德,每个人以道德规范自己,不能不说是社会本身的一大进
步;不仅如此,我们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重视社会伦理道德,遵循公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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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我想法律的实施是不是更人性化了呢!
除此之外,先于董仲舒的大家,孔孟先生的“礼治爱民”思想,对现在
社会的发展依然具有深远的影响,几千年了,孔先生的儒家思想深刻影响
着中国民众的思想,虽经历了新文化运动,引入外国先进的思想,但孔家
根深蒂固的思想依然扎根于我们国民心中,这也就造就了我们国民现在的
思想素质,有人说中国人保守,有人说中国人做作,但是“礼“的思想下,
造就了中国礼仪之邦的美名。什么样的思想层次决定着进行何种发展,在
这种“礼”和“爱”的指导下,中国社会和谐的发展,不能让世界其
他各国对我们拍手称赞!
在我国封建历史上,每个朝代都有其先进的思想,指导着当时的社会,
对当今社会依然有着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作为主流思想的孔孟之道,
一直是各个朝代的思想围绕的核心,加之法家思想,两者兼备,是一种绝
佳的治国思想模式,不论是在过去、当代乃至未来,都是促进社会发展正
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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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排除的是,封建法律思想给我们现在的社会带来的不好的影响,但
社会的发展总归是向前的,一代又一代的人民总会是愈加的聪明,我们既
然懂得扬长避短,既然懂得吸取精华去其糟粕,我们就知道如何把我们的
社会建设的更加美好,如何把法治做得更加完善,如何把
真正的和谐社会
呈现于世界人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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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8:49: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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