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疑罪从无思想的实践基础及其概述
摘要:依据中国古代司法状况,探讨中华传统疑罪从无法律思想的实践基础。古
代统治者制定严厉的刑罚以约束民众行为,进而实现治国目标。刑罚的权威性建立在律法透
明以及严格且准确的司法之上,同时刑罚越严厉,这种要求就越严格。古代统治者努力避免
冤假错案,掌管刑狱的官吏对疑案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自然形成了疑罪从无法律思想。这种
体现统治者仁慈的法律理念,能够有效服务于儒家思想主导下的封建治国目标。
关键词:疑罪从无;治国目标;行为约束;
一、引言
文明进步伴随着人类不断对自身行为所施加的约束,行为约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特
征之一。在古老人类只知道为满足基本生存需要而努力追逐食物之时,恶劣的生存环境使得
人类多次出现互相残杀的局面。这种杀戮没有任何社会约束机制,最后杀害同类最多的人会
被当作胜者看待,进而得到其他人的拥护,使得强者生存成为一种自然法则。随着社会生产
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开始懂得约束自身行为,正所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管子-牧民》)。逐步形成的法律等规制,让人类步入到文明社会之中。中国古代形成了很
多法律思想,其中很多理念既具有开创性,也对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约束人的行为,最为基本且最为重要的激励机制就是人一旦违背了法律,就要
被处以相应的惩罚。这种处罚有时候是非常严厉的,可能会剥夺人身自由,甚至会因判处极
刑而强制剥夺人的生命。在文明时代,国家垄断的暴力处罚措施自身也会受到约束,即也需
符合法律规范。因此,罪与罚之间具有必然且适当的连贯性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如果
刑罚是不恰当的,因其暴力性而造成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纵观各国历史,因为刑罚错误
而造成受害人性命丧失的冤假错案比比皆是。很多时候,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证据搜集的
艰巨性,很多案件难以得到最终确认。这些所谓的疑案所伴随的"疑罪";,到底应该怎么办
呢?尽管历史上存在"宁可枉杀一千,不可漏过一个";这种无限扩大的刑罚举措,但在文明
的司法实践中,几乎均把疑罪从无作为金科玉律【2】。基于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疑罪从无理念,
让2016年聂树斌案的再审成为新时代中国司法领域最为令人关注的事件。对于疑罪从无理
念,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中就已拥有,如汉代的贾谊就论述过。其实,中华传统疑罪从无
法律思想所包含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特别是促进其形成的司法实践基础是极有意义的。
二、古代疑罪从无思想的实践基础
为了厘清中国古代疑罪从无法律思想,必须根植于古代司法实践之中,否则将难以
看出该思想是如何被提出来的。在古代中国,国家权力集中于帝王之手,其治国目标是为了
保持自身的统治地位,"圣人不察存亡而察其所以然";(《列子-说符》),古代思想家对治国得
失的深层原因给予了高度关注。帝王选拔众多符合自身统治意愿的官吏体来协助自己治国,
其中不乏有大量从事刑狱的官吏。刑罚与德教是古代统治者治理民众的两个主要手段,刑罚
带有暴力性质,而德教以庆赏为主,即"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二柄》)。理念
较为缓和的思想家如儒家,一般更为重视德教,把刑罚看成辅助教化的一个手段,如"德教
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昌言-阙题一》)。罪刑相当作为司法原则,对重
罪只作轻罚是乱国之道,即"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荀子-正论》)。
更为激进的法家把严刑峻法当作治国的主要手段,商鞅表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
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商君书-去强
第四》),认为对于轻罪也应该施以重刑,这样才能达到治国安邦的效果,如果对重罪施加重
刑,而对轻罪施加轻刑,那么国家就会生出乱事而被削弱。这反映了法家把罪刑相当原则抛
弃了,力求重罚。韩非子也提出"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
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韩非子-奸劫弑臣》),表示统治者不能哀怜百姓而
刑罚从轻。墨家持兼爱理念,但对犯下重罪的人,他们同样提倡处以极刑,如"奸民之所谋
为外心,罪车裂。正与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斩;得之,除,又赏之黄金,人二镒";(《墨
子-号令》),表示战争期间的通敌者应被处以车裂之极刑,同时对于相关连带责任人也应给
予较为严重的处罚。简言之,为了实现古代帝王延续统治的治国目标,严厉的刑罚在司法实
践中占据着主要位置,以求实现"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讼,很刚之民不斗,怠惰之
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商君书-垦令第二》),达到约束基层百
姓行为的目的。
严厉刑罚措施并非意味着古代统治者乐意去杀戮民众,其出发点是为了让百姓形成
不去做为非作歹事情的激励,即"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
以禁奸止过也";(《商君书-赏刑第十七》)。老子认为社会形成纯朴的复古氛围,那么民众就
不会做出乱事,即"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
乱";(《老子-三章》)。老子的理想主义复古精神,在实践中难以有明显的效果,因为"古之民
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商君书-开塞第七》)。伪诈的习惯一旦形成,就难以使其返回到
上古时期的纯朴作风,从而由伪生乱就无法避免。"峭法刻诛者,非霸王之业也;箠策繁用
者,非致远之术也";(《淮南子-原道训》),所以直接批评严刑峻法的思想家比比皆是,指出"
囹圄空虚,画衣裳而民不犯";(《春秋繁露-王道第六》),强调"刑之不可任以治世也,犹阴之
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第四十三》)。
孔子对于重罚的态度,比较接近古代统治者的治国现实。孔子重视贵族礼仪约束,对普通民
众则要求用刑罚来控制,如"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与"礼不下庶人者,
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孔子家语-五刑解第三十》)。孔子之前的
商朝法律规定,人要是把灰倒在路上,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子贡问孔子这样做是不是过于
严厉了,孔子指出"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
所恶,此治之道";(《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表示利用民众厌恶的重罚来激励其容易实现
的不倒灰于大路,进而避免遭受处罚是一种好的治理方法。孔子在解读噬嗑卦初九爻"屦校
灭趾,无咎";(《周易-噬嗑》)时,表示"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
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周易-系辞下》),足见他把惩罚当成告诫来约束小人行为,
避免其犯下更为严重的错误,从而惩罚对小人来说是一种福利,甚至还表示"作淫声,造异
服,设奇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
积之所生也";(《管子-法法》),民众只要违背刑律,就要接受刑罚,以使民众不会积累罪恶
而最终招致杀身大祸。简言之,实施严厉刑罚的主要目标是约束民众行为,激励其按照统治
者的意愿办事。
严重的刑罚是为了激励民众修正自身行为,发挥这种作用的前提是律法应该适当且
透明,同时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同等处罚。在古代政权更替前夕,尽管旧统治者想通过重典
来减少反对其统治的民众数量,但历史经验表明刑罚杀戮是阻挡不了新政权建立的。当刑罚
的威严无法镇住民众的反抗情绪之时,那么统治者的灭亡就会很快到来,即"民不畏威,则
大威至";(《老子-七十二章》),这也意味着乱世当用重典并不是治理乱世的灵丹妙药。"先王
以明罚敕法";(《周易-噬嗑-象》),在和平时期,统治者应该隐藏术谋,但其所制定的法律应
该透明,即"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在司法过程中,最为忌讳统治者依
据自己喜好去行赏,依据愤怒与厌恶程度去刑罚,这会导致民众以及官僚阶层的怨念,政令
也就难以有效执行,即"喜以赏,怒以杀,怨乃起,令乃废";(《管子-版法》),最终不利于国
家治理,即"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韩非子-制分》)。宋代庆历年间皇帝
身边的侍从犯了法,罪不当死,但很多大臣因为侍从情节过重就请求处死该人,范仲淹说:
"诸公劝人主法外杀近臣,一时虽快意,不宜教手滑";(《梦溪笔谈-卷十》),可谓点破了司法
实践中罪刑相当原则的重要性,统治者哪怕是皇帝都不应该违背法律去实施与法不当的刑罚。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篇第二》),让法律透明且坚持
严格且公正司法,那么这种"直";才能矫正"枉";,如果法律本身出了问题,那就难以发挥作
用了。重视正名的孔子也说过"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
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篇第十三》),把刑
罚恰当列入到与名正与礼乐对等的范畴之中,足见其重视程度。简言之,确保法律透明且严
格按律司法,是古代统治者以刑罚达到治国目标的基本保障。
三、古代疑罪从无思想之概述
对于犯罪与刑罚之间,掌管刑狱的官吏肩负着重要的调查与量刑职责。宋代刑狱官
宋慈指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洗冤集录-序》),他把检
验看成是掌握案情的最主要途径,符合他自己的实践经历。由于很多案件过于复杂,特别是
很多嫌疑人刻意隐瞒案件事实,"纯奸似直而非直,纯宕似通而非通";(《人物志-九征第一》),
导致一些案件的调查极其困难。为了查清案情,除了要求"大理法官皆亲节案,不得使吏人
";(《梦溪笔谈-卷二》),更应推断犯罪动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
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第五》),表达了如果嫌疑人
是主观故意去犯罪,那么就应该给予严惩,反之,如果嫌疑人的主观意愿是耿直善良的话,
即使犯罪也可从轻处理。"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此亦使天下必为己视听之道也";(《韩
非子-奸劫弑臣》),同时"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韩非子-有度》),
可一旦受到严厉刑罚的人是被冤枉的,那么民众就会仇怨统治者,即"狱之患,故非在所以
诛也,以仇之众也";(《韩非子-难四》)。对于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由于"民,善之则畜,
恶之则雠,雠满天下,可不惧哉";(《政论-阙题六》),同时"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
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孟子-离娄下》),民众逃亡是对古代统治者最大的抗争。
案件的复杂性、调查取证的困难性以及冤假错案的严重性,使得掌管刑狱的人对疑
案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早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就已经实施了"疑罪有赦";的司法实践,即"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尚书-吕刑》),这应该是中华传统疑罪从无思
想的开端。汉代的贾谊依据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正式的疑罪从无思想。贾谊强
调"狱疑则从去,赏疑则从予";(《新书-连语》),指出"诛赏之慎焉,故与其杀不辜也,宁失
于有罪也";(《新书-大政上》),因为"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新书-大政上》),
最终把疑罪从无归根到最高统治者的个人品行之上,符合儒家思想主导下的封建仁政治国经
验。
四、结论
当人类开始约束自身行为之时,律法就是最为重要的规范,"法制不议,则民不相
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管子-法禁》)。古代统治者
为了治国需要,制定的刑律一般都非常严厉,某些时期存在各种肉刑,死刑及其种类也是条
目繁多。刑罚的严厉要求律法透明并严格司法,如此才能有效约束民众行为。在这一司法实
践过程中,疑罪从无思想自然被提了出来。总的来看,中华传统疑罪从无思想对于古代民众
的司法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当代的司法实践亦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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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二子.中国古代官吏治理思想之探究.文化学刊,2019(9):209-218.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8:4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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