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
西方法律思想起源于何时,并无定论,但是,西方法律理论以柏拉图的著作为起点,则
是没有太多争议的事。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学科的划分并不存在,也就是说,他的著作本
身并不是某门学科的专门论著,其哲学思想、伦理思想、政治思想、教育思想和法律思想
溶为一体,这是阅读柏拉图的困难之一。再者,就文体的华丽而言,柏拉图在哲学史上前无
古人,后无来者,我们常常分不清他通过哪个人物和哪种方式在表达他的看法,哪是在嬉戏
玩笑和哪是在一本正经,这是阅读柏拉图的又一困难.他批评说“比喻是油滑的”,而他自
己却又从一个比喻滑进另外一个比喻;他说,“除了靠举例,阐述任何重大的思想都是困
难的”,因为在梦中时,我们知道一切,而醒来时,我们又一无所知了。因为这个缘故,
要解释清楚柏拉图的理论并非容易,这里,就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我们来看看柏拉图的
法律图画。
时动用的身体的一部分。理智是“人们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称之为灵魂的理性部分”;欲
望是“人们用以感觉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的,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理性或欲望部分,
亦即那种满足和快乐的伙伴”。激情是“我们藉以发怒的那个东西”。正象国家的正义在
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司其职那样,每一个人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么
这个人就是正义的。人的这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受理智领
导,这样的人就具有节制的美德。柏拉图最后强调,正义的真正内涵不是“外在”的各部分
和谐一致,而是“内在”的和谐。一个正义的人应该安排好真正的事情,自己主宰自己,自
身内秩序井然;他称保持和符合和谐状态的行为为好的行为,相信指导这种和谐状况的知
识便是智慧。
的罪恶。“哲学如果能达到它本身一样最善的政治制度,那时可以看得很明白,哲学确实
是神物,而其他一切,……都不过是人事。”应该说,追求一种哲学王的政治理想是柏拉
图一生的愿望,在理论上,他写了《理想国》,在实践上,他曾试图一位暴君改造成一个哲
学王。在实践上他没有成功,但在理论上留下了“哲学王”的政治统治方式。哲学王统治
的核心是把“哲学家的智慧”和“国王的权力”结合起来,也就是智慧地统治。
用经验的比喻,我们不能够判断,我们只能够描述,这里,韦伯统治类型分类的理论是有
参考价值的。依据个人的权威、个人的魅力或者理性的规则的合法性基础,就存在着三种不
同的理想统治类型:传统型统治、个人魅力型统治和理法型统治。传统型统治与个人魅力
型统治都是建立在以个人权威的信仰与服从的基础之上,换言之,都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
上。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别,前者服从的是传统和习俗,后者服从的是特殊的秉赋与神
性。在传统型统治下,统治不是凭借法律,而是传统习惯,政治的统治并不遵循一定的章
程。随着官僚政治的出现,传统型统治发展到其高级阶段,并逐步走向世袭制度。在这一过
程中,法治并没有得到发展,所得到发展的只不过是更高形式的专制。个人魅力型统治基
于人格特征,他们被认为是具有超凡的力量与品质。个人魅力型人物及其追随者相信他们具
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主要、最强大、最权威及最神秘的力量保持联系。在韦伯
那里,先知、救世主、英雄、领袖都属于这类,佛陀、耶稣、穆罕默德、梭伦、亚历山大、
恺撒、拿破仑是其典型的代表。当社会发生危机,处在失范状态时,这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
就有了大显身手的机会。现代西方法治社会在韦伯那里则是理法型统治的典型。法律以理性
为价值取向,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法律是抽象的和非个人的,政治统治以法律为准绳,
人们只服从那些非个人的制度。形式理性法在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个人的情感也被
完全忽视,世界变得呆滞和单调.如果我们假定韦伯的分析有其独到之处,如果以此反观柏
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争,那么我们可以发现柏拉图之“人治”与亚里士多德反对之“人治”
并不在一个层面上,柏拉图的人治实际上是“个人魅力型统治”,他理想的哲学王是集“智
慧”和“权力”为一身的天才,而亚里士多德反对的是“传统型统治”,他否定的人治是
政治权力掌握在一人手里的君主或者僭主政治。
制头脑不清醒的人,由此,柏拉图认为迦太基对饮酒的控制是最为理想的:军人和奴隶不能
够饮酒,工作期间的舵手和陪审团不许饮酒,执行职务期间的地方官员和参议员不得饮酒。
如此规矩的饮酒方式,酒就不再那么可怕了,“饮酒者的灵魂就象火里的铁,热了起来,变
得越来越年轻、温柔”,酒“这件礼物意在成为一种药物,使灵魂中产生崇敬,身体中产生
健康和力量”。接着,柏拉图更进一步,因为酒与葡萄种植联系在一起,而种植葡萄又是一
个国家农业法和食品法律的一部分,由节制饮酒上升到对酿酒数量的限制,最后归结为对农
业的管理。如此这般,一个国家的法律就建立了起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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