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首先,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迁:《史记·
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487页。
]和“立公弃私”的法治观,能够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
党提供智识支持和历史镜鉴。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法律具有绝对权威、至上性地位和据此产生的支配性
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就是强调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治权结构中的
绝对性支配地位,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宪法和法律为最终行动准绳。
法治能否实现,关键是政府权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武装
力量和社会团体和政党(包括执政党),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包括国
家机关公职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反对存在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行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
宪法和法律之上。
西哲柏拉图就曾在其晚年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
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
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
版,第25页。
]在法律享有绝对权威这一点上,先秦法家思想和西方主流哲学是达成一
定程度的共识的。
先秦法家思想文化的核心主张,就是“以法治国”,“任法而治”。
在先秦法家看来,法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就内
在地要求对统治权力必须予以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控制。
必须任何人,包括君主,都应当服从作为公义的法律,因为“令尊于
君”,所以“不为君欲变其令”[《管子·法法》],最终实现“立公弃私”。
而当下执政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重申执政
党的行动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强调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些主张都与法家的基本思想存在实质上的共通性。
与此同时,法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商鞅指出“立法,必使明白
易知”[《商君书·定分》],韩非子强调法治必须“易见”、“易知”和“易
为”[《韩非子·用人第二十七》])、
主张维护法律的统一(“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等主张,
对于当下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法治建设目
标,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法家的改革发展观,能够为当下全面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识支
持和历史镜鉴。
改革发展是当下中国政治的首要主题。
深化改革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和建设富
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根本动力。
当下中国正在处于历史发展的新阶段,面临着无限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
着着一系列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国际地缘政治斗争日益复杂、国内地区发展
不均衡、城乡二元结构仍未彻底打破、东西部区域发展差距持续扩大、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人口老龄化加剧、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经济增长
速度放缓、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诸多约束、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日益加
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以及改革红利并未遍及全民等,
都制约着中国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从而制约着“中国梦”
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反思和重视先秦法家“不法古、不循今”、“不期修古,不
法常可”的改革变法观。
先秦法家的变法实践辨明,为了实现“国富”、“兵强”和“统一天下”
的政治战略目标,必须凭借政治自信,以极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冲破思想观念和
体制上的束缚,打破利益固化状态,全面深化改革。
同志早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就旗帜鲜明地指出,要以“三个
有利于”来作为判断工作得失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
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这种政治判断,无疑符合并发展了先秦法家关于“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
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的改革变法主张。
而当下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也应该批判性继承和发展先秦法家的改革
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为实现“中国梦”
提供强大动力。
法家思想的作用
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
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
户晓”。
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
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办事
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
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
禁,察其谋计。
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
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
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
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刑无等级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
“任法去私”。
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
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
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
臣,赏善不遗匹夫”,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保持法律稳定
“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
即:“壹法”、“一尊”。
“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
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
了战国末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
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
的。
法家思想的局限性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
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
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
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
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法律绝对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
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
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
理。
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
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
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国家)手里,臣下
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
度和法律制度。
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
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
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
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
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
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
但在封建专制社会,一切用法来衡量和判断,是很难做到的。
那些权贵是不会甘心受法律约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国的吴起、
秦国的商鞅,最后都为变法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
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
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法家
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
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
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力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
家理论的一个危机。
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
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
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
《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
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
就不应定罪处罚。
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
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
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
此外,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的理论,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
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8:11: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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