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摘要: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
方从事某种活动得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得法律权利得要式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就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与灵活
运用结合起来得手段。现代政府正就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
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行政许可得价
值取向就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
长。《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得设定范围制度与行政许可得设定
权制度进行了严格得规范。
关键词:行政许可,概念,性质,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裁量行为,价
值取向,价值得实现化,《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与性质ﻫ行政许可已在行政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但
理论界对其概念认识尚未统一。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
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得法律资格或实施
某种行为得法律权利得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概念得内涵应包
容五个方面:[1]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2]行政许可系特定行政主体
所为之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设定行
政许可之议会立法行为或行政立法行为。[3]许可条件、标准、程序
法定。[4]具体表现为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要式行
为。[5]许可不仅限于准许,与准许相连续得颁发、变更、延期、终
止许可证、执照等,也包含在行政许可之中;与此同时,行政许可亦并非
囊括所有凡与许可证、执照有涉得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
处罚.不应将行政许可与能力罚相混淆。
行政许可就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与灵活运用
结合起来得手段。现代政府正就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
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规范化、法制化得行政
许可只就是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就是以
审查许可申请人就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
量有限得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得,当依法许可,行政
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行政许可得功能与特性所决定,法
律、法规也并非总就是对行政许可作羁束性规定,譬如在经济行政领
域,就因许可竞争得存在,而使得许可机关有一定得自由裁量权。行
政许可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就是因为存在内涵上
得差异;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则就是按照法律规范得羁束性
不同而作得分类,两种分类标准与依据不同,因此,难以将行政许可归
结为自由裁量行为或羁束裁量行为,事实上,行政许可与二者就是交
叉得关系。
行政许可得性质究竟就是解除禁止、恢复权利得行为,还就是依
法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得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得行为?应当说,在特
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现后须经许可才可
为得行为,在此过程中,为某种行为得权利,从无约束状态到受到禁止
再到禁止解除,实际上就是受两次法律调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调整之
前,为某种行为得自由与权利并非法律上得权利,在经历了第一次法
律调整后,不为某种行为则变成了法律规范设定得普遍得法律上得义
务。至此,相对方自由为某种行为得“权利”因禁止法律规范得出现
不复存在———自由而为得权利已经消失了。但就是,法律只不过就
是能动地对经济现象予以记载与反映,它既可以通过在特定领域中设
立普遍禁止得义务,也可以因社会整体利益得需要解除部分禁止,使得
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得相对方享有为某种行为得法律权利或法律资
格。至此,此种为特定行为得法律权利与法律资格已不再就是对法律
禁止前得权利得简单恢复,而就是依法赋予许可申请人一种法律上得
权利或法律资格,就是以法律效力为保障得,具有明确得法律依据.这
种依法享有得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显然从质上区别于两次法律调整
前自由而为得“天然"权利。正就是基于上述意义,笔者认为,行政许
可得性质,实际就是以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取代法律调整前得“天
然”权利。控制得演变过程表现为作为得权利———法律禁止(规定
不作为义务)———法律解除禁止(依法许可)——-法律权利或法律资
格。因此,学者对“恢复"权利或“赋予"法律权利各执一词,争论不
休,皆有失片面,而二者得有机统一恰好展示了自然权利———法律
权利得连续演变过程.
二、价值取向与功用
许可制度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得产物。产品经济必然与行政命令相
联系,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控制与调节竞争,才需要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就是政府直接调控经济、规制社会得重要手段,现代政府得
职能更多体现为维护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
两方面)得增长。政府不应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换取公共利益得暂
时增长,也不能为单纯满足个体利益得膨胀而忽视公共利益。政府应
当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现代行政得价值目标决定了行政许可得
价值取向。政府必须以法规范社会个体得利益获取方式与规模,防止
因此损害公共利益。而客观、合理、适度、规范得个体利益追求在客
观上推动着公共利益得增长。故现代行政为了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
益,必须寻到能通过适度个体利益追求产生增进公共利益结果得管
理方式-—-行政许可制度因此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这就是由行政许
可得自身价值与功能所决定得,行政许可得价值取向就就是兼顾公共
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
行政许可价值得现实化,具体表现为:[1]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国
家对经济与其她方面得事务进行宏观调控。世界各国宏观调控经济得
方式各有侧重,如法国注重计划调控,日本侧重于经济计划及产业政
策行政指导,而财政——-金融调控模式则为美国所亲睐。我国得宏
观调控经济模式正在完善之中,兼俱计划、金融、财政三种方式。无
论采取何种调控模式,都必须将政府得宏观调控目标与微观管理结合
起来,如何在二者之间形成结点至关重要。实践证明,行政许可能胜
此重任,政府得宏观调控通过行政许可作中介,作用于微观管理,从
而有助于全面实现宏观调控目标。[2]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统
一得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特定行为得存在就是必要得,但不加限制
势必要影响社会整体利益,故而出现了行政许可,保证了经济与社会
得健康有序发展。[3]保护相对方得合法权益.许可行为得合法有效,
保证了依法享有特定行为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得社会个体可以合法
地追求个体利益而不受非法侵犯与干涉。
三,关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得规定
《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得设定范围制度与行政许可得设定
权制度加以严格规范,该法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就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得事项;二就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
接关系公共利益得特定行业得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得事项;
三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得职业、行业,需要确定
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得事项;四就是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得重要设备、设施、产
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
方式进行审定得事项;五就是企业或者其她组织得设立等,需要确定
主体资格得事项;六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事项.同时,该法还
进一步规定,即使在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得事项范围内,如果通过
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得,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一就是公民、法人
或者其她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得;二就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得;
三就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得;四就是行政机关采用
事后监督等其她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得。这就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市
场机制优先、公民法人自主决定优先、自律机制优先原则等法制理念
得确认。应当说,行政许可法得这些规定严格遵循了经济与社会发展
规律。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但就是,市场
不就是万能得,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等问题,就难以靠市场来解决,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因此,设定
行政许可,必须首先界定政府与市场得关系、政府与社会得关系。凡
就是市场、社会自律能够解决得问题,政府就不应当干预,更不应设
定行政许可来干预;凡就是市场、社会自律解决不了得问题,政府才
能介入,即使就是必须通过设定许可解决得,也要着眼于培育市场机
制与社会自律机制,在市场机制与社会自律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时,
要及时废止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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