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更新时间:2024-11-07 20:57: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二手车买卖协议)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摘要: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

方从事某种活动得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得法律权利得要式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就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与灵活

运用结合起来得手段。现代政府正就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

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行政许可得价

值取向就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

长。《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得设定范围制度与行政许可得设定

权制度进行了严格得规范。

关键词:行政许可,概念,性质,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裁量行为,价

值取向,价值得实现化,《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与性质ﻫ行政许可已在行政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但

理论界对其概念认识尚未统一。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

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得法律资格或实施

某种行为得法律权利得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概念得内涵应包

容五个方面:[1]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2]行政许可系特定行政主体

所为之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设定行

政许可之议会立法行为或行政立法行为。[3]许可条件、标准、程序

法定。[4]具体表现为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要式行

为。[5]许可不仅限于准许,与准许相连续得颁发、变更、延期、终

止许可证、执照等,也包含在行政许可之中;与此同时,行政许可亦并非

囊括所有凡与许可证、执照有涉得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

处罚.不应将行政许可与能力罚相混淆。

行政许可就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与灵活运用

结合起来得手段。现代政府正就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

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规范化、法制化得行政

许可只就是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就是以

审查许可申请人就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

量有限得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得,当依法许可,行政

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行政许可得功能与特性所决定,法

律、法规也并非总就是对行政许可作羁束性规定,譬如在经济行政领

域,就因许可竞争得存在,而使得许可机关有一定得自由裁量权。行

政许可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就是因为存在内涵上

得差异;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则就是按照法律规范得羁束性

不同而作得分类,两种分类标准与依据不同,因此,难以将行政许可归

结为自由裁量行为或羁束裁量行为,事实上,行政许可与二者就是交

叉得关系。

行政许可得性质究竟就是解除禁止、恢复权利得行为,还就是依

法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得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得行为?应当说,在特

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现后须经许可才可

为得行为,在此过程中,为某种行为得权利,从无约束状态到受到禁止

再到禁止解除,实际上就是受两次法律调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调整之

前,为某种行为得自由与权利并非法律上得权利,在经历了第一次法

律调整后,不为某种行为则变成了法律规范设定得普遍得法律上得义

务。至此,相对方自由为某种行为得“权利”因禁止法律规范得出现

不复存在———自由而为得权利已经消失了。但就是,法律只不过就

是能动地对经济现象予以记载与反映,它既可以通过在特定领域中设

立普遍禁止得义务,也可以因社会整体利益得需要解除部分禁止,使得

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得相对方享有为某种行为得法律权利或法律资

格。至此,此种为特定行为得法律权利与法律资格已不再就是对法律

禁止前得权利得简单恢复,而就是依法赋予许可申请人一种法律上得

权利或法律资格,就是以法律效力为保障得,具有明确得法律依据.这

种依法享有得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显然从质上区别于两次法律调整

前自由而为得“天然"权利。正就是基于上述意义,笔者认为,行政许

可得性质,实际就是以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取代法律调整前得“天

然”权利。控制得演变过程表现为作为得权利———法律禁止(规定

不作为义务)———法律解除禁止(依法许可)——-法律权利或法律资

格。因此,学者对“恢复"权利或“赋予"法律权利各执一词,争论不

休,皆有失片面,而二者得有机统一恰好展示了自然权利———法律

权利得连续演变过程.

二、价值取向与功用

许可制度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得产物。产品经济必然与行政命令相

联系,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控制与调节竞争,才需要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就是政府直接调控经济、规制社会得重要手段,现代政府得

职能更多体现为维护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

两方面)得增长。政府不应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换取公共利益得暂

时增长,也不能为单纯满足个体利益得膨胀而忽视公共利益。政府应

当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现代行政得价值目标决定了行政许可得

价值取向。政府必须以法规范社会个体得利益获取方式与规模,防止

因此损害公共利益。而客观、合理、适度、规范得个体利益追求在客

观上推动着公共利益得增长。故现代行政为了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

益,必须寻到能通过适度个体利益追求产生增进公共利益结果得管

理方式-—-行政许可制度因此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这就是由行政许

可得自身价值与功能所决定得,行政许可得价值取向就就是兼顾公共

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

行政许可价值得现实化,具体表现为:[1]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国

家对经济与其她方面得事务进行宏观调控。世界各国宏观调控经济得

方式各有侧重,如法国注重计划调控,日本侧重于经济计划及产业政

策行政指导,而财政——-金融调控模式则为美国所亲睐。我国得宏

观调控经济模式正在完善之中,兼俱计划、金融、财政三种方式。无

论采取何种调控模式,都必须将政府得宏观调控目标与微观管理结合

起来,如何在二者之间形成结点至关重要。实践证明,行政许可能胜

此重任,政府得宏观调控通过行政许可作中介,作用于微观管理,从

而有助于全面实现宏观调控目标。[2]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统

一得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特定行为得存在就是必要得,但不加限制

势必要影响社会整体利益,故而出现了行政许可,保证了经济与社会

得健康有序发展。[3]保护相对方得合法权益.许可行为得合法有效,

保证了依法享有特定行为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得社会个体可以合法

地追求个体利益而不受非法侵犯与干涉。

三,关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得规定

《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得设定范围制度与行政许可得设定

权制度加以严格规范,该法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就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得事项;二就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

接关系公共利益得特定行业得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得事项;

三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得职业、行业,需要确定

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得事项;四就是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得重要设备、设施、产

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

方式进行审定得事项;五就是企业或者其她组织得设立等,需要确定

主体资格得事项;六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事项.同时,该法还

进一步规定,即使在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得事项范围内,如果通过

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得,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一就是公民、法人

或者其她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得;二就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得;

三就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得;四就是行政机关采用

事后监督等其她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得。这就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市

场机制优先、公民法人自主决定优先、自律机制优先原则等法制理念

得确认。应当说,行政许可法得这些规定严格遵循了经济与社会发展

规律。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但就是,市场

不就是万能得,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等问题,就难以靠市场来解决,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因此,设定

行政许可,必须首先界定政府与市场得关系、政府与社会得关系。凡

就是市场、社会自律能够解决得问题,政府就不应当干预,更不应设

定行政许可来干预;凡就是市场、社会自律解决不了得问题,政府才

能介入,即使就是必须通过设定许可解决得,也要着眼于培育市场机

制与社会自律机制,在市场机制与社会自律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时,

要及时废止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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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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