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有无资格审查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项目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出台之前,所有招标项目,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在开标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来进行审查;资格后
审由招标人在开标后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可是在87号令实施
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在开标结束后,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以外的招标项目资格后审仍由招标人在开标后组织评标委员会
进行审查。现实中开标后即进入评标阶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项目的资格后审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来工作,依据规定合格投
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在资格审查期间,评标委员会是无法工
作的,这个时间差多长较为合适?评标委员会有无再次复核投标人资
格的权利和义务?很多问题值得商榷。下面我根据实践操作中的经验
总结,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问题论述以下意见
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尽职责,是一项权利;评标委
员会不能无故代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独自进行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放弃自己的职责,委托评标委员
会单独进行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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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
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该条款,赋予了采购人享有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采购人对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非法定义务或法定职责,
因为本条款有“可以”二字。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
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
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此条的条文用了“应当”二字,明
确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
责,更是一项法定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放弃自己
的职责,不可以放弃或者转嫁,但也未必亲力亲为,可以委托评
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这种形式的审查是评标委员会是以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的审查,而非以评标委员会的
名义进行的独自审查。
87号令第四十六条又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
履行五项职责。这五项职责中没有一项是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由此可
见,评委会的职责不包括资格审查这项内容。在评委会必须履行的职
责中虽然没有资格审查,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进行资格审查。如
果采购人授权,以采购人的名义还是可以的。
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评标委员应当对采购人或代
理机构的资格审查结果进行符合性检查,发现资格审查不合格
的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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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
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的内容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法定代
表人授权书、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签署等。其中资格证明文
件是符合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形式审查,核实投标文件
中是否已经包括了以上文件内容,形式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符
合性检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标处理。本条规定并没有把评标
委员会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排斥在外,等于对资格审查进行了一个双
保险的规定,首先采购人资格审查,而后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
如果采购人委托了评委资格审查事项,那么评标委员会既有接受委托
进行资格审查的义务,还有继续履行符合性审查的义务。
三、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
务,并无资格审查法定职责,但有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义务。
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
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
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
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
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
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此条第一款明确了评标委员会
没有资格审查的职责,评标委员会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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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审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
资格进行审查的,应该有委托书,否则评标委员会必须拒绝。
此条第五款又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报告违法行为的职责,如果
在符合性审查中发现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应做无效标处理,并
报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四、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可以作为采购人进行
资格审查,其他评委进行资格的符合性审查,这样既提高了评审效率,
又不违背国家大法。
采购人代表具备采购人和评委的双重身份,但是不得以专家身份
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人代表一般是与采购对
象相关的经济、财务、审议、监察等人员,许多采购人代表是采购项
目的直接负责人,自始至终都参与了采购项目的全过程,对供应商资
格的把握上了解的比较充分,在前期可能与供应商有过多的接触,容
易滋生腐败,放松对资格的审查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对采购人资格
审查结果的符合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五、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
履行资格审查的法定责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标委员
接受委托进行资格审查事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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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
不超过3万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
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
的……”。此条在法律责任中强调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进行资格审查的法定责任,如有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也未出具委托书,视为责
任不清,权利不明,不能免除责任;出具委托书,给投标人造
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评标委员会不能支付的,仍有采购人承担。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的法律责任
划分。
87号令还资格审查权于采购人,将供应商资格审查权赋予了采
购人;并且明确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五项职责,
也没有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因此,评标委员会不宜负责资格
审查。但是评标委员会又有符合性审查的权利,并没有把资格符合性
审查排斥在外,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资格审查,又有权利和义务去审查
投标人资格的符合性。因此对于资格性审查无论是采购人、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哪方独自审查资格,还是联合审查,或者全部委托一方审
查,最终的责任采购人承担资格审查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委托代理的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承担符合性审查的法律责任。
资格审查,至少要组成一个审查小组。这个审查小组怎么组成,
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自行决定,也可邀请专家参与,但其法律责
任仍应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承担。87号令的立法本意,其实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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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按照有利于合法审查的原则来实施资格审查。
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认真、全面、详细的审查。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的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
并无资格审查的法定职责,但有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义务。无权
无需为,有权不可推,评标委员会不可越俎代庖,采购人也不
可应为而不为之。
附: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信用记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