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秋菊打官司

更新时间:2024-11-08 19:56: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直系亲属丧假)

从法理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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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打官司

陈红体律师

电影《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

决)。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张三(秋菊丈夫)同村长吵起

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这种话在

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愤怒的村长因此和

张三打了起来,向张三的下身踢了几脚。张三受了伤。张三的妻子――

秋菊为此非常愤怒。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

方踢。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

由于这种纠纷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而且伤害也不重,因此乡间的司

法助理员没有给予这位村长正式的处罚,而是试图调解一下。这种调

解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她到了县城、省城讨“说法”。经过种种努

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张

三受到了轻微伤害(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村长被抓了

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

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她跑到村外的公

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

样运作的。

请从法理学的视角来分析该案。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分析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

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

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具体到本案,第一、张三的行为侵害了村长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

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

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的法

律规范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

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

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第二、村长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是权力滥用侵害了张三的健康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

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

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

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

二、从违法的角度分析

违法,是指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没有做法律要求做的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狭义的

违法也可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

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

或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们制定并实施法律,是为了通过建立一定的法

律秩序,进行社会控制、保障并促进社会发展,维护人们的利益。如

果一个行为并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侵犯社会、国家、

集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就不构成违法。结合到本案中村长和张三的

行为都侵害了对方的权利。

三、从执法与制裁角度分析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

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村长的行政拘留行为就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

彻实行法律的执法活动,而村长被拘的事实就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

制裁。这也是村长应付的法律责任。而本案中张三的行为也有过错,

应向村长赔礼道歉。

四、权利的救济方式

有两种方式:一为自动行使(又叫自助行为),权利人依靠自己的能

力行使权利;本案中村长的行为属于不恰当的自助行为,结果又侵害

了张三的权利。二为公力行使,权利人通过公力机构和一定的程序帮

助行使权利,公力行使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因为这样,才能使弱者

相对于强者实现其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私人之间出现武力争

斗及与之俱有的可怕现象。

我国在通过公力机构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

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已依法享有的民

事权利。民事权利主体在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等。本案中秋菊为自己丈夫讨要说法的行为就

是通过公权力的救济得以实现其目的的。

五、传统观念与法律观念的冲突总是存在。

本案中张三对村长的言语以农村观念来说也许是很正常的邻里之间

吵闹并不违法,可张三的行为从法律上讲是违法的,侵犯了村长的名

誉;而村长认为你说我“断子绝孙”我打你是应该的,此时村长维护

自已权利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侵犯了张三的健康权;秋菊为丈夫

张三讨说法本意只是让村长赔礼道歉并没想到会制裁村长。他们这些

行为就是传统观念的想法,而这种习惯恰恰与法律观念相冲突。

传统观念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与交往中长期自发形成的对事物的固定

的看法和观念,它具有自发性、承袭性和分散性的特点。而法律观念

则是着眼于全社会的整体秩序和利益,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中自觉形成的观念,它具有自觉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在法治时代,经过法律规范的长期规范和引导,传统观念与法律观念

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常有冲突发生。此时,当然是法律观念

至上,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因为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尊重习惯和传

统规则,如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所谓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甚至可以说,很多法律规范就是从传统观念

和习惯规则转化、提炼而来。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传统规则、传统观念能够与法律

规则、法律观念趋于一致,当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观念成为我们社

会公众的传统观念之时,我们就可以欣慰地说:我们已经进入了法治

社会。

六、公民的法律意识

本案中处于落后西北农村的张三、村长、司法助理员和秋菊的行为意

图都说明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基本没有这一现状!因此说,人们的法律

意识状态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的。当前,

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广大人民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制观

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

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所以,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

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

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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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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