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作者:
————————————————————————————————日期:
秋菊打官司
陈红体律师
电影《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
决)。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张三(秋菊丈夫)同村长吵起
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这种话在
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愤怒的村长因此和
张三打了起来,向张三的下身踢了几脚。张三受了伤。张三的妻子――
秋菊为此非常愤怒。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
方踢。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
由于这种纠纷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而且伤害也不重,因此乡间的司
法助理员没有给予这位村长正式的处罚,而是试图调解一下。这种调
解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她到了县城、省城讨“说法”。经过种种努
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张
三受到了轻微伤害(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村长被抓了
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
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她跑到村外的公
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
样运作的。
请从法理学的视角来分析该案。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分析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
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
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具体到本案,第一、张三的行为侵害了村长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
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
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的法
律规范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
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
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第二、村长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是权力滥用侵害了张三的健康
权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
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
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
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
二、从违法的角度分析
违法,是指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没有做法律要求做的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狭义的
违法也可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
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
或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们制定并实施法律,是为了通过建立一定的法
律秩序,进行社会控制、保障并促进社会发展,维护人们的利益。如
果一个行为并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侵犯社会、国家、
集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就不构成违法。结合到本案中村长和张三的
行为都侵害了对方的权利。
三、从执法与制裁角度分析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
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村长的行政拘留行为就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
彻实行法律的执法活动,而村长被拘的事实就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
制裁。这也是村长应付的法律责任。而本案中张三的行为也有过错,
应向村长赔礼道歉。
四、权利的救济方式
有两种方式:一为自动行使(又叫自助行为),权利人依靠自己的能
力行使权利;本案中村长的行为属于不恰当的自助行为,结果又侵害
了张三的权利。二为公力行使,权利人通过公力机构和一定的程序帮
助行使权利,公力行使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因为这样,才能使弱者
相对于强者实现其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私人之间出现武力争
斗及与之俱有的可怕现象。
我国在通过公力机构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
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已依法享有的民
事权利。民事权利主体在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等。本案中秋菊为自己丈夫讨要说法的行为就
是通过公权力的救济得以实现其目的的。
五、传统观念与法律观念的冲突总是存在。
本案中张三对村长的言语以农村观念来说也许是很正常的邻里之间
吵闹并不违法,可张三的行为从法律上讲是违法的,侵犯了村长的名
誉;而村长认为你说我“断子绝孙”我打你是应该的,此时村长维护
自已权利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侵犯了张三的健康权;秋菊为丈夫
张三讨说法本意只是让村长赔礼道歉并没想到会制裁村长。他们这些
行为就是传统观念的想法,而这种习惯恰恰与法律观念相冲突。
传统观念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与交往中长期自发形成的对事物的固定
的看法和观念,它具有自发性、承袭性和分散性的特点。而法律观念
则是着眼于全社会的整体秩序和利益,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中自觉形成的观念,它具有自觉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在法治时代,经过法律规范的长期规范和引导,传统观念与法律观念
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常有冲突发生。此时,当然是法律观念
至上,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因为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尊重习惯和传
统规则,如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所谓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甚至可以说,很多法律规范就是从传统观念
和习惯规则转化、提炼而来。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传统规则、传统观念能够与法律
规则、法律观念趋于一致,当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观念成为我们社
会公众的传统观念之时,我们就可以欣慰地说:我们已经进入了法治
社会。
六、公民的法律意识
本案中处于落后西北农村的张三、村长、司法助理员和秋菊的行为意
图都说明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基本没有这一现状!因此说,人们的法律
意识状态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的。当前,
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广大人民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制观
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
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所以,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
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
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7:34: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497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