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与联系
一、权利的概述
权利与义务是在法律适用中必不行少的概念。“权利”一词可以在不
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
等。法理学上探讨的权利主要是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指国家通
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打算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
段。其特点如下:
(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标准所打算,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
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2)权利是权利主体根据自己的愿望来打算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
利具有肯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爱护肯定的利益所实行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
益是严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爱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
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
以保障。
二、义务的概述
义务则一般在以下几种意义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
度(或范围);其次,它是指人们必需履行肯定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之法律约
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将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
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
身。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行随便转让或违
反。义务在构造上包括两个局部:作为义务或乐观义务(必需依据权利的
内容作出肯定的行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不得作出肯定行为的义
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与联系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严密联系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展分析:
(1)从构造上看,两者是严密联系、不行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进展来看,两者经受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
相对全都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
限也不是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消失
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别。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
在数量安排上也消失了不平衡:统治集团只享有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
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全都”
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进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受到
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
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
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爱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其次性
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7:1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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