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教育法中规定的
未成年人的权利名称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
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
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
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
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
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
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
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
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
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
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
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
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
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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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
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
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
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
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
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
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
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
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
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
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要求
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
也不得随意撤消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
和获得报酬权。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
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
有平等权利,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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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7:17: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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