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一、法系概念
系: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并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而是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属于一个法系是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具有
一种共性或共同的传统。
分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斯堪的纳维亚法系
二、大陆法系
(一)定义
大陆法系,又可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
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主要是在罗马帝国消亡过程中,在欧
洲大陆,尤其是在十三世纪的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而来的。
主要代表国家:法国、德国、瑞士、荷兰、意大利
(二)特点
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性、逻辑性与法典化;
(1)把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2)大量的法典编纂工作;
2.司法判决不是法律渊源;
3.直接全面地受罗马法的影响。
(三)分布
分布范围非常广,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欧洲:法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俄罗斯、
苏格兰等
亚洲:日本、韩国、台湾、中国、菲律宾等。
美洲: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南美各国
非洲:刚果、卢旺达、布隆迪、埃塞俄比亚等。
(四)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基本上都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
最高法院;
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三、英美法系
(一)概念
又称普通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传统,该法系的法律以
普通法为基础,是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类法律,普通
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
主要代表国家:英国、美国
(二)分布
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
•北美:加拿大、美国
•澳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亚洲: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等
•欧洲:爱尔兰、英国
(三)英国法律制度
•1.英国法结构及其特点
•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英国法的主要特点。
•普通法:11世纪以来由国王法院通过法官判例形成的普遍适用于整个国家的
法律。
•衡平法:是在14世纪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善的普通法,由枢密大臣法院
发展起来的,也是判例法。
2.英国的法院组织
•英国首先把法院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在民事法院系统中,又分为高级法院与低级法院两种。高级法院,包括高级
法院和上诉法院。低级法院主要有郡法院和治安法院。英国没有独立的行政
法院。
3.英国法的渊源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居次要地位。
•判例法: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其特点是,
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
•成文法: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成文法是由议会制定的,它由下议院、上议
院、以及君主组成。
(四)美国法律制度
1.美国法的结构
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订。美国法采
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和分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部分。
2.美国法院组织
设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的划分依据主要是:(1)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
宪法、条约的案件,联邦法院有管辖权;(2)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
州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案件而且其诉讼标的金额在1万美圆以上者,联邦法院有
管辖权;(3)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外的案件,州法院有管辖权。
3.美国法渊源
自19世纪以来,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增加,现在的美国法律制度既不是纯粹的判例
法,也不是完全的成文法。
现在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互作用的结果。立法机关可以通
过成文法,改变判例法中某些已经过时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成文法又必须通
过法院的判例的解释才能起作用。
第四节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一、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主要有: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
还有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国实行中
央和地方相结合的立法体制。
制定法主要有以下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
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法律解释:指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是中国法
的另一重要渊源。法律解释通常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二、中国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法院组织系统
中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
(二)民事商事案件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
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
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
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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