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价值新论
【内容提要】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一个重要的大体理论问题。本
文第一对经济法价值研究之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进行了揭露,并在确
立经济法价值判别标准基础之上,提出并详尽论述了在作者看来经济
法最大体的两大价值目标,即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与经济民主价值。
【关键词】法律价值/社会经济福利/经济民主
法律价值是法学史上一个萦怀千古的课题,很多法哲学家均对此
进行了诸多研究。因此,在咱们构筑经济法理论体系时,对经济法价
值之考量无疑是一个不容回避而又应当着力予以解决的问题。
一、什么缘故要研究经济法价值(注:应当以为,经济法价值的
探讨第一应当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这又是个悬而未决
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拟在此予以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
法调整对象的认知,要紧依从李昌麒先生对经济法的表述。可参见李
昌麒《经济法--国家干与经济的大体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204-214页。)
法学研究中是不是应导入法律价值范围,对此法律实证主义与自
然法学派态度迥异,识见截然不同。
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理学的全然任务应当是分析和剖析实在
法律制度,其反对在法学研究顶用形而上学的试探方式和寻求终极真
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们试图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体会事实而去识
别与论述法律思想的任何企图。[1]从全然上讲,法律实证主义就主张
"任何道德价值因素都不可进入法律的概念。"[2]譬如,在关于法学是
不是应研究正义这一最大体的法律价值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
代表凯尔森(AUS·KELST)就以为"正义是一个人的熟悉所不能接近的
理想",[3]"那个问题是全然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的。"[4]
可是,历史更为悠长的自然法学派(包括一些社会法学派的法学
家)那么以为法律应当而且必需关注并研究一些大体的法律价值,如
正义、秩序等。美国法学家罗斯·柯·庞德就曾经指出:"价值问题尽
管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5]"在法律史的
各个经典时期,不管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那么的论证、
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要紧活动。"[6]确实如此,
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古罗马的乌尔比安、西塞罗,古典自
然法学派的洛克、卢梭、杰斐逊等和今世的罗尔斯、德沃金都曾对正
义等法律价值进行了深切的研究,并表达了这些价值在法律体系的建
构及现实运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究其缘故,或许便在于他们大多
都赞同如此一种信念,即"一种完全无视或轻忽上述大体价值的一个价
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以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7]
笔者以为,自然法学派对法律价值的崇仰与查应当是值得提倡
的,其全然缘故便在于法律不单单表现为一种制度结构,而且还反映
着一种人文精神,含摄了人类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和向往。因此在经济
法学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运作中,应当导入法律价值范围,并将之作为
经济法律进展的重要取向。具体而言,这主若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这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研究的逻辑结果和必然延伸,在
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中,明确界定经济法自身的调控范围。在相应的
法哲学层面上,就要求构筑与其调整对象相一致的法律价值模式体系,
实现法律价值与调整对象的整合,不然,对价值目标研究的冷漠,必
将致使经济法价值体系的紊乱与不妥,进而反过来阻碍或涉及经济法
自躯体系的构筑。
第二,这是建构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系统论以为,任何
一个系统欲发挥其最大功效,不仅要求系统自身性能优良,而且还需
要各子系统之间的配合与和谐应当是十全十美和统一有序的。在此咱
们不妨将经济法看做是一个大系统,那么经济法中的各部门法即是那
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而在经济法学的各类法律范围中,担负着增进
各经济部门法和谐统一功能的应当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即只有
将经济法价值目标明确界定,才能使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能够在
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石上彼此配合和作用,不致因价值的紊乱而彼此冲
突。
再次,经济法价值的确立有助于我国经济司法、执法的理性化运
作。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预
先进行确切的规制,因此,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标准调整时,
必然要仰赖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来弥补,而对经济法价值的认知应当
是执法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架构;另外,当经济法体系中的
部门法显现冲突,而执法者又无法借助于一样冲突原理加以适历时,
经济法价值即可成为执法者正确选择适用法律的有力工具。
确立经济法价值,在我眼里,必需遵循以下两项原那么:一方面,
经济法价值必需反映和表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特质。不同社
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价值,社会关系之不同亦决定了相应的经济法价
值之殊异。如有学者主张经济法的经济价值为:"以和谐国民经济运行
为使命,保证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落实,保障和增进生产力的进展。
"[8]笔者以为,此项价值不仅经济法独具,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商
法,甚而行政法将其纳入自己的价值视野又有何不妥呢?因此该项价
值只宜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之一样性任务,纳入经济法价值,难以
反映价值之前置定语"经济法"所独具之特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价值
由于表现了经济法的全然性任务或追求,因此应当更为抽象和一样,
过于具体的表述,缺乏理念的提炼与归纳的认知都不该作为经济法的
价值。
基于对经济法价值的上述认知,笔者以为,我国经济法价值要紧
有二,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
二、社会经济福利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显现,国家对社会
经济生活进行干与而得以产生的。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在
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害,如可
持续进展问题,垄断问题,产品质量,消费者利益爱惜和劳动者爱惜
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实质便在于个别市场主体利益的过度彰显和社会
整体利益或福利的失落。因此,国家便需要借助法律来保障和增进社
会福利。可是,"历史上的一般法即便在它可能的有限程度上也未能考
虑社会福利。"[9]因此,"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并非是解决这些问
题的要紧法律领域。其实,社会福利立法是需要的,如社会平安法、
失业保险法、反污染法、反垄断法。"[10]基于此,国家便颁行了一系
列被后来学者谓之"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来增进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
咱们以为,社会福利表现和昭示了经济法生成与进展之本旨,其被纳
入经济法之价值范围,理属固然。
社会福利,又称一起福利、社会利益,其含义很是含混。可谓人
言人殊,博登海默便曾指出:"对一起福利概念进行详尽分析,具有着
专门大困难,许多不同的因素和考虑都必然会成为该概念论述中的内
容。"[11]笔者以为,社会福利含摄内容极为宽泛,大体可分为社会经
济福利和社会政治福利(如公共平安)两种,而经济法所关注之社会
福利是一种社会经济福利,而且只能从市场失灵对社会福利所引致的
侵损的角度来明白得。因此笔者在此试图从经济法的视角对社会经济
福利给出如此一个概念:社会经济福利,是指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
持续运行和人类经济生活的一起提高和进步。具体而言,其涵盖以下
三方面内容:
(一)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秩序的实
质是一种竞争秩序,其良性运行必然要仰赖于竞争的公平化运作,而
竞争的公平化运作具有两个评介指标,一是竞争进程的公平,二是竞
争结果的公平。基于此,咱们以为,经济法在增进经济秩序的良性运
行方面,其工作重点应在于关注以上两项价值子目标之达致。
一、竞争公平。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进展的动力源泉,也是
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大体条件。竞争效能的发挥取
决于法律对各竞争主体适用的公平性,为此,就应当做到:(1)市场主
体法律地位平等,即指市场交易的参与者之间不因所有制性质的不同,
经济实力的殊异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享受不同的待遇。有鉴于此,
一方面应当明令禁止在市场竞争中,不许诺任何经济主体借助某种超
经济力量进行竞争,以保护市场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如行政垄断);另
一方面,经济法在对各经济主体经济负担的规定上不该显现畸轻畸重
的现象,如我国既往经济体制在税收政策方面给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
设置了重重障碍,如因所有制不同适用不同税率,税收减免标准的多
样化等等,这些规定使市场主体难以站在同一路跑线上竞争,从而阻
碍了竞争社会效能的充分实现。(2)市场主体竞争机遇均等,即依照统
一的无不同原那么对待一切市场主体,使他们能够机遇均等地占有社
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资源,并享有一样进行市场交易的权利和机遇。
二、分派公平,指对资源功效的分享公平。其要紧关注的是"如何
将权利、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派给一个社会或体的成员问题。"[12]
因此,分派公平必需面临一个分派标准的决择。考察现代社会经济的
运作轨迹不难发觉,按劳分派、按需分派和按资分派是三种要紧的分
派形式,鉴于我国现有生产力的进展水平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
咱们主张将按劳分派作为我国当前最要紧的分派标准,唯此才能在全
然上保障分派公平的实现。
(二)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前,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与生
态恶化和失衡的矛盾日渐突出,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都不能不关注
并着力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联合国因之已将其列为《21世纪行
政议程》的重要事项。能够以为,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仅已成为
咱们这代人社会经济福利的重要组成,而且也是咱们子孙后代追求更
多社会经济福利的必要前提和关键所在。经济法对社会资源可持续进
展战略问题的关注,主若是借助国家的"有形之手",通过颁行法律法
规来成立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度、环境爱惜制度,进而实现资源的
合理有效利用与环境爱惜二者的有机结合与一起进展。
(三)社会弱者利益之爱惜。现代社会的进展致使人们彼此之间
在能力、禀赋、财富等方面的不同越发显著,若是法律对这些先本性
不平等的景况视而不见,仍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只能使"不平等变得
天经地义,乃至加重这种不平等。"[13]因此,导源于人道主义的现代
思潮,基于福利国家理念的提倡,对社会弱者利益之爱惜便被纳入社
会经济福利的范围,成为其重要的辅助部份。对社会弱者的特殊爱惜,
实质上即是对平等自由原那么绝对化的一种修正,其所强调的是社会
财富的再分派和平等化,主旨在于给予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份
人给予权利的专门爱惜或经济上的补偿或救济。在经济法领域,对社
会弱者予以特殊爱惜,一方面要求国家制定《社会保障法》、《最低工
资法》等,通过量种途径保障低收入者的大体生活水平;另一方面那
么是通过制定科学的税率来适当调剂高收入者的收入,为社会福利的
实现筹集资金。
三、经济民主价值
法律将民主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能够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但传统
民主办论对民主的探讨却要紧囿限于政治民主,对经济民主鲜有涉及,
致使"民主失去了一半"。[14]可是,自本世纪以来,伴随国家对市场
干与的日渐强化,市场经济力量的愈趋集中和资本所有原那么的极度
彰显,经济民主问题便日渐为人们所关注。正如1944年德国工会联合
会的大体纲领所指出的那样:"……要实现一个真正的民主的社会秩
序,形式上的政治民主是不够的,因此,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必需由经
济民主来补充。"[15]正基于此,以标准政府对市场的干与,矫正经济
过度集中和克服市场失灵为己任的经济法便将经济民主纳入自己的价
值体系,成为其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
可是,关于经济民主的确切内涵,学者们却有不同识见,以致其
成为一个"无从捉摸的概念"。[16]咱们以为,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专
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其大体涵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
多数决定,强调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具体来讲,经济民主包括四个
层面,即国家经济治理中的经济民主、经济自治集体的经济民主、企
业的经济民主和市场的经济民主。
(一)国家经济治理中的经济民主。市场经济并非是完全自由化
的纯粹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国家仍然要担
负着必然而又必要的经济治理职能,经济法欲实现国家经济治理中的
经济民主,就应当通过法律:一、实现所有权的合理架构,即成立国
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多元并存且彼此平等的产权结
构体系;二、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治理体制,真正实现两个层面的"
两权分离",一是国家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两权分离,二是国家所有
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从而促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3、
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实现中央和地址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充
分发挥和调动地址的踊跃性和制造性;4、切实做到国家经济治理机关
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统一,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从而实现
经济治理主体权、责、利、义的统一;五、促成经济治理决策的民主
化,即通过法律,成立合理而又严谨的程序机制,促使国家在对经济
进行干与时,应当普遍征求各方意见,和谐各类利益冲突,将宏观经
济决策构建在充分对话基础之上,进而保障和增进国家宏观决策的顺
利实施,降低社会运行本钱。
(二)经济自治集体中的经济民主。这主若是指行业协会等介于
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组织进行治理中所表现的经济民主。当前,
许多发达国家(地域)经济自治集体的经济治理功能日渐凸显,一些
传统上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慢慢让位于行业协会等经济自治集
体来行使,经济自治集体在经济治理体系或架构中的地位愈趋显要。
如我国香港银行业工会对银行业的监管,美国的律师协会、会计师协
会、建筑师协会对相应行业的治理等等。笔者以为,国家部份的经济
治理权让位行业协会等经济自治集体,由于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了决策
的民主与志愿,因此本身即为经济民主一个重要的表象,而且亦表现
和昭示了经济民主的进展趋势和取向。固然,经济自治集体本质上是
一种自律性组织,故在其日常运作中更应当强调决策之民主、志愿和
成员意思之合致。
(三)企业中的经济民主。这主若是指在企业等经济组织中应当
充分顾及和表现公司关系人,如股东、雇员、消费者等的利益和意志。
笔者以为,在公司等经济组织中强调经济民主,其理论支点能够援引
新制度经济学对企业契约理论的研究。依照新制度经济学的明白得,
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17]但由于有限理性及交易本钱的存在,
因此这种契约只能是一种不完全契约。[18]若是欲使企业这种不完全
契约状态运行良好,就必需尽可能地实现信息的充分显示,减少交易
本钱。因此,咱们在企业中强调经济民主,其意旨便在于借助充分的
对话与双向明白得,尽力提高信息的显示程度,降低企业交易本钱,
进而增进企业的良性运作并实现企业及其关系人的和谐进展。欲实现
企业等经济组织的经济民主,经济法就应当一、尽可能扩大企业关系
人参与企业治理的权利及其实现途径;二、成立健全企业职工持股制
度,紧密企业与职工的联系纽带;3、强化公司股东会的地位和功能,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市场运行中的经济民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
配置之要紧手腕与方式,因此,实现市场运行中的经济民主关于整个
社会经济民主之达致是具有全然性的意义和价值。在我眼里,经济法
在实现市场经济民主方面要紧须关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市场经济结
构的民主,换言之,在市场运行结构中即要求整个市场均应当全方位
开放,所有竞争者均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机遇,减少乃至杜绝各类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其二,消费者的经济民主,这主若是基于消费
者在市场的地位和作用而产生的。消费者是市场商品效劳的购买者和
利用者,客观上消费者对商品和效劳便具有特定的利益要求,这种利
益需要便要求市场能够给予充分知足。由此,通过经济法,提高消费
者的市场参与热情,成立健全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沟通机制,
增进消费者需求信息的充分显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
我眼里,无疑是有助于市场经济民主之达致,并进而增进市场资源的
优化配置。
结语
社会经济福利与经济民主价值是经济法两个全然性的价值追求,
前者主若是一种实体性价值,而后者更多意义上那么表现为一种程序
性价值,对这两个价值之探讨并非意味着笔者排斥其他经济法价值的
存在(如经济秩序等)。其实,多元价值的并存和彼此平稳正是经济法
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因此着重关注社会经济福利和经济民主价
值,其实质意义便在于:这两个价值在经济法界域是其他价值赖以存
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当经济法体系显现多元价值的彼此冲突时,经
济法应当以社会经济福利和经济民主作为优先选择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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