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位阶论(一)
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位阶“规则
“原则
内容提要:权利位阶是法律世界的客观现
象,反映了权利效力间的高低、强弱或者价
值上的轻重关系。权利位阶规则指以直接规
定不同权利之间的效力优先顺序为内容的
法律规则,依权利位阶规则获得的权利优位
是绝对的、确定的。权利位阶规则可分为意
定权利位阶规则、法定权利位阶规则。权利
位阶原则指以确定权利的价值轻重为内容
的法律原则,依权利位阶规则获得的权利优
位不是绝对的。确定权利位阶原则的过程是
价值判断活动。
和谐与冲突相对并共同维持着社会秩序的
“阴阳平衡”。与权利和谐关系一样,权利
冲突也是法律世界的正常现象,并表现为两
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
系或者因行使权利而侵害了他人权益的行
为[1]。权利冲突阻止了以“简单结构”型
构全部社会关系的企图,淡化了权利的神圣
彩,给法官制造了选择难题。和谐社会不
能回避权利冲突,而需宽容地对待冲突并使
冲突化解机制制度化,以避免冲突失控进而
产生破坏性后果。权利位阶无疑是所有化解
权利冲突之道中最有效而又简捷的思路。因
为权利位阶揭示了形式平等的权利间的实
质不平等关系,即权利效力上的高低关系或
价值上的轻重关系。由权利位阶规则与权利
位阶原则构成的二元规范体系为法官提供
了可靠的选择机制:优位权利者优先予低位
权利者得以实现;低位权利者需容忍优位权
利的“侵害”。
一、权利位阶的规范意义
“位阶”意为“依某种次序形成的阶梯”,
权利位阶则指不同权利按照某种次序形成
的阶梯。直观之,权利位阶构成对权利平等
的否定,在奉“平等”为圭臬的社会里这注
定会惹来非议。现实主义者对权利位阶持肯
定态度,认为“有权利冲突就必有权利位阶,
权利位阶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必然措施。”而
“无论从纯粹的法学理论上还是从实定法
的实际运作上来看,权利类型之间的平等,
恐怕都是一种独特的臆想。”“权利位阶
不仅存在于法律体系本身,也存在于具体的
个案当中。”理想主义者对权利位阶持否
定态度,把法律对权利主体的终极平等关怀
视为现实权利关系的铁则。“每个基本权利
本身应独立地得到保障,原则上属于同等的
序列,而不存在位阶关系”。两种相互冲突
的权利是同等重要的法律权利,不存在主次
之分和何者优先的问题。不同类型的权利应
获得无差别的平等保护。权利体系并无类似
法律位阶的关系,权利体系内的各权利种类
之间应是平等。被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各种权
利,都有各自特定的范围,体现的都是权利
人的一种行为资格,无法区分这种资格的高
低。[10]
其实,权利位阶是法律世界的客观现象。由
外延观之,权利位阶指特定权利间的位阶而
不是以整个权利体系为参照系的权利位阶。
因为权利体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其应因社
会发展而呈现出的动态性决定了其不适宜
成为构建权利位阶的参照系。且由于现实权
利冲突多发生于特定两位法律主体间,即使
我们构建起以整个权利体系为参照系的权
利位阶也不具备多大实践价值。权利位阶主
要指实现意义的权利位阶而非存续意义的
权利位阶。存续位阶赋予优位权利以排他效
力,否定了低位阶权利之生成,也就彻底消
灭了权利冲突或者说所谓的权利冲突仅存
在于想象之中。[11]实现位阶并不否定相冲
突的任何权利之存在,而以宽容的态度对待
权利冲突,承认“只有高位阶权利的目的得
到满足,低位阶权利的目的才能实现”。这
就为化解权利冲突提供了基本依据[12],避
免了权利冲突可能引致的无序化状态。
权利位阶反映了权利间的实质不平等
权利平等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之分。权利
形式平等指权利主体地位平等或法律面前
的平等,其打破了身份限制成为自由竞争的
市场经济之前提。权利实质平等则是权利主
体社会状况平等[13]或法律效果平等,自由
竞争极少出现平局故权利实质平等亦属罕
见。权利形式平等并不等同于实质平等,也
不排斥权利实质不平等。权利形式平等是权
利冲突的前提,不承认权利形式平等就会从
根本上否认权利冲突。当形式平等的权利平
等地适用法律时,法律亦完全可以规定权利
实质不平等的情形,因而权利实质不平等是
对权利冲突进行之法律评价,由权利实质不
平等建立的权利序列关系即为权利位阶。所
谓“债权平等”只能是形式平等而绝非实
质平等,债权间存在权利位阶。债权形式平
等要求不论债权发生先后均应以同等地位
并存[14],而债权在被实现时却是实质不平
等的,例如优先权要优先于一般债权;附担
保物权的债权也优先于一般债权。
权利位阶的规范性格
在法治社会里,司法裁判应为化解权利冲突
的最终途径,对权利冲突案件的“依法审判”
首先指依“权利位阶”审判。权利位阶改变
了司法裁判的思维模式,传统司法裁判属于
“从确认权利到保护权利”的单向作业,依
权利位阶裁判权利冲突案件则开创了“以
平等对待冲突双方的权利为起点到通过权
利位阶选择高位阶权利予以优先保护”的
双向选择机制。申言之,司法裁判并非构建
权利位阶的途径而为适用权利位阶的结果,
权利位阶具有明显的规范性格:
1.权利位阶是体现分配正义的排序法。
庞德教授认为实在法可分为等同法与排序
法(thesub-ordinatinglaw)。其中等同法
以实现交换正义、经济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
用损害赔偿及类似方式体现对普遍的、抽象
人格的一般性保护;排序法则以实现分配正
义、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依靠价值权
衡方式优先保障某些利益,着重体现对特殊
阶层、具体人格的照顾性保护。私法、公法
分别是等同法、排序法的典型。[15]然而,
受福利社会、人权保障等理念之影响,现代
社会在平等保护抽象人格的同时总有优先
保护具体人格之必要;以实现交换正义为主
要任务的现代私法也须顾及分配正义[16],
或曰分配正义也应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
础性手段[17]私法与公法、交换正义与分配
正义、等同法与排序法并非泾渭分明,私法
中亦应存在排序法[18]。如果说权利形式平
等体现了等同法,则反映权利实质不平等的
权利位阶就是排序法,它赋予了相互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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