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位阶论(一)

更新时间:2024-11-07 21:06: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道路划线标准)

权利位阶论(一)

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位阶“规则

“原则

内容提要:权利位阶是法律世界的客观现

象,反映了权利效力间的高低、强弱或者价

值上的轻重关系。权利位阶规则指以直接规

定不同权利之间的效力优先顺序为内容的

法律规则,依权利位阶规则获得的权利优位

是绝对的、确定的。权利位阶规则可分为意

定权利位阶规则、法定权利位阶规则。权利

位阶原则指以确定权利的价值轻重为内容

的法律原则,依权利位阶规则获得的权利优

位不是绝对的。确定权利位阶原则的过程是

价值判断活动。

和谐与冲突相对并共同维持着社会秩序的

“阴阳平衡”。与权利和谐关系一样,权利

冲突也是法律世界的正常现象,并表现为两

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

系或者因行使权利而侵害了他人权益的行

为[1]。权利冲突阻止了以“简单结构”型

构全部社会关系的企图,淡化了权利的神圣

彩,给法官制造了选择难题。和谐社会不

能回避权利冲突,而需宽容地对待冲突并使

冲突化解机制制度化,以避免冲突失控进而

产生破坏性后果。权利位阶无疑是所有化解

权利冲突之道中最有效而又简捷的思路。因

为权利位阶揭示了形式平等的权利间的实

质不平等关系,即权利效力上的高低关系或

价值上的轻重关系。由权利位阶规则与权利

位阶原则构成的二元规范体系为法官提供

了可靠的选择机制:优位权利者优先予低位

权利者得以实现;低位权利者需容忍优位权

利的“侵害”。

一、权利位阶的规范意义

“位阶”意为“依某种次序形成的阶梯”,

权利位阶则指不同权利按照某种次序形成

的阶梯。直观之,权利位阶构成对权利平等

的否定,在奉“平等”为圭臬的社会里这注

定会惹来非议。现实主义者对权利位阶持肯

定态度,认为“有权利冲突就必有权利位阶,

权利位阶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必然措施。”而

“无论从纯粹的法学理论上还是从实定法

的实际运作上来看,权利类型之间的平等,

恐怕都是一种独特的臆想。”“权利位阶

不仅存在于法律体系本身,也存在于具体的

个案当中。”理想主义者对权利位阶持否

定态度,把法律对权利主体的终极平等关怀

视为现实权利关系的铁则。“每个基本权利

本身应独立地得到保障,原则上属于同等的

序列,而不存在位阶关系”。两种相互冲突

的权利是同等重要的法律权利,不存在主次

之分和何者优先的问题。不同类型的权利应

获得无差别的平等保护。权利体系并无类似

法律位阶的关系,权利体系内的各权利种类

之间应是平等。被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各种权

利,都有各自特定的范围,体现的都是权利

人的一种行为资格,无法区分这种资格的高

低。[10]

其实,权利位阶是法律世界的客观现象。由

外延观之,权利位阶指特定权利间的位阶而

不是以整个权利体系为参照系的权利位阶。

因为权利体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其应因社

会发展而呈现出的动态性决定了其不适宜

成为构建权利位阶的参照系。且由于现实权

利冲突多发生于特定两位法律主体间,即使

我们构建起以整个权利体系为参照系的权

利位阶也不具备多大实践价值。权利位阶主

要指实现意义的权利位阶而非存续意义的

权利位阶。存续位阶赋予优位权利以排他效

力,否定了低位阶权利之生成,也就彻底消

灭了权利冲突或者说所谓的权利冲突仅存

在于想象之中。[11]实现位阶并不否定相冲

突的任何权利之存在,而以宽容的态度对待

权利冲突,承认“只有高位阶权利的目的得

到满足,低位阶权利的目的才能实现”。这

就为化解权利冲突提供了基本依据[12],避

免了权利冲突可能引致的无序化状态。

权利位阶反映了权利间的实质不平等

权利平等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之分。权利

形式平等指权利主体地位平等或法律面前

的平等,其打破了身份限制成为自由竞争的

市场经济之前提。权利实质平等则是权利主

体社会状况平等[13]或法律效果平等,自由

竞争极少出现平局故权利实质平等亦属罕

见。权利形式平等并不等同于实质平等,也

不排斥权利实质不平等。权利形式平等是权

利冲突的前提,不承认权利形式平等就会从

根本上否认权利冲突。当形式平等的权利平

等地适用法律时,法律亦完全可以规定权利

实质不平等的情形,因而权利实质不平等是

对权利冲突进行之法律评价,由权利实质不

平等建立的权利序列关系即为权利位阶。所

谓“债权平等”只能是形式平等而绝非实

质平等,债权间存在权利位阶。债权形式平

等要求不论债权发生先后均应以同等地位

并存[14],而债权在被实现时却是实质不平

等的,例如优先权要优先于一般债权;附担

保物权的债权也优先于一般债权。

权利位阶的规范性格

在法治社会里,司法裁判应为化解权利冲突

的最终途径,对权利冲突案件的“依法审判”

首先指依“权利位阶”审判。权利位阶改变

了司法裁判的思维模式,传统司法裁判属于

“从确认权利到保护权利”的单向作业,依

权利位阶裁判权利冲突案件则开创了“以

平等对待冲突双方的权利为起点到通过权

利位阶选择高位阶权利予以优先保护”的

双向选择机制。申言之,司法裁判并非构建

权利位阶的途径而为适用权利位阶的结果,

权利位阶具有明显的规范性格:

1.权利位阶是体现分配正义的排序法。

庞德教授认为实在法可分为等同法与排序

法(thesub-ordinatinglaw)。其中等同法

以实现交换正义、经济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

用损害赔偿及类似方式体现对普遍的、抽象

人格的一般性保护;排序法则以实现分配正

义、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依靠价值权

衡方式优先保障某些利益,着重体现对特殊

阶层、具体人格的照顾性保护。私法、公法

分别是等同法、排序法的典型。[15]然而,

受福利社会、人权保障等理念之影响,现代

社会在平等保护抽象人格的同时总有优先

保护具体人格之必要;以实现交换正义为主

要任务的现代私法也须顾及分配正义[16],

或曰分配正义也应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

础性手段[17]私法与公法、交换正义与分配

正义、等同法与排序法并非泾渭分明,私法

中亦应存在排序法[18]。如果说权利形式平

等体现了等同法,则反映权利实质不平等的

权利位阶就是排序法,它赋予了相互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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