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复习必背必考知识点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7 16:45: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丰都租房)

法理学期末知识点必背

第一部分:名词解释:

1.依法治国:(202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和2007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大重申“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中共十八大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的决策部署,强调法治是治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依法治国就是把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保证广大人民

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法: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吸收国外法学研究的成果,

我国法学界把法定以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或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

统治阶级或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

系。

3.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律规范的渊源,专指作为首创法律规

范的文件,作为具有法的效力和意义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指法律文件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法的效力是法的基本属

性,是法的各种约束力的统称。一般认为,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

适合空间三个要素构成的。

5.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

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6.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

原理和准则。

8.法律规则: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

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9.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

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0.英美法系:英美体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

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习惯法)为基础和传统而产

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1.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

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法律价值是以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法对人所

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是法对人需要的满足。

12、自由:法学上自由的含义在于,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

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法理学的意义上,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

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13.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

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人权具有时代性,、应然性、自然性、社会性、平等性、

阶级性、共同性、国家性、国际性。

1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

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5.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6.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或者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17.法律责任:即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

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8.立法: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特定的规范性文件)

的专门活动;广义的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

法律规范的活动。

19.立法解释:包括(1)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效力;

(2)对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废止;(3)对年久不用的行政法规和规

章进行清理;(4)法律解释。

20.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就是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

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

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1.法律实施:法的实施亦称“法律实施”,是相对于法律制定而言的,指宪法

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

运用、应用和实现的活动。

22.法律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人民众对法律活动的合

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

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二部分:选择题(单选、多选)

第三部分:简述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律具有性;

(6)法律具有共同性;

(7)法律具有社会性;

(8)法律具有可诉性。

2、简述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3)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

织相伴发展起来和确立起来的:

(2)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独立的规范系统;

(5)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消亡的一般规律。

4、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等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5、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损害结果;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5)因果关系

6、简述法律责任免除的情形。

(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志免责;

(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

7、简述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

(3)法治统一原则;(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

(5)国内法律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8、简述法的价值整合应遵循的原则

(1)兼顾协调原则;

(2)法益权衡原则;

(3)维护法律性原则。

9、简述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从法治的产生来说,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前提,没有民

主,就没有法治。从法治的性质和内容来说,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治的性

质和内容。从法治实行和发展的动力来说,民主既是良法制定及使用的有效保障,

也是推动法制发展的动力。

(2)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治对民主的保障表现为:通过法律确定民主的基本

政治制度,确认民主的参与主体及相关权利和自由,划分和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

权力行使程序及责任,确定破坏民主制度、侵害民主权利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

的有效实施使民主成为社会现实。

(3)从两者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要实行民主,不能离开法治,要实行法治,

也不能离开民主。

10、简述立法程序的主要阶段。

立法程序大体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一般实行三审制)、法律案

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11、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

(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3)与权力的关系不同;

(4)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

(5)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6)综上,法制与法治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任何法制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

建立起来的。没有法制作为基础,法治就不可能建立和继续存在。鉴于此,还可

以说法制是法治的内容,也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2、简述法律责任免除的情形。(同6)

第四部分:论述题:

1、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a: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

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

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b:英美

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

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a: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

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

主干。b: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

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的权限不同:a: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

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

而不能创造法律。b: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

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

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a: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

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b: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

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

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

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

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5)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

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6)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

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后来,英

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联系:(1)两者都重视法洽;

(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

(4)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判例法其实里面也有制定法,当法官遇到新问题没有实例可以照搬,就会

根据陪审团的最后表决,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自由心证,宣布判决这

种判决实际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大陆法系也会考虑曾经的判断。

(6)如果法官遇到一种新的案例,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时候不能擅自判

决,在经过合议庭审理,并且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后,那么考虑以前的判决就是

首选,这种以前的判决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释类的。两大法系在趋于

融合。

2、论述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法的效力等级: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首先必须明确法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基于制定法律规范

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一般讲,制

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等级就高。

(2)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a: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新

法;b:有些国家由于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3)处理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如下原则:a:根本法优于普通法;b:上位

法优于下位法;c:新法优于下位法;d: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论述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a:其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

为,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b:

责任法定原则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2)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

果或危害结果,确认这种行为是违法或违约行为,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或违

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

(3)责任处罚原则:包括a: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

适应;b: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c:

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

位,因此在规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的原则。

4、论述法治与德治的本质属性及关系。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不是彼此对立、矛盾冲突的,而是互相补充、互相

促进的。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国属于精

神文明范畴,是思想建设的主要方式,主要是以德教民、以德化民、以德育人。

(2)法治与德治具有互补性,法律不是万能的,以其固有的缺陷。习近平所说: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3)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

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

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

5、论述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基本内容。

(1)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是实施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执法、司法、守法是

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

(2)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效率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原则。

(3)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中,必须坚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司法机关平

等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

政策为指导的基本原则。(4)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

领导干部带头尊法执法、全民自觉信法守法、全社会协同推进学法用法等原则。

6、论述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a:政治领袖地位不同;b: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用;c:权力是否受

法律的约束不同;d:是否含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不同;e:各

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

(2)联系:法治从来不否定人的作用,甚至只有人的作用得到了充分而良好的

发挥,国家和社会才能得到最好的治理,法治才能成为现实。法治与人治的根本

区别形式上在于是否坚持了法律至上的法的统治,实质上在于其法律是否具有民

主、自由、人权等价值内涵。两者分界线为: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

突时,是法律高于人的意志,还是人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会是说,是“法

大”还是“人大”。

7、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1)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和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3)全面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障;

(4)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5)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法治前提;

(6)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有力保证;

(7)全面依法治国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急切要求。

8、论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法治改革

举措,无论创新出何种法治理论,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都必须坚持以下

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6)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6:29: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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