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损险被拒赔后获赔的成功案例(附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4-11-07 15:44: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武威在线)

关于车损险被拒赔后获赔的成功案例(附代理词)

徐某是车辆的所有人,某天徐某把车辆借给弟弟使用,结果发生

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并撞坏一颗绿化树。

报警后,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对驾驶员进行了酒精度测试为

19mg/100ml.。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26000元,后

徐某把车辆送往维修点维修共花费了33000元。但考虑到保险公司

只定损了26000元,就开具了26000元的维修发票。撞坏的绿化树

赔偿了1180元绿化恢复费。

徐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等险种。徐某拿

着相关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属于饮酒驾驶为

拒赔理由,对维修费拒绝赔偿。

徐某委托本人起诉保险公司,最终原告方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

同保险公司以24000元的赔偿款调解结案。以下是关于本案的代理

词:

代理词

审判长:

被告根据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免责条款:驾驶人饮酒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的规定予以拒赔其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本案中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徐燕青发生事故后,经交警部

门检测酒精度是19mg/100ml,是否就属于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的

饮酒驾驶呢?保险条款中对于饮酒驾驶这个概念并未作进一步的明确

的解释。

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一宗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末完成格

式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也未作特别说明和解释。

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具备格式合同的所有要件和特征是典型的格式

合同双方应该并无异议。根据:

《合同法》第39条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

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

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方

的法定义务归纳起来有: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

条款。

3、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

而本案被告提供的合同条款内容并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

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不见原告已获

得释明,被告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庭前无证据出示。

三、被告末尽明确说明义务,除外责任条款应视为无效

保险合同中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

将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陈述清楚的责任。基于最大诚信原

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

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第18条规定: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

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在法庭调查中,虽然被告以该公司车辆保险条

款为依据试图说明提示了注意,但我们认为被告还是没有尽到明确

说明之义务。

(一)、被告提醒注意方式不合理

2、被告提示的保险条款字号太小,使一般人或常人很难看清楚

看明白。

3、提请注意的程度不合理,程度应足以达到提请一般相对人注

意的程度为原则,相对人若存在特殊功能障碍时例如;盲人或文盲,

则应以更大勤勉提请注意,应将免责条款内容大声朗读给盲人或文

盲听。

四、本案中的绿化恢复费1180元,应在强制责任险的财产损失

分项内理赔、

综上几点,代理人认为原告车辆的维修费用,被告应该根据双方

的机动车损失险内全额理赔,以饮酒驾驶拒赔是完全不成立的。绿

化恢复费也应赔偿

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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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保额确定的三种方式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

实际损失的赔偿。

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

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

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

比例赔偿。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

型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

买价往往过低。

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论是按照上述三种

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在不考虑其他“从车”或

“从人”因素的条件下,保险费率都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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