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工作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20:46: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北京圆珠笔)

理办法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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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防范和处

置工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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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理工作,打击非

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

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

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

或者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

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

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

资金;

(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

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

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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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防范和处理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

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它成员。总公司防范和处

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理工作;

(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理工作的重大事

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

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理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小

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

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防范和处理非法集

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

(一)落实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

处理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理工作制度流程及信

息系统的搭建;

(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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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

重大事件;

(六)指导分支机构防范和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司防范和处理宣传教育工作;

(八)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合规部门是公司防范和处理工作的具体统筹

协调部门,履行如下防范和处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统筹落实公司防范和处理领导小组的决定,

协调职能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理工作;

(二)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理工作的总制度即

《防范和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三)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构沟通防范和处理

工作;

(四)配合防范和处理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

嫌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

(五)及时向公司防范和处理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

件或重大疑难问题;

(六)统筹起草公司防范和处理工作报告;

(七)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它防范和处理工作事

项。

第七条总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防范和处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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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一)在部门制度流程中嵌入必要的防范和处理控

制措施;

(二)及时掌握销售业务过程中相关可疑信息并及

时上报;

(三)配合防范和处理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

嫌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

(四)定期开展防范和处理业务部分的培训。

第八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合规及风险联络人作为防范和处

理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防范和处理非法集

资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理工

作。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成立设立防范和处理工作领

导小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该领导班子其

它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理工作;

(二)研究、决定本辖区防范和处理工作重大事

项;

(三)负责与当地监管机构沟通防范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机构职责内相关情况的信息统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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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级机构防范和处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对本级机构防范和处理工作负责,

并指定专人牵头统筹本机构防范和处理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合规及风险联络人作为防范和处理非法集

资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机构防范和处理工作的

信息和资料,协助本级机构开展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犯罪形式

第十二条保险领域的犯罪形式主要类型为:

(一)主导型案件;

(二)参与型案件;

(三)被利用型案件。

第十三条主导型案件是指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

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

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者

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第十四条参与型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

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的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

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

消费者退保或者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被利用型案件是指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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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

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

司保障,进行;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

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第四章风险排查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年度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风险

排查机制。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针对案件涉及的

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等方面展开全面风险排查。风险

排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针对主导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单证印章管理、管

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个人借贷和资金往来情况;

(二)针对参与型案件,重点排查基层机构高管和销售人

员社会兼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情况;

(三)针对被利用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承保验标、保单

批改和外部机构利用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情况。

第十八条在分公司范围内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同质非法集

资案件或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案件后,公司应及

时启动专项风险排查,比照已发生案件,对该分公司及其下属分

支机构的人员、业务、财务、资金及相关管理情况开展全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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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第五章案件的总结及报告流程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防范和处理工作进行归纳总

结:

(一)每月要对发生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深入

了解案件特性及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每季度对辖内案件风险情况、防范和处理

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主动

查制度缺陷和执行不足;

(三)每年要对防范和处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本办法的相

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每半年定期向合规部门上报非法

集资风险排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分别定

期向保监会稽查局以及当地保监局上报年度风险排查报

告。分支机构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合规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符合本办法的

信息时,及时上报合规部门,并抄送其上级机构,同时还应按照

监管要求及时向当地保监局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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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合规部门收到分支机构上报的信息后,

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步调查后,视调查情况向总裁室汇

报。并根据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保监会稽查局进行报

告。

第六章防范和处理的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防范和处理培训,保存培训

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本公司员工的防范和处理培训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范和处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防范和处理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

防范和处理工作要求;

(三)开展防范和处理工作必备的其它知识、技能

等。

第二十七条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防范和处理培

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范和处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防范和处理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防范和处理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开展各类防范和处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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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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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防范和处理工作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司防范和处理工作小组组织对

本级及下级机构防范和处理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自身工作检查中应加入防范和处理

内容,定期汇总问题,进行缺陷整改并出具详细检查报

告,并定期向法律合规部报送。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

对系统防范和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公司防范和处理

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监管机构。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防范和处理工作考核和责任

追究制度,将防范和处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

容。

第三十三条各级机构对防范和处理工作不重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总公司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

核中扣减相应分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机构

负责人的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防范和处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排查不细

致,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不受理、不汇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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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线索不查处、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防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受到举

报和监管批评的;

(四)不按要求完成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

的防范和处理工作任务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合防范和处理监督检查、行

政调查以及涉嫌防范和处理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

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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