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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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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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

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998年6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来到邻居徐二家推销保险,基于对保险公司和王的

信赖,徐二欣然同意为目不识丁的母亲投保了两全保险。徐母经体检合格后,投保人交纳了

保险费8000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后各期保险费投保人均按期交纳。根据保险条

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30万。2002年12月,

被保险人因车祸死亡,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了挑剔般的审

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中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亲自所为,依《保险法》第56条第1

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受益人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再审法院改判。此案的准确处理涉及到对法律条文如

何理解的问题,《保险法》第56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

为骗取保险金而加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目不识丁,要求其必须书面同意是强其所难,体检

本身就证明其同意参加保险。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投保人败诉,主要是法官望文生义

地理解法律条文,未能领会立法意旨之所在。

二、近因原则案例

例1

英国曾经有一仓库因德国飞机的轰炸而起火受损,于是该仓库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保险人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该仓库起火的近因是战争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火灾

保险范围,因此判决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

例2

上海一大楼起火,本身损失不大,但是由于火灾烧及电线造成短路,致使楼下机器停转,

并引起一系列事故,最终使机器和大楼收到严重损失。法院判决,顶楼失火是造成上述事故

的近因,保险人应当在火灾保险单的范围内赔偿损失。

例3

某船装载一批橘子,途中该船因碰撞而入港修理,所载运橘子卸船后又再装载上船。达

到目的地后,发现部分橘子压坏,部分橘子霉烂,损失严重。法院判决此项损失的近因不是

碰撞或任何海难,而是野蛮装卸和延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

不予赔偿。

三、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例1

2003年1月1日,王木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

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

并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王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

余款。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

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王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

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王木对车

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木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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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2000年初,某洗衣机厂为防止其新研制的“龙卷风”牌洗衣机遭遇仿冒的风险,欲向

保险公司投保78亿元“天价保险”,虽与多家保险公司协商,但美梦终未能成真。

例3

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

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期第十

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

其理由是什么?

上述案件的正确处理与对保险利益的认识密切相关。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

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案例

一涉及保险利益的有无问题,案例二涉及保险利益的量化问题,案例三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

问题。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至为明显。

四.财产上的保险利益

财产上之保险利益包括:(一)财产上之现有利益;(二)财产上之期待利益;(三)

财产上之责任利益;(四)有效契约之利益。

(一)甲有房屋一幢,向乙设定抵押权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后,出租于丙,立遗嘱赠与丁。

(二)出口商甲出售100辆小汽车与进口商乙,委托“青岛某远洋运输公司”运送。甲就上

述小汽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乙向“凤凰保险公司”投保;“青岛某远洋运输公司”

“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

(三)张三向李四承租其坐落于北京市西土城路的某幢房屋居住,租期5年。李四因经济拮

据向王五借款10万元。

问题:

(一)就例(一)所述,甲、乙、丙、丁对该幢房屋有无保险利益?

(二)就例(二)所述,甲、乙、“青岛某远洋运输公司”各有何保险利益?他们所投保的

是何种保险?

(三)就例(三)所述,张三可否以其所租李四的房屋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王五可否

以李四向其借款为由,就其坐落于西土城路的该幢房屋投保火灾险?

(四)试述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之不同。

五.人身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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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一)甲男与其妻乙女,育有一女丙及一子丁。丙嫁与戊为妻,两年后丙怀孕。

问题:

1.甲男以其妻乙女为被保险人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可否以甲

对乙无保险利益而拒保?

2.丁男与辛女订婚,尚未结婚,若丁以辛为被保险人投保健康险,保险人可否以丁对辛

无保险利益为由拒保?

3.戊以其妻腹中的胎儿为保险标的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可否以戊对胎儿无保险利益为

由而拒保?

(二)甲有女儿乙,已出嫁独立生活。又因甲经济拮据而向丙借款30万元,由丁为连带

保证人担保该借款。

问题:

1.甲以其女儿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保险公司可否以甲对乙无保险利益

为由而拒保?

2.丙以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保险公司可否以丙对甲无保险利益为由而拒保?

3.丁以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保险公司可否以丁对甲无保险利益为由而拒保?

六.人身保险是否适用复保险

张一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其妻甲为受益人,分别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泰康

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分别是100万元和150万元。

问题:

1.若张一投保的是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之死亡保险,投保后,其因车祸死亡,其妻甲可

否分别向上述二保险公司请求依保险金额之数额给付保险金?

2.若张一投保的是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投保后,其因病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

费用共计10万元,其妻甲可否分别向上述二保险公司请求各依10万元之数额给付保险金?

七.告知义务案例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甲在填写投保

单内之告知事项时,因疏忽未将自己多年高血压之症状据实说明。某保险公司的特约医师丙

体检甲时,也因过失未能发现甲之高血压症状。事隔半年,甲突患急性肝炎死亡。某保险公

司于接受乙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发现甲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事实。

问题:

1.就上述事实,某保险公司可否以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乙之请求?

2.就上述事实,某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知道危险已发生的,保险人不受契约之拘束”,是

否有理?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要件:(1)对保险人之书面询问有不实之说明或故意隐匿;(2)不

实之说明或故意隐匿须达保险人拒保程度;(3)须非保险人知其事实或非因过失而不知。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效果:

(1)无因果关系说:该说又称为危险评估说,即只要投保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事实,

不论保险事故之发生与其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据以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因其

不仅影响保险人于订约时对危险之估计,且影响其对承保之意愿。

(2)因果关系说:认为投保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事实,与保险事故之发生有因果关

系时,保险人方可据以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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