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作合同书(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4 11:08: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法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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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作合同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建立、规范、稳定、提升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平等、自愿、

互利、诚信”为合作原则,为建设全方位、多领域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

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合作总体框架

1、甲、乙双方将密切合作共同策划营销活动,制定基于甲方渠道客户,以

客户关怀为出发点的客户服务营销规划,促进双方产品的销售,共同做好客户服

务工作,以提高客户认知度、满意度.

2、双方在车辆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车辆维修、零部件报价、市场营

销、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3、甲方将根据双方保险合作深度,在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提供更优质的

互动服务:配件价格、喷漆工时、玻璃价格等.

4、甲、乙双方以诚信为本,忠诚合作,共同服务客户.共同提高双方品牌市

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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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服务合作

1、甲方与乙方授权的分支机构签署兼业代理合同,乙方在销售相关的

车辆以及进行客户保险续保提醒时,应优先推荐客户投保甲方车险产品.

2、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保险产品费率表和

承保规章计算保险费,并按乙方实务要求提供完备的投保资料,甲方需给予乙方

相应的配合.

3、甲方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乙方经销商店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

签单承保工作,通报有关行业性文件、并协助乙方处理相关的车险产品的销售及

售后服务事项,努力拓展双方业务合作.

4、甲方承诺的送单时效:对于乙方当日传真至甲方的投保资料,甲方承诺

于次日上午点前可将送至乙方.(如个别客户有特殊上牌时间要

求的,可协商后个别处理)

5、甲方应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车险“见费出单”.

6、乙方经销商代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全年保险费金额达万以上的,甲

方应在乙方经销商店免费安装并及时调试更新“远程出单系统”,实现现场查询

和出单功能.

7、甲方向乙方经销商代理的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月结算.保险销

售代理手续费采用法规统一比例,交强险为%,商业车险为%.甲方应按时根

据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如果年度因保险监

管要求手续费率有所变化,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下,

甲方根据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9、信息提供和沟通:

甲方应定期为乙方提供专业化销售、营销礼仪、沟通技巧、车险产品、理赔

流程等多项培训课程.

甲、乙双方应定期相互通报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

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促进双方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理赔服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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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为甲方最高级别的重要客户,一切事宜均以第一次序优先处理,甲方为

乙方提供绿通道的服务模式,指派理赔服务专员全程协助办理各项手续.赔案

“并发式”处理,同时启动多环节事故处理流程,缩短工作时间.

(一)出险报案管理

1、甲方提供24小时客户:,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救援和

接待服务.

2、客户出险后乙方可为客户拨打上述电话代为报案,顾客亦可直接拨打上

述电话报案.

3、如顾客直接拨打上述电话报案,甲方的电话服务中心在接到报案后以电

话或者短信形式通知乙方,必要时甲乙双方一同进行现场查勘和施救等;对于无

需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的出险车俩,甲方应将客户直接指引回乙方店内进行定

损.

(二)甲方同意为乙方的保险客户提供理赔时限承诺.快速理赔的具体时间标准

为:

1.本地出险:接到客户报案后查勘人员分钟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

(1)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事故:分钟内到达现场;

(2)外围城区的事故:分钟内到达现场;

(3)远郊地区的事故:分钟内到达现场.

查勘时效2.异地出险:接到客户报案后查勘人员分钟内与报案人取得联

系,分钟之内到达现场.

3.若甲方查勘人员无法在规定时间之内到达现场,甲方通过电话沟通

后可委托乙方代查勘,避免出险车辆长时间滞留现场,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甲方承担.

1、需要定损的乙方承保的出险车辆尽可能在高力特约维修站内进

定损时效

行定损(包括拆检等),定损单按时效要求签署且及时到店.

2.损失不超过元的事故:不涉及换件的当场出具定损单,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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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件的个工作日内出定损单.

3.损失介于元的事故:定损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出

具定损单.

4.损失介于元的事故:定损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出

具定损单.

5.损失大于元的事故: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损单.

6.追加定损:个工作日内出定损单.

7.购买了甲方保险产品的车辆,造成第三者车辆或财产损失时,对第

三者车辆或财产的损失核定时效,适用上述时效标准.

1、损失在元以下(含)的事故,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并通

知银行付款;

2、损失在元之间的事故,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并通知银行

付款;

赔款支付

时效

3、损失在元以上(含)的事故,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并通

知银行付款;

以上赔款支付时效均在定损金额协商一致、索赔资料齐全无异议的前

提下承诺;壹万元以下案件未实现承诺的,将以同期银行活期利率

倍的罚息(按日结算)赔偿;壹万元及壹万元以上案件未实现承诺的,

将以同时期银行活期利率倍的罚息(按日结算)赔偿..

四、事故车的派修和维修

(一)甲方在接到属于在乙方店内投保车辆报案后,负责向出险客户推荐乙

方为首选维修厂家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出险客户信息,由乙方负责和客户的具体联

系.

(二)甲方将从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乙方经销商的回店维

修率:

1、对于在乙方经销商承保的客户,甲方做到100%推荐回原店维修,并且使

用原装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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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非经销商承保品牌客户,推荐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进行维修,

以促进双方业务的合作与发展.

3、乙方应协助甲方有效控制客户的骗保行为.

(三)甲方承诺向乙方推修车辆金额不低于年乙方签单保费的%,

若甲方未达到上述比例,仍需按上述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四)甲方同意配件价格按价格作为保险事故车辆的理赔

定损依据,乙方应为甲方查询相关价格提供支持和解释.

1、事故车辆开始修理前,甲乙双方须会同被保险人或车主三方共同就修理

工时、更换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增加或更改的项目,乙方

须及时通知甲方和被保险人,待共同确认并在定损合同中注明后,方可增加或更

改.

2、配件价格价格不下浮,扣1%残值.

3、底盘、搁油底壳事故客户到店后能追述现场的,客户车辆不需返回事故

现场.

4、车损在元以内的单方事故,案件属实情况下可免追溯现场.

5、喷漆工时按下表操作:

海福星、欢动、海马3、福美来、

部位

前保

后保

前叶子板

机盖

前门

后门

行李箱盖

车顶

后叶子板

水箱框架

反光镜

海马王子、海马2(丘比特)

普力马、海马骑士

300

300

300

350

300

300

350

400

300

100

50

35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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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350

350

400

450

350

1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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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围

侧围

门槛

全车

150

200

150

3200

200

250

200

3800

注:(1)单独玻璃破碎:

有零件号的辅料按配件价格定损,其他辅料双方协商确定;

损坏的玻璃为福耀玻璃,则按福耀玻璃定损.

(2)喷漆5个面以上(包含5个面),油漆工时按9折定损,划痕险按9

折定损.

6、钣金工时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单独玻璃破碎:

(1)单独玻璃破碎,按福耀玻璃价格定损;

(2)是否更换胶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换下的胶条可

由甲方回收.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实施的代理或其他行为,甲方不承担

相关责任;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

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甲方应向乙方推修车辆金额应达约定比例,否则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

相关费用.

7、甲方应乙方要求,依乙方提供的资料,就乙方的兼业代理人资格报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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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4、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

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进行告知;

5、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

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

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乙方所代理的保单出现理赔事项时,乙方应为甲方理赔提供协助;

7、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

机构的商誉,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甲方的雇员或其他机构谋求商业利益.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承诺当一方未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公开、泄露由对方提供为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所有信息.

2、前项规定之保密义务至本合同书终止后仍然有效.但是,经书面证明属

以下各项情况时,甲乙双方无须承担前项规定保密义务.

a、信息提供时一方己拥有的信息;

b、信息提供时己周知的信息;

c、信息提供后,非因自身原因己周知的信息;

d、信息提供后,因第三方未尽保密义务而合法获得的信息.

3、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在一方要求归还其提供的包含秘密信息

的资料(无论书面资料、磁盘、磁带等各种形式)时,另一方应立即将其归还给

资料提供当事人.

七、禁止转让

甲、乙双方的任意一方,若未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

以及本合同地位转让、转移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进行任何处分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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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离独立性

本合同中的任意一项条款若被法院或其他正当权利机关及保险行业协会认

定为违法、不能履行或无效的情况下,仅视该条规定无效.该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内容仍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立即将该无效规定更改为有

效规定.

九、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

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轻重,

经乙方同意后扣除相应手续费,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若造成甲方损失

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乙方有权视甲方违约程度轻

重,经甲方同意后扣除相应保险费,变更合同或者解除本合同,若造成乙方损

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合同的中止、解除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

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项下相关费用,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3)一方发现对方营业情况、公司管理或公司存续情况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有权中止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4)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一、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办法

1、本合同之有效性、释义、实施以及执行可能性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和规章为基准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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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双方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因本合同书的释义、适用或实施而发生

的所有纠纷.

3、若前项纠纷未能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为不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本合同到期后,如甲、

乙双方对原合同无任何疑义或不需作任何改动的,原合同可自动延续至续签合

作合同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

改或补充并经双方签字(章)确认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乙方:汽车

有限公司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签约人:签约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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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5:39: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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