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赵旭东《商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六编 保险法【圣才出品】

更新时间:2024-11-08 19:40: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

赵旭东《商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编保险法【圣才出品】

赵旭东《商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六编保险法【圣才出品】

第六编保险法

第一章保险制度概述

6.1.1复习笔记

一、保险及其制度分析

1.保险的概念与要素

(1)保险的概念

①经济关系的角度

保险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②法律角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

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要素

①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

a.危险,是指在将来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致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可能性。

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可成为保险的对象,只有具备不确定性的危险,才是可投保的

危险。

b.不确定的危险分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

即危险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否发生却不能确定。

第二,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

即危险肯定会发生,但是于何时发生是不能确定的。

第三,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

即某一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是否会造成损失以及造成的损失有多大是无法确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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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保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单个人抵御风险能力的不足,集合众人的力量,从

而形成了一套经济上合理、操作上规范的制度。

③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保险的目的并不是阻止事故的发生,而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保险的特征

(1)保险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

①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是以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契约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的结果。

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是商事主体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是基于保险人这

一特定的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而缔结的。

③保险是有对价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保险企业按照商业经营原则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其实质是特殊商品——风险

的交易关系。

(2)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目的是为了使参加保险者因危险的发生而致损失时,以得到金钱或实物作为补偿。

保险

的补偿是有条件的:

①必须有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且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损失或损害。

②发生的必须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3)保险关系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①保险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在这种关系当中,当事人双方根据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担负风险的责

任。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

②保险合同双务性与一般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之特殊性表现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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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等。

②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

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2)根据保险利益的基本分类

①损失补偿性保险

以具体性保险利益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而不是按照签订合同时合同中约定

的保险

金额进行赔偿。

它的理论基础是:保险制度只是一个社会共担风险的机制,给任何一个被保险人

多于其损失的赔偿,都可能违背大数法则的精算结果,削弱保险人对其他被保险

人的赔付能力。

②定额给付性保险

以抽象性保险利益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赔偿的范围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

中的约定,这种保险被称为定额给付性保险。现在一般的人寿保险合同,都属于

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

(3)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

①自愿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②强制保险

又称为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实施的。

(4)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

①原保险

由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

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②再保险

对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承保的保险。即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承保

的风险,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

险行为。

(5)根据保险的目的和功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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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商业经营的原则所经营的各种保险。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进行

独立经

济核算。

②社会保险

国家为实现某种社会政策或保障公民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

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全体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

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象为全体公民,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而非营利。

③政策性保险

国家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

后盾,举办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6)根据保险保障的主体

①个人保险

②团体保险

(7)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方式

①定值保险

②不定值保险

(8)根据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人的人数

①单保险

①复保险

4.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保险的职能

①基本职能——经济补偿职能

a.从微观的角度来看

就单个个体而言,保险可使其在遭受保险危险后,就其所受的损失请求补偿,这

是其经济补偿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

b.从宏观的角度来看

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稳定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增加生产性资金,使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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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经营得以扩大;促进防灾减损,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增加外汇收入。

②派生职能——融资职能、防灾减损职能、投资职能

a.保险适用大数法则,通过集合投资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因而保

险具有融资职能。

b.尽管保险存在以风险为前提,但保险本身就是进行风险管理,负担防灾减损

职能。

c.保险人可以运用资金,从事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投资行为。

(2)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的职能在具体实践中所产生的客观效果。

①转移风险

购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

②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被保险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

灾受损的被保险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③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被保险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b.被保险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享有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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