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理

更新时间:2024-11-07 18:05: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黄江走私车)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

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

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

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

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

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概念和特征:

保险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业务活动以及和保险业务相关联的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保

险公司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的关系;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关系;

其他关系,指某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如保险企业之间的再保险关系等。

三.保险法基本原则

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

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保险法》第21

条第1款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和第36条第1款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不具有成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即使订立了合同保险合同,

该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即防止投保人以保

险作为赌博工具,防止故意诱发保险利益而诱发保险事故谋取利益的企图。具体体

现(《保险法》第11条、第33条、第52条)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应获得多于损失的赔偿,保险人

也不应该给予少于损失的补偿。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的标准。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

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节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念和特征

1、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2、保险合同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确定的事件发生作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具体讲一方当事人受偿只

是一种机会,机会在效果上具有不确定性,要么什么都没有,要么可以获得数倍乃至

数十倍于支付保费的赔付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他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

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短,一般只有

30天。

3、保险单:它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

制作、签章并交付投保人。保险单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内容,详尽载明双

方的权利义务

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是指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

成立的文件,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若保险凭证有未列

明的内容则以正式保单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它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

标的的价值,即对保险标的所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价的价值额;

保险金额,它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

时应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

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

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

费。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伪造、

编造有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据、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请求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5)投保人申请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但合同成立后逾2年的除外。

五、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各

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对方的权利。概括说来,就是投保人应交付保险费,保

险人应在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故和损失时,按约定标准支付保险金。

(二)、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规定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费的交付不构成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先决条件。

保险费通常由投保人支付。但在人身保险的险种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代替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此不得拒绝。此外,保险法第60条明确规定,保险

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付。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

蓄性质,保险费不是保险人已经取得的利益,而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在合同

解除、终止或者期满时应返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决不能因任何原因丧失。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有利于保

险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者保全保险标的的残余部分;有利于保险人及

时调查损失发生原因,搜集证据,勘察现场。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职责的,保险人有权要

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

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所谓危险程度增加,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所未预料或未估计到的危险可能增加,它

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此时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

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出险施救义务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措施,防止

或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无动于衷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人可主张赔

付抗辩权。另,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减少保险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最基本的保险义务。

(1)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必须是在承保范围内的财产,对于未承保的财产及间接

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发并造成损失时;必须在保险合

同规定限额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

(2)保险人承担赔偿金的内容。

对于财产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金的内容,一般包括4个方面:

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施救费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诉讼支出、其他合理费用,

如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评估、出售的合理费

用。

(3)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在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10日内履行义务。

(4)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

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经有证据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人寿保险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6)保险人的违约责任。保险人没有依法或依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除继续履行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所收到的损失。

(7)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主要可归纳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对于保险标的因其性质或者瑕疵或因

自然损耗而发生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以伪造的有关证明、资料编造虚假

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就虚构及夸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2、保守秘密。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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