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报告
劳动仲裁报告
敬启者:
xxx年3月10日,本所律师接受贵司的委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贵司前员工潘某某申请
劳动仲裁事宜出具法律分析报告,供贵司参考。
第一部分关于本法律分析报告的声明
本法律分析报告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仅就
本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的法律)而出具,我所没有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调
查,亦不就该等法律出具或者暗示任何意见;我所并假设该
等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会对本法律分析报告中的观
点构成任何影响。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分析报告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判断,依赖且仅依赖于贵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
陈述,本所律师对贵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陈述的真实
性不作审查;
贵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贵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贵司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完整、有效,并
无任何遗漏和误导;
本法律分析报告仅向贵司出具,供贵司在处理潘某某申
请劳动仲裁案件时作参考。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贵司不
得将本法律分析报告向贵司及贵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以外的
第三人披露,亦不得出于另外的目的使用本法律分析报告。
第二部分与本法律分析报告相关的背景资料
一、为本法律分析报告的出具,贵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如
下文件、材料: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员工离职单》;
(三)《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四)《证明》两份(证明其潘某某加班的资料);
(五)《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及仲裁
庭组成情况通知书》;
(六)《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此外,贵司尹经理和徐小就有关事项与本律师进行了
口头沟通。
二、相关背景和事实
潘某某为贵司前员工。XX年12月5日,贵司向其发出
《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贵司与其劳动合同期满
后(XX年12月31日),终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XX年12月15日,潘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贵司
支付其加班费、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年终奖等。案件将
于XX年3月31日开庭审理。
第三部分法律分析
一、关于普通加班费及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问题
根据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
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外,《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根据上述法规,劳动者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应为40
个小时,超过40个小时的,应以加班论。因此,延长非节
假日期间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
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即周六、日)工作又未
安排补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据贵司反映,贵司与潘某某的劳动合同上约定,“每月
工资1800元,每月休息四天”。因此,贵司认为,1800元已
经包括了加班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句话并不能理解
为1800元就是每月26天的全部工资,而应该理解为基本工
资是1800元,加班费另计。同时,据我们了解,即使在劳
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1800元不仅仅包括基本工资,同时也
包括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该条约定也可能被判无效,仍
然认为1800元就是基本工资,不能包含加班费。此外,由
于贵司在XX年5月起,每月给潘某某发放了200元的“加
班补贴”,因此,这表示,贵司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上述1800
元不包括加班费,否则不会产生“加班补贴”。
因此,该案一旦仲裁,劳动部门很可能会判令贵司向该
员工支付加班费。
就加班的具体时间问题,由于打卡记录已明确了该员工
的上下班时间,因此,除非贵司能证明打卡记录是假的,否
则,贵司很可能将面临非常不利的境地。贵司提到,可否请
目前在职或已离职的员工来证明:潘某某在下班时间不回家,
并非是应贵司要求在加班,而因回家无事做便在单位和同事
闲聊。本律师认为,由于无论是在职的还是已离职的员工都
或多或少与贵司有利害关系,因此都不是证明该事实的合适
证人,加之单纯的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不被采纳,因
此,上述证人的证明作用将微乎其微。
此外,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
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一旦加班费
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那么,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亦应支付。
二、关于XX年年休假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XX年1月1日颁布生效的《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5天。由于潘某某工作已满1年,因此,其
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
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
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
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
此,如果贵司没有按规定给予该员工带薪年休假,则贵司应
给予该员工日工资300%的报酬;如果安排了该员工休年假但
不足天的,剩余天数,贵司亦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给予
报酬。但据贵司反映,潘某某已享受了5天的带薪年休假。
对此,贵司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该员工具体在哪些时间享
受了带薪休假,同时提供连续几天未打卡的记录及其他材料
作为证据。
三、关于年终奖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合同
到期后一方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年终奖的规定。
因此,请求支付年终奖的法律依据不是非常充分。此外,实
践中,请求支付年终奖并获得支持的案例亦不多见。
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同到期后,用
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
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
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结合本案实际,由于本案系贵司提出不与该员工续订
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贵司应给予该员工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但贵司反映,贵司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已
一并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此,贵司负举证义务。
贵司可提供当时该员工签收的工资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作
为证据。
五、律师建议
(一)由于目前的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利,加班
费、经济补偿、年休假等的举证责任都在用人单位,因此本
所律师建议贵司,在员工月工资签收单上,每月都详细列清
该月有无加班、加班时间、加班费支付情况等;如有给员工
安排年休假的制度,应制定专门的“年休假申请表”,如因
种种原因,未给员工安排年休假,则应及时向员工支付相应
报酬。
(二)贵司作为一间拥有几百名员工的企业,日常经营
过程中,包括劳动纠纷在内的各种纠纷在所难免,本律师建
议,贵司聘请一家口碑较好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为
贵司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以减少贵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应对
日常可能的各种纠纷。
由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为和政策因素对案件判决结
果影响很大,导致案件往往不具有可预测性,因此,以上意
见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5:0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46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