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介绍
李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 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李某 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李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 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 破。李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 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李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 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 向李某表示感谢。 (二)案例问答 1、李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答: 李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 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 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李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 务,李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李某与该女子 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2、李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 么? 答:该女子应当赔偿。根据对案例的分析,李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 管理关系。李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李某为了挽救该 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所以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 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 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李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自己伤口的费用属 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李某为女子支付医疗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答: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外有《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必要 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李某为女子支付医疗 费用为直接支出费用,所以有权请求女子偿付。 4、李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x0c答: 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 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不能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5、李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答:不应赔偿。因为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李某作为无因 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李某的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 李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 对于无因管理分析的基本法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该概念说明:1.无因 管理的发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即没有法律上的缘由;2.是为了他人利 益考虑,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 的行为;3.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正义的、合理的、适 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务。
(二)性质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
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行 为。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 实的性质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 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 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 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 (三)法律要件
1、 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 该要件应注意两点:一是何谓“管理事务”;二是何谓“他人事务”
2、 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
只管理人于管理事务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 无因管理行为需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无法律缘由或者无法律依据,即没 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四) 补偿性
x0c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 没有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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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4:0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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