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律调查报告(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0: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张杨一)

报告编号:YT-FS-5532-88

法学法律调查报告(完整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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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uationEncountered,RevealTheExistingProblemsAndPutForwardFutureId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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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编号:YT-FS-55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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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调查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

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修改和使用。

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

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

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

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

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笔者分

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

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

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

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从1991年——20xx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

数量分析

年份3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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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件数2287

228261227212

占当年的比例20%12%16%15%13%21%18%

20%15%21%25%23%24%

(说明:因从20xx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

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

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

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

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

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

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

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

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

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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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

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

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

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

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

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

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

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

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

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

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

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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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

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

件,占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

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

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

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

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

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

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

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

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

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

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

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

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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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

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

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

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

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xx年我院

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

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

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

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

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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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

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

,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

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

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

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

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10

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

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

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

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

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

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

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

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

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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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

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

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

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

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

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

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

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

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

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

序了解的比较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

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

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

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满

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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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

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

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

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

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

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

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

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

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

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

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

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

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

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

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

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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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

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

占30%,1988年达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

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

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

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

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

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

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

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

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

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

②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

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

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

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

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

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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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

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

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

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

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

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

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

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

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

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1984年

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

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

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

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

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

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③

(五)、现在

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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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

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

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

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

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

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

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

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

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

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

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

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

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

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其下落;还有就是

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

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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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

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

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

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

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

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

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

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

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

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

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

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

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

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

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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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

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

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

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

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

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

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

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

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四、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

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

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

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

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

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

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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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但是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

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

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

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

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

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

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

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

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

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

庭等。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

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

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

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

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

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

复起诉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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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

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

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

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

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

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体的婚姻家庭关

系。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据不足,但又必须逃离枷

锁婚姻(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实行对另一方

的虐待称之为枷锁婚姻),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可以

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

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

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

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人生观和价

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的现象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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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一些舆论导向只注重自

身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担当的社

会责任。大部分人认为现在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年

轻人看电视、电影多了,受其中的影响大深所致。我

们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

社会的基石,它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

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间;为儿童社会化提供了最

适应的场所。④

注释

①、③见(人民网2001-10-25/中新广东新闻网)

孟继贤《生活之谜:离婚,许多都有性问题》

②见易松国《自深圳特区报》关于婚外情的深度

调查(一)

④见陈苇主编的《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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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3:59: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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