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
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的特征有:(1)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关
系为前提(2)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合同内容;(3)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
生;合同法只规定双方协商一致。
2、债权的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
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特征有:(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
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2)债权让与具有无
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
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
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
3、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是在合同中明确的、确实有效的债权;
(2)债权让与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
(3)债权的让与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应达成协议;
(4)债权应具有可让性;
(5)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让与,转让人应尽通知义务,未尽通知
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债权让与有什么效力有内部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从权利随之转移。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
切情况。(4)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债权转让对债务
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2)表见让与的效力。
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
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
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
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有:
(1)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的债务人;
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债务的承担。
(2)债务承担为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负担,
因而对于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亦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
随同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3)债务承担的方法,有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和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协议两种。
6、免责的债务承担条件有: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3)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4)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7、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有:
(1)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什么效力;
(2)债务所附之抗辩权移转于第三人;
3)附属于所移转债务的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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