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0: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财产继承顺序)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亟待改革,这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鉴定

从业人员的共识。其缘故是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混乱无序的

局面,阻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乃至对

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观点。

一、正确明白得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是改革的前提

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问题,学术文献中多有论及,可谓众

口纷纭,要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就要解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熟悉

问题。司法鉴定的概念严格地说,司法鉴定应概念为:在诉讼进程中,

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

公诉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评定

的活动。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发生在诉

讼进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

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

行使。因此,我国的公安、平安、检察机关,虽也被通称为司法机关,

但为了幸免概念混乱,特意将其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时期的鉴定,

命名为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以示区别。

(二)司法鉴定的性质

司法鉴定是依托科学的法律活动,鉴定人运用专门性知识、技术

和体会,对诉讼进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辨别和判定,为

处惩刑事犯法、追究侵权人责任和爱惜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就

审判工作而言,司法鉴定第一是审判工作的组成部份,司法鉴定权从

属于司法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进程中,司法鉴定

是其重要的手腕之一。第二,司法鉴定是辅助性的,为人民法院在审

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时提供科学依据,对审判人员起辅助认证的作

用。再者,司法鉴定是被动性的,效劳于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

因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启动,在审判工作涉及的专门性

问题所从属的学科范围内开展工作。由此,也决定了司法鉴定工作范

围的普遍性和鉴定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进展,

司法鉴定的内涵不断丰硕,涉及社会生活的范围日趋普遍,因此司法

鉴定是一门进展的科学。

(三)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这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一起规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与其它

诉讼证据相较,既有一起点,又有明显的特性。它与其它证据一样,

都是人民法院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可否作

为定案依据,应当通过法庭质证、认证。它与其它证据的区别,表现

为以下特性:

第一,司法鉴定结论产生的时刻是在诉讼进程中,是对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物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第二,司法鉴定结论的产生须通过特定的程序,其中以人民法院

的委托程序为其专门成立要件。人民法院委托鉴按时,所提交的鉴定

材料等证据,通常要求通过庭前展现、证据互换或庭审质证。

第三,司法鉴定结论源于程序公正、方式公布的科学鉴定活动,

由中立的鉴定人独立完成,其表现形式是具有大体魄式和内容要求的

文书。

第四,司法鉴定结论与待证事实的关系是相对的。这是因为鉴定

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按时所依据的理论、标准和技术条件是相对的;

鉴定人主观的学识、技术、体会和熟悉问题的角度是相对的;鉴定对

象或送检材料在时刻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是相对的。

第五,司法鉴定结论可能因鉴定人受社会消极腐败因素的干扰,

故意造成虚假;或因鉴定人违背工作规程、对工作不负责任等,过失

产生错误。

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能够说明如此几个问题:一是司法鉴定特指

有限定条件的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明显区别于一样的科学鉴定结论,

因此,有必要限制司法鉴定名词的滥用。二是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固然

的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把握举证、质证、认证的环节,对司法鉴

定结论进行认真的审查,确信其证据效劳。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增强对

司法鉴定工作的治理,认真行使司法鉴定权,以保证鉴定主体具有必

要的技术条件、有效的运行机制、良好的社会信誉。同时,注重发挥

司法鉴定监督权的作用,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鉴定工作的效率,

从而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二、现时期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要求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

进行有效治理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应该在改革中创新,但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

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

主题,在探讨成立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最正确方案期

间,在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付诸实践之前,人民法院有责任对司法鉴

定工作进行有效的治理。

社会上有一种舆论,说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是“自审自鉴”,妨

碍司法公正,笔者以为这是谬误。第一,依照字义明白得,审判的“审”

与鉴定的“鉴”是近义的,而且“审”中有“鉴”,“鉴”中有“审”,

自审自鉴应该是合理的。第二,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

题,并非都需要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司法鉴定,审判人员能够

凭借自己的学识和体会,或通过查阅资料、咨询专家意见后自己作出

辨别评定,审判人员的这种鉴定活动,应该说是最典型的自审自鉴,

这是高素养的法官才能做到的事,无非议可言。再者,司法鉴定工作

涉及审判案件的秘密,又可能涉及审判权让度的问题,还有一些复杂

的专门性问题需要组织不同窗科的专家进行综合鉴定,社会上没有一

个机构能够独立完成,必要时首选委托给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完

成,既平安靠得住,又能保证效率,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内部有严格的

治理制度,出了问题能够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固

然的定案依据,需要通过庭审质证、认证,才能被审判人员决定是不

是采信。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能开展司法鉴定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

二十连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为避免冤假错案,保障审判质

量,提高审判效率,作出了踊跃的奉献,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最近几

年来,由于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愈来愈大,

面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课题,综观当前的社会法治环境和审判工作

的历史与现状,为了减少超审限案件产生的可能性,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不但应该坚持卓有成效的司法鉴定工作,而且应当增强对司

法鉴定工作的治理,认真总结体会和教训,开辟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

作的新局面。

三、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要在改革创新中求进展

第一,将司法鉴定治理与效劳职能分开,有条件的应该别离设立

机构。司法鉴定治理工作纳入法院的行政序列,要紧负责司法鉴定的

行政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司法鉴定的标准、标准,统一治理人民

法院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技术效劳工作稳步向事业单

位建制过渡,使其慢慢成为独立法人,拥有人、财、物和鉴定业务的

独立决定权,成立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进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澄清司法鉴定的概念,尽快成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统

一标准,抓紧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规那么和收费标准,修改、

补充司法鉴定的各类技术标准和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鉴定人出庭制

度。兼顾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完善诉讼证

据制度。立足中国的国情,顺应法治进展的潮流,结合人民法院体制

改革和创新的实际,不断探讨科学的符合实际的有中国特的司法鉴

定体制。第三,成立司法鉴定人(法人、自然人)名册制度,标准对

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行为。单凭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效劳机构不可

能包揽所有的鉴定业务,因为任何一个机构的鉴定范围和能力老是有

限的,还需要依托社会力量为审判工作效劳。为了提高对外委托和组

织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事前由司法鉴定治理机构依照公

布、公平、择优的原那么成立社会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对其实行按期

考核、及时剔除有劣迹者的动态治理。需要委托或组织司法鉴按时,

依照当事人主张与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那么,两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

时,由司法鉴定治理机构主持用随机的方式从名册当选定鉴定人,并

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和对受委托鉴定的进展、质量等情形进行监督。

第四,队伍建设也要走改革创新之路,要踊跃探讨司法鉴定技术

人员治理制度的改革,尽力营造符合科技工作特点、有利于司法鉴定

事业进展的机制,造就一支高素养的司法鉴定技术队伍,全面提高技

术人员的政治、业务和道德素养。在增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

成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探讨依托监督治理制度和鼓励机制的结合,

增强廉正建设。重视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增强司法鉴定的科学技术

研究工作,加大司法鉴定技术装备的投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

科技含量,踊跃探讨司法鉴定工作的创新,在改革中寻求进展的机缘。

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远景展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完善,司

法体制的改革必将向纵深进展,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也将全面展开,

改革的最终结果,应该是真正成立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体制。能够预

见,这种体制将充分汲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体制中的精华,

符合我国的国情,是科学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的司法鉴定体制。

其特应该有以下几点:

一是司法鉴定制度取大陆法系法院职权主义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

义的折衷。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组织监督权,

其中,法官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行

使决定权,依照由当事人主张的原那么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人名册

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信司法鉴定主体。法官不直接与鉴定人

接触,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部门负责治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完

成司法鉴定的委托、组织和监监工作,并负责提供司法鉴定咨询、协

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等工作。

二是司法鉴定的程序、方式和标准公布化。鉴定进程中许诺两边

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场,并能够向鉴定人就鉴定相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

建议,必要时鉴定人能够召集两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除

非有证据证明鉴定人违背程序,或有新的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司法鉴定即为终局鉴定。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以专家证

人的身份,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司法鉴定结

论只有通过法庭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司法鉴定社会化。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通过由财

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的过渡,

完全与人民法院脱钩,走向市场,成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

社会鉴定主体之一。国家依托法律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标准,

取消对社会各行业鉴定人(法人、自然人)的各类行政治理限制,由

各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的职业标准等法规进行治理。因冲击犯法,保护

社会安宁的需要,国家能够确信假设干个从事刑事技术研究和鉴定的

机构,给予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

会的环境中,人民法院通过严格治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充分依托社会

力量开展司法鉴定工作,踊跃培育出资源配置合理,竞争有序的司法

鉴定市场,从而极大地增进我国司法鉴定科学事业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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