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08 03:23: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附加遗产)

刑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于刑法始终,体现刑事法治精神,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

全局性、根本性的指导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

刑相适应原则

■理论上概括的基本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

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理论上概括的基本原则

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还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

的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

罪责自负原

■是指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处罚那些与犯罪人仅有亲属.朋友、邻居等关系但并没有

参与犯罪的人。

■是指认定犯罪科处刑罚时,必须将惩罚与教育结合起来,通过惩罚起到教育的作用,既反对单纯惩

罚的报复情绪,又反对教育万能的片面观点。

■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從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起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

《法国宪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

■现在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的侧面

■第一,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法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行政规章

不得规定刑罚,习惯及判例都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第二,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第三,禁止有罪(即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第四,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二)实质的侧面

■第一.明确性;

■第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第三.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与刑罚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法定化: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童刑的原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

■施申了1979年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刑法已相当详备

■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罪状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六、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正确定罪量刑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定罪上的平等

■量刑上的平等

■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及理论基础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

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犯罪人的人

身危险性相适应

■理论基础:报应主义、功利主义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二)罪刑相

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

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

法观点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

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

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主要有4种情况:

・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即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兼采

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栏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汀的含义

•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包括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的确立:采“遍在说S即.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可。这里的犯罪行为,

就单个人犯罪而言,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在共犯场合,共犯行为有一部分发

生在本国领域内或者共犯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栏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的含义

•刑法第□条关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爭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刑法第90条的规定

•特别刑法的规定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六、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消极承认

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通常两种方式: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通常两种方式: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

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

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

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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