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于刑法始终,体现刑事法治精神,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
全局性、根本性的指导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
刑相适应原则
■理论上概括的基本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
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理论上概括的基本原则
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还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
的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
罪责自负原
■是指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处罚那些与犯罪人仅有亲属.朋友、邻居等关系但并没有
参与犯罪的人。
■是指认定犯罪科处刑罚时,必须将惩罚与教育结合起来,通过惩罚起到教育的作用,既反对单纯惩
罚的报复情绪,又反对教育万能的片面观点。
■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從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起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
《法国宪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
■现在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的侧面
■第一,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法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行政规章
不得规定刑罚,习惯及判例都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第二,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第三,禁止有罪(即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第四,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二)实质的侧面
■第一.明确性;
■第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第三.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与刑罚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法定化: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童刑的原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
■施申了1979年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刑法已相当详备
■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罪状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六、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正确定罪量刑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定罪上的平等
■量刑上的平等
■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及理论基础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
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犯罪人的人
身危险性相适应
■理论基础:报应主义、功利主义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二)罪刑相
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
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
法观点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
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
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主要有4种情况:
・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即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兼采
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栏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汀的含义
•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包括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的确立:采“遍在说S即.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可。这里的犯罪行为,
就单个人犯罪而言,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在共犯场合,共犯行为有一部分发
生在本国领域内或者共犯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栏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的含义
•刑法第□条关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爭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刑法第90条的规定
•特别刑法的规定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六、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消极承认
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通常两种方式: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通常两种方式: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
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
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
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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