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考点汇总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考点:税收和税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熟悉)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
税收与税法一一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
特性决定的。
这部分学习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2)制定税法的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获得授
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形式的总和。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全国人大
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大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由有规章制
定权的单位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
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二)税法的特点
注意辨析以下几点(重点掌握):
一般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注意辨析区分
不属于习惯法
不属于授权法
不是单一的法律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一一从法理学角度概括的税法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一一要素法定;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一一量能分配税负。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基本思想内涵相
同但有明显不同。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一一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
的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一一真实能力决定税负(二)税法适用原则一一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所遵循
1.法律优位原则一一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
的。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
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
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一一如果昨天没有规定,就不
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一一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特别提示】有冲突的税法原则: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与法律优位原则。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基本分类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分类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税法的生效(三种情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或小税种)
况)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税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
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税法的失效(三种类
型)
具体分类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
原则。
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
用从新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
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二)税法的解释
具有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特点解释主体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
②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绝大部分税
立法解释事后解释
种)
③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在我国限
司法解释
于税收犯
罪范围
在执行中
行政解释
判案适用性
可作判案依据
包括“两高一共”一一的审判解
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由两局做出的
共同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一一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原则上不能作
判案直接依据
可作判案依据
具启日遍
约束力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字面解释一一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限制解释一一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一一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
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
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
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
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
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
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3)税法是一种
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
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
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刑法
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交纳税款罪”。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
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
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
能是国家。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
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
定应纳税的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
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
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财政机
关、海关。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的划分
方法:
划分方法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
划分类别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小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
按征税权行使的范围不同划分
说明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3,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
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5)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
础性要素:
体现各税种的征税范围;
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
质上的差别;
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与课税对象的相关概念辨析: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
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
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征税
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
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1)明确征税范围;(2)解决课税对象归类问题。
(三)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
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
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分为以下几种: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
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
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的两个特点:
①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在应税所得额确定以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计算方法简
单;
②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的分界处负担相差悬殊,甚至会出现增
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课税对象数额的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三个特点:
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
②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负比较合理;
③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3)与累进税率相关的特殊形态
超率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超倍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
税额的税率。超倍累进率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
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
成递增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体积
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目前使用定额税率的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
应税消费品、资源税的部分项目、印花税中的部分项目。
4.其他形式的税率
税率其他形式
名义税率
(1)
实际税率
含义
税法规定的税率
备注
实际负担率=实际缴纳税额4果税对
实际税率常常彳氐于名义税率
象实际数额
边际税率
(2)
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税额攵入
平均税率=汇税额+改入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
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
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
税率
以零表示的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
零税率
(3)
负税率
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
税款
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
一特定标准的豕庭或个人予以补贴
的比例
零税率是免税的一种力式
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
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
特点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
税。使用范围最广泛
具体表现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
转
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
税。适用于对某个行业、产品等线”上的
减免,在流转税中运用得最多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
率
税额式减免
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熏”上的个别
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
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2.减免税的具体分类
分类
法定减免
临时减免
特点
由各税种基本法规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又称为困难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特殊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
点
特定减免是法定减免的补充,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大多有期限
3.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
如果说,减税、免税是减轻税负的措施,那么与减免税反向相对应的,是加重税负的措
施,包括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
率计算附加额。
(2)税收加成是根据规定税率计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征
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加征十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0%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广
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所得
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狭义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征收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长短的决定因素在于:(1)税
种的性质;(2)应纳税额的大小;(3)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如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2)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3)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注意】
1,辨析纳税期限与缴款期限的联系与区别。
2.商品课税一般采用“按期纳税”;所得课税一般采用“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3,纳税期限顺延的两种情况:(1)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2)期限内有3日以上的法定节假日。
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程序法概述
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一一步骤和方式;
程序的时间表现形式一一时限和顺序。
税收程序法,也称为税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
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只要是与税收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不论其存在于哪个法律文件中,都属于税收程序法
的范畴。
税收程序法的主要作用:
1.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4.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5.回避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
6.听证制度;
7.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
3.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重点)一一包括10项内容: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2)纳税调整制度、(3)代扣代缴税款制度、(4)欠税管理制度、
(5)滞纳金征收制度、(6)延期纳税制度、(7)报验征收制度、(8)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9)减免税管理制度、(10)税收凭证管理制度。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特点: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条件:
(1)行为条件一一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
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一一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一一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
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
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特点: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
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五)税务稽查程序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1.选案
案源信息有8个方面P39;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
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检查(重要)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实施检查。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
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
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
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3.审理
审理人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
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是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是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
四是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
4.执行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它是将审理环节作出的各种决定书、
告知书等文书送到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动。
被执行人在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
滞纳金、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
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
第四节
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
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组成部分,可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P41对广义的立法要有四句关键话的理解:
主体;核心问题;法定程序;组成部分。
第一,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
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第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
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第三,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第四,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修改、废止税法也是税收立法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税收立法权有五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在我国,
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广义税法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
税收法律
委会(国家最高
权力机关)
举例
人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人大常委会:《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备注
签署
主席令公布
税收行政法
国务院(国家最
规(是我国目
高行政机关)
前税收立法
的主要形式)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
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等
总理签署国务
院令公布实施
地方人大及常
税收地方法
规
具有法律效
力的税法解
释
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
委会、高法、
高检
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区根据规定制定了部分税收法规之
一般地方税收立法权仅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取舍权和制定
委公(地方立法
外,
具体实施办法
税收立法解释、税收司法解释
在权限范围内
按规定程序制
国务院税务主
税务部门规
管部门月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A部税务规章是2002年3
定
一般自公布之
日起30日后施
行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关于税务规章的特别提示】
1.税务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1)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不立异、不重
复一一不能另行创设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没有的内容;也不得重复法律、行政
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的内容。
(2)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
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规章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税务规
章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执行。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P4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税收执法
执法,即法的执行。税收执法又称税收行政执法,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通常意
义上,税收执法都是指狭义的税收执法含义而言。
1.税收执法的特征(6个)
(1)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2.税收执法基本原则(2个)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依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3.税收执法监督
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着眼点是“对内”。
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税收司法
税收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税收司法应使用广义的概念。
税收司法遵循两项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一)税收行政司法
概念: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
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作用:维权+监督一一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通过对税
务机关征税行为加以审查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50〜51十一项。
目前税务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特点:一是以具体的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
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
于合法性审查。
(二)税收刑事司法
是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以危及税收的行为为规制对象,以规制国
家权力、保障当事人权利为目的的责任制度与程序制度。
责任制度:税收刑事处罚是税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对征纳双方的涉税违法行为
在刑法层面的规制。
程序制度:四机关和四阶段。
四机关一一税、公、检、法;
四阶段一一案件移送;立案彳^查;提起公诉;司法裁判。
(三)税收民事司法
一定程度上体现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等,都是有关税收债权的重要保护制度。
第五节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原则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
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
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法的重要渊源是国际税收协定,其最典型的形式是“OEC范本”和“联合国范
本”。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国际税
法一旦得到一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承认,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
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管辖权及身份种类的把握思路:
[住所标准
自然人居民时间标准
(一般判定)意愿标准
居民管辖权[管理中心标准
法人居民总机构标准k一股判定)贷本控制标准
【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
对跨国劳务所得
来源地管■辖女」对芮国背业所得
对跨国投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要点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
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
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小向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
生原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
一般方式
(1)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的基本方法
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
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
主要内容
具体有以下三个原因: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X居住国所得税税率)X(来自非居住
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X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X居住国所得税税率)X(来自
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X居住国所得税率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抵免方法
直接抵免法
特点及适用情况
特点: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
适用情况: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之间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法
特点:政府对本国居民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
适用情况: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又适用于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的经营方式
4.税收饶让(理解)
税收饶让又称为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
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只是抵免法的附加。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要点主要内容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的基本
“式和方法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1)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际避税地的类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虽征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3)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
反避税
国际
措施
反避税
合作
管你E
转让定
围
价税制
调整方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反,税
税收情报交换是国家之间合作进行国际反避税的主要内容
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是关联交易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法
国际税收协定
1.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
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3.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第六节
中国历史上的税法
重要朝代
夏
夏商周时期
奴隶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
商
周
公兀前594年
公兀前359年
秦汉
有特点的税法制度及其改革
贡
助
彻
苜■国初税由
秦国商鞅变法
使黔首自实田”
两税法改革一一有利于平衡税负、合理负担、促
进经济发展、巩固中央财政
公兀前216年
唐
封建社会
明
一条鞭法一一增加了课税,均平了税负,简化了
税制,由对人征税转为对物征税,由实物税到货
币税
清摊丁入亩
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
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1958年6月3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我国的农业税法,直至2006年
1月1日废止,农业税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
1958年人大常委会首次调整税收立法权,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未来税制改革的具体任务,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新增)
本文发布于:2022-08-22 00:45: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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