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08 11:00: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2日发
(作者:什么叫集合竞价)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

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

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

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

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

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

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法律体系划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在

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包括:企业组

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它们有机联系地

统一整体为一部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

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凭借法理关于法律原则.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

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三要素,

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藉助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解决现实中发生

的法律现象,此即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调控能力之功能

和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亦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

所应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原则。精确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

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基础;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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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也是贯彻执行经济法的基本

保证。

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

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

来越突出。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

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

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家

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

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上述诸多观点,虽然在表述上

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

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规制方面,经济法一些

法律规范有利于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

于市场的有序平衡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宏观调控方面,当国家的金

融、货币、税收等出现问题的时候,经济法会起到宏观调控的功能,

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得到保障。

二法律原则层次论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ARY)所下定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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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

成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弥补在其自杀身逻辑演绎中经常

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法律原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

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法律原则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之根本。

任何法律部门如果不能通过归纳跟演绎,恰当地总结出若干法律原

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相对严格周密的理

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正是基于某种原则,不同的规范和制度才得

以有机的统一于某个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宗旨贯穿联系起来。法律

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各种

学说深刻影响着经济法的历史和现实面貌。经济法从中吸收养分,不

断得到充实,因而相关的、更高级的一些原则也会出现在经济法中,

为经济法所遵循和援引,这也就成为一般经济法原则。同时,经济法

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则,这些特有原则就是所谓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

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

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它是属于上层建筑中制度的范畴,

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它是经济

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根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

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国的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比如,

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

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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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

经济法总值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

性准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本原则指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

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准则。”法律的

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

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准则。因此,我认为,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

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起根本性作用的根本准则。

三.经济法的确立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首先,它必须是法的则。原则与规则不同,规则较为具体,而原

则更为抽象。法的原则概括面广、稳定性强、适用范围宽、效力层次

高、指导作用大等,规则则相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种发的

原则,否则就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再次,它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

确定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否则就不能成为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以众多经济法具体原则中概括出来的、经济法领域最高层次的原则。

它统率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是原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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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方法②

对于我国目前经济法确立的方法,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描述。张守

文教授的方法是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系统

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该把整个经济法理

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相关的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

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

问题放到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来进行研究,从

而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结构行为

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

关联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分析视角和路径,在许

多领域都可以有其应用,但在各个领域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具体理解可

能是不同的。对上述两类确立方法,从系统网络方法的角度来说,经

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强调调制

的内容;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

神,即强调调制的的法定性、适度和绩效性。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1)由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经济法具体原则,同时也高于经

济法律规范,因此凡是符合经济法律原则的经济法具体原则和经济法

律规范都是有效的,当三者不一致的时候,具有实然性的经济法基本

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判断上述规范和具体原则有效性的一个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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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2)由于认识往往落后于实践,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常常缺乏可供适

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在此情况下,在经济法基本

原则的指导下,创制实际需要的、新的经济法律规范,从新的原有的

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

2.有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有一个发展变化和不

断完善的问题。因此,具有应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已经过时

的或者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废止、修改,能够

发挥指导作用;同时,对于现在没有而实践需要的经济法制度的破旧

立新,健全经济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3.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德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

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

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这种情况

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

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

研究还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发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

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

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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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争论不止。当前

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按客观规律办事原则;坚持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

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

法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主主

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等等。③我认为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方面:

经济法法定原则

1.经济法的适当干预必须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对于社会经济干预

时必须干预有根据,同时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经济法主体法

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

2.经济法法定原则实质上,主要目标是力图保障合理性与合法性,保

障市场主体或者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

实施。这项原则可以包括在整个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例如,在反垄断方面,要对垄断的标准作出

法律上的界定,以明确哪些垄断为法律所不容,哪些主体可以享有垄

断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等,也都需

要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各项规定都需要法

定。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计划法定原则、货

币法定原则等,由于宏观调控领域所涉及的事项,都与国计民生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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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因而国家权力机关在总体上行使专属立法权是很必要的。比如,

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等,都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权力机关予以

批准;国家计划与预算,都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审批决定。这些都是法

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由此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事

实上,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

(二)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

权责利效统一原则中,指的就是经济法主体所承受的权力、责任、

利益和效益,不应该有脱节、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1.此原则首先强调要权责相当、共同平衡地体现于经济法律规范

的模式中,不能失衡,以免权轻则重或者权重则轻。如果经济法

主体权责不当,会出现专权擅权或者令人畏缩不前,这些都会影

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因此必须要求权责相当。

2.再次强调利效问题即平衡的权责分配模式引出的经济法律后

果。经济法本身的经济性要求其规范及行为必须使利效能体现权

责的要求,达成权责利效的实质一致。权责利效一致原则是贯穿

于经济法的整体和始终的根本原则,它既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

统一的天然反映,又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演化和要求。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问题依靠个人是不能解决的,必须依靠国家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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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比如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等,都需要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干预,

否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不堪,经济就不会稳定发展。适度干预的关键

在于适度,也就是说,以国家的力量介入经济活动中去,不但要对正

常的经济活动与行为给予尊重保护,而且要力度控制得当。不能破坏

经济发展固有规律,也不能在经济危机来临时听之任之。此原则具体

表现为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1.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周期交

易等都要适度。适度就是要合规律,就是要把国民财产权的合法

侵害降至最低,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等。调控

适度就是强调适中,无论对于鼓励促进抑或限制禁止,都要适中。

2.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

益平衡。比如说,对于垄断的规制,涉及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

利益平衡;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既涉及正当竞争者权利的

有效保护,也涉及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这些方

面都要求在总体上进行适度规制,否则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

会总体福利。

要实现适度干预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干预是否适度,

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

等。要实现平衡或者均衡,尤其是各类干预手段间的协调,或相关干

预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相关的。这样的干预,

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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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

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

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④。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国家的指导和

纠正等行为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

济的合理运行和有序发展。此外,平衡协调原则不同于单纯以引导为

主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也不同于单纯以救济为主的公平竞争原则,

而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领域的总的基本原则。这不仅体现在经济法的

立法过程中,更重要的是作为经济法执法的经济引导行为和经济救济

行为。以平衡协调为基本坐标,在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和经济效

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价值取向的指导之下,发挥其主导和救济功能。

五.经济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⑤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是相同的

经济法是国家利用法律来调节经济的利器,是对经济进行有效监

管的手段。经济法所具有的民主、公平的特性使其能够在国家社会经

济活动中对经济活动有效地调节。不但可以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

体能够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也能也能使得国家使用法律的工具来维

护社会的根本利益。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同样是建立在公平民主的基

础上的,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和谐的社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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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都需要遵循民主原则

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不但有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有许多任意性的

规范,采用强制性与提倡性相结合的模式,这样既有经济责任和经济

制裁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消极后果,同时也有不少肯定行的法律后果,

采用鼓励与制裁并用的模式。和谐社会中民众拥有足够的民主权利,

在诸多公共事务中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有足够多的法律措施保证

民众民主权力的实现。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和谐社会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概念

经济社会上的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经济基础,贫富差距过

大的社会是难以建设和谐社会的,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可以让中

低收入者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获取更大的收入。这样的话,中等收入

者在社会成员收入中的比例将会大幅度增加,有助于形成健康的社会

收入结构,不但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可以让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够

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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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

由于经济法的产生较晚,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

而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问

题仍然纷繁。应当承认,概括经济法基本原则绝非易事,而且随着对

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

概括也可能有所变化。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从理

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还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以及制度实践的角度进

行验证,这样才可能确立较为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并使其重要的

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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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52页

【2】张守文《经济法德基本原则确立》

【3】刘亨隆《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版第165页

【5】宋琴莲《论经济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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