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8 14:10: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2日发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有三个主要特征: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

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

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

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

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

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

配的。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国际法的渊源有:①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

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

国际条约。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

大多数国家。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

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②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

实践或通例。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

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③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

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

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

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可见,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须具备三个条件:①

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上国家的行为规范,但国家行为规范并不都是国际法,1.社会基础的国际

性。如前所述,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社会,离开国际社会就不可能存在国际法。2.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对象的法律.3.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是在国家

之间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单方的行为.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的条文。

国际法的编纂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把所有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纂成一部法典,称全面编纂。另一种

是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部门编成法典,称个别编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

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他那些虽然被各国公认或被大多数国家承认,但只适用于个别领域而由国际法

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具体原则。或者一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

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突出特征是:得到各国公

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最重要的基本特征,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区别于国际

法的一般原则.②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对象的特征。③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④构成

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强行法概念是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

更改之规律。国际强行法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二

是遇到新的一般国际强制规律时,任何现有的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成为无效而终止。

主权一般指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法上的独立权力.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

1

国际法名词解释

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在国家国际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

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

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一律处于平等地位。

互利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该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的权利达到自

己的目的,而应做到顾及彼此的利益。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平友好的同时存在,不应该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相互攻击和敌视,

甚至消灭对方。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发展彼此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发生争端时用和平的方法

解决争端。

侵略:它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

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者。

国际法主体种类⑴国家:国家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

和起主要作用的主体,是相对于其它非基本的主体而言的。①.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②只

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③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④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

者,又是国际法的主要实施者。⑵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次要主体和部分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根据其组织约章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享受国际权利和国际义务的能力。⑶争取独立的民

族:争取独立的民族之所以可以称为国际法的主体,从根本上讲,是由于这些民族具有民族自决权或民族主

权所决定的。

国家的要素:某一实体要成为国际法意义的国家,必须具备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等四个要

素。

国家的类型:国家依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依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

中立国是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处于特殊地位的独立主权国家.①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

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只有一部宪法一个国籍一个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参与国际法律关系,而各个地方行政区域均不是国际法的主体.②复合国,复合国或称为

国家的联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协议组成联合的国家或国家的联合体。他们或构成全部的国际法主

体或具有部分的国际交往能力.包括身合国,政合国,联邦,邦联。④独立国和附属国,独立国。是指自己

能够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所以独立国一定是国际法主体。目前

国际法主体基本是独立国;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或者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使一国对他国

处于从属地位,只能享有部分主权的国家.历史上附属国有两种形式,即附庸国和被保护国.⑤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上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具体是指在国际公约

担保下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能使其直

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使国家的中立化。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国家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

独立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外界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及独立的权利.(1。该国正受到实际的武力反击2.立即报告安理会3。不影

响安理会采取行动4.在安理会采取行动之前)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

人,物和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1属地管辖权:又称领域或领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

域内一切不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物,事进行管辖的权利2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

权利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4普遍

性管辖是指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的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不论

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行为人为何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2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依据: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是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根据。

国际法上的承认概念,特征,主要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产生和存在的事实的确认,并表明

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或保持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特征:①任意性;②承认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③承

认会引起一定法律效果

明示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白的语言,文字对被承认者表示的承认。(1)函电,声明或照会正式通知被承

认者(2)通过条约宣告承认

默示承认:是承认者以一种间接地,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对被承认者的承认。(1)建立外交关系(2)建立领

事关系并颁发领事领事证书(3)既存国家与被承认者缔结包含政治关系的正式条约(4)在国际组织中投赞

成票或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家承认是指确认新国家已具备国家的条件而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行

政府承认;通常指一国确认他国因革命或而产生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并表示原意与其交往

的行为.

政府承认的条件,是被承认的新政府在其本国确立了有效统治.政府承认可以在承认国家和被承认的政府所

代表的国家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的事实。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的事实。政府继承可引起旧政府所承受的权利义务向

新政府的转移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法律责任,特点,构成: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特点:

⑴.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主体是相同的.⑵.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⑶.国

际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其任务就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构成:⑴主观

要件.即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2)客观要件。即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

际义务

国际法上不法行为的责任: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做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①限制主权,②恢复原状,③赔偿,④道歉,⑤停止不法行为,⑥补偿,⑦保证不

重犯。

损害后果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赔偿责任:是指国家由于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国际损害责任的特点:(1)其活动都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2)其活动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3)其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允许或未加禁止的,因而被认为是合法

的活动;(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损害责任的形式:(1)国家专属责任,(2)由国家和经营

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由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与领水的底土

及其之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原则: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

的权力。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包括: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

国家领土的变更,是指领土主权和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国家领土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随着国际关

系的发展而变更。

传统国际法承认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有五种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先占是指国家占有土

地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时效是指国家占有

他国领土的一部分,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理权,从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由于新的领土

形成而得到增加,国家取得对新添领土的主权。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

使他国得到该领土主权。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3

国际法名词解释

领土主权两种。全民投票又称全公民决,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通过自由投票而决定该地区的领土归属.恢复

领土主权则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

使相应的管辖权,出租国保留对租借地的主权。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

益服务.

共管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

领空与公空和外空的界线。

划分边界的方法一般有三种,即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和自然划界法。划分边界的程序包括签订边界

条约以确定边界、实地勘察以标出边界线、制定议定和边界地图等几个步骤。

边境制度;边境是指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具体包括维护边界标志,利用保护边界河流

和湖泊,边境土地利用,便利边境居民往来和妥善处理边境争端等内容。

内水;是指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亦称内海。包括领海基线内的海湾、海峡、海港及

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海洋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包括一国的港口、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

岸之间的海域。

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岛水域以外

邻接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毗连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岛水域是岛国的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岛国可以划定连接其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

的直线岛基线,以确定其岛水域。但岛国划定岛基线岛水域内用封闭线划定内水的界限。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

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岛国的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它是属于不受任何国家管

辖和支配的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明其将公海任何部分归其主权支配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

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航空法是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籍的概念个人(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包括双重国籍及多种

国籍和无国籍。国籍抵触是一种不正常的国籍状态,对有关个人和国家均造成不利影响.

外国人在广义上泛指一切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狭义上仅指一国境内不具有本国国籍而

具有他国国籍的人。

外国人待遇标准,实践中,主要存在三项外国人的待遇原则,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待遇。国民待

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

(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国民以不抵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国民的待遇.互惠待

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

前提。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引渡一般是指一国应他国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庇护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除条约或国际法有特别规定外,国家应在本国领域行使庇

护权,不得在驻外的使领馆及其他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机关庇护外国人.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活动与别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国际实践,外交关系有正式

4

国际法名词解释

外交关系、不完全外交关系和非正式外交关系,此外还有国民外交.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

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国家通过协议互设领事机关和派遣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关系称领事关

系。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主要也是习惯法。

外交和领事机关,外交机关分两类:国内的外交机关和驻外的外交机关。国内的外交机关是指拥有外交职权的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专门的外交部门,它们的外交职权由各国国内法作出规定。驻外的外交机

关包括常驻外国或国际组织的使团和临时使团。领事机关是执行领事职务的驻外国的领事馆。

外交关系和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活动与别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国

际实践,外交关系有正式外交关系、不完全外交关系和非正式外交关系,此外还有国民外交。外交关系法主

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别使团的概念和职务,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同意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执行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临

时代表团,它由团长和其他代表组成,还有行政和服务人员。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如为参加派遣国的重大庆典或领导人的吊唁活动,或为两国关系的发展进行的访问或谈判活动等。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特别使团及使节的特权与豁免基本上与使馆及外交代表相同,但又有所不同,如特

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遇火灾或其他严重灾害而又无法获得其团长同意时,可推定其同意而进入该房舍。

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

事职务人官员,这种职业领事。此外还可以从当地选任名誉领事办理领事职务.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缔约、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享有的缔约条约的能力或资格。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具有缔约能力。缔约权

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的过程或手续。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旨在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

规定对本国或本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的声明。

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对各当事方产生法律拘束力

条约的冲突是指就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规定之间的冲突。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条约应依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拒具有

通常意义,善意地进行解释。解释条约有缔约国、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关。

条约的修订包括条约全部当事方对条约的修正和条约部分当事方对条约的修改。条约的修订应按照条约本身

或条约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条约无效是指条约不具有拘束力.在缔约机关明显超越缔约权、缔约代表超越授权范围、缔约方发生重大错

误、缔约一方被欺诈、缔约代表被贿赂等情况下,有关缔约方可以主张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力威胁的强迫、

条约内容违反强行法等情况下缔约的条约属无效条约。

条约的终止:指已生效的条约,由于发生了国际法所规定的某些情况而失去法律效力。(1)经过缔约国的协

议而终止条约.①条约到期.②条约的解除条件成立。③因退出而对退出国失效。④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⑤旧约被新约替代。(2)非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条约:基于某些法律事实与单方面行为.①条约主体消灭.②

条约不能履行。③一方先有重大违约情况,其他缔约方有权废除条约。④一方废弃不平等条约⑤情势根本变

迁⑥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产生,与该强行法相抵触的任何现行条约即成为无效并终止。

条约的暂停施行是指有效条约在一定期间内暂不施行.

条约的中止(1)条约本身的规定(包括以后条约中可见当事国有停止施行前条约的意思)。(2)条约当事

国同意(另作协议)。(3)一方有先行重大违约.(4)发生战争。(5)情势变迁。

国际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或民间团体、或人民基于特定目的的依据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按其成员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按其宗旨与职能可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

组织,按地域可分为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按是否向其他国家开放可分为开放性国际组织和封

闭性国际组织(一*国际国际组织法是规定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组织内部机制及其对外关系的国际

5

国际法名词解释

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组织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包括国际组织设立的基本文件及规定国际组织与国家间的国际条

约。除此之外,国际习惯、国际组织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的决议、也被认为是国际组织法的渊源,而国

际司法机关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具有辅助资料的作用.

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完全成员、部分成员、联系成员和观察员。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

是通过参与制定并表示同意受基本文件的拘束而取得,称为创始成员。另一种是加入既存国际组织而取得,

称为纳入成员。国际组织成员资格可因成员的退出、被开除等原因而丧失.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有代表权、

发言权、表决权及组织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而有合作义务、财政义务及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一)决策机关(二)执行机关(三)行政机关

协商一致是指经过协商,无须投票表决,只要在有关协商问题的基本点上达成一致,而非基本点上即使有分

歧,如成员国不提出反对,决议或决定即可通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特定地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产生的争端,主要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产生的争端。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方法和非强制的方法.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历史上曾包括反报、报复、平时

封锁和干涉等,但现代国际法不承认理时封锁和干涉。非强制的方法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政治的

方法有谈判、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法律的方法有仲裁和司法解决。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而进行国际交涉或协商。在国际实践中,大量的国际争端

是由当事国以谈判的方法解决的。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

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谈判以解决争端。

调停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创立有利于它们开始或者重开谈判的条件,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和

参加或主持当事国之间的谈判,努力促进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主要由于对事实的认识分歧而导致的争

端。调查委员会在对争端事实进行调查后,提出调查报告。当事国接受报告后可解决争端。

和解是指在争端发生后,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和解委员会不仅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提交报告,阐明事实真相,

而且要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协助当事国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因此,和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的争端解决方

法。

仲裁是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由它们选任的仲裁人裁决,并相互约定服从其

裁决而解决争端。仲裁属于自愿管辖,仲裁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有当事国签订的仲裁条约或协定,或者存在能

适用于当事各方的多边条约中的仲裁条款。仲裁法庭由当事国选任的仲裁人组成,当事国也可以在仲裁协议

中规定法庭适用的法律和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由仲裁员的多数作出。仲裁裁决是对争端的终结性解决,当事

国应善意履行.

司法判决是指在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由常设国际司法机关对争端进行审理,并根据国际法做出有拘束力的

判决。常设性国际司法机关目前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法院

6


本文发布于:2022-08-22 00:38: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439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原则.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