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以来,我国的财税政策不断健全。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征
纳关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使现行征管法立法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
变化;新税制日益完善,税收征管改革也在深化;依法治税正在积极推进,纳税人的权利保
护意识在不断增强;我国正面临加入WTO的新形势等。因此,为强化税收征管,维护税收
征管秩序,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1、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保障新税制有效实施的需要。1994年,我国进行
了新一轮的大规模、全方位的工商税制改革,调整、规范了税制结构,初步建立起一套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中央税与地方税既自成体系又有机结
合,符合国际惯例的复合税制体系。但现行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都是在税制改革前制定的,
难以适应新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例如,征管法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需
要进一步完善。
2、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强化税收征管、深化征管改革的需要。目前,我国
税务机关正在推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
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但征管法却与征管改革存在“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征管改革的一
些成果在征管法上得不到体现,不到依据,致使其难以迅速推广和普及,如统一纳税人识
别号、电子申报等;另一方面,征管法的有些规定不够科学、合理,与征管改革的基本精神
明显相悖,如征管法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不利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因此,必须尽
快改变征管法落后于征管实践的状况。
3、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依
法治税的需要。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广大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高,
对税务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
的种类、标准、实施处罚的法定程序等,进行清理和修改,以改进和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入世后,大量外资企业将
在更广泛的领域进入我国,国内企业也将更多地走出国门,资本、技术、人员交流将更为广
泛,现行针对跨国企业和跨国经营活动的税收征管将面临巨大挑战,我们必须研究改进和加
强对跨国公司以及我国海外投资税收征管的法律对策。
(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和有关实际部门正在修改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我们认为,为了
建立并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征管法体系,在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避
免财税风险时,应重新认识并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征管原则。在税收领域,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与税收
史上的“无代表则无课税”思潮和“议会保留”密切相关。税收法定主义具体包括课税要素
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可见依法征管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内
容,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
程序。[②]坚持依法征管原则,要求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则必须由国家的法律加以确定,要提
高税收征管的立法层次。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征纳程序必须在法律上
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税务机关无权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这是依法治税方针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税收征管行为的法治化,减少税务执法的随
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效率原则。税收征管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只有尽
量降低征收成本,才能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充分实现税收功能。税收征管效率原则,要求国
家征税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去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使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最
小。税收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收征收费用,即征税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
费用;另一方面是纳税人因纳税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务代理费、纳税申报的交通费等。
坚持税收征管效率原则,要求我们在建构税收征管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税
收征管程序在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
第二,有关制度和模式的设计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情况。例如,纳税申报就应允许采
用实地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多种方式。
第三,按照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要求,建立反映税收征管客观规律的税务登记、纳税
申报、税务代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现代财税征管制度。
第四,积极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迅猛发
展的新形势下,要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用法律手段推动征管方式从传统的人
海战术、手工征管向现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方式转变。为此,要大力实施科技兴税战略,在
增值税征管中积极推行“金税工程”。
3、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是在法律活动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实现法治
而必然提出的要求。它使程序法从仅仅作为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地位中摆脱出来,赋予法律活
动作为“过程”本身也同样具有独立价值。程序正义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当事人在程序活动中
享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程序应当是在公开、公正、理性和效率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才能
鼓励当事人积极和“富有意义地”参与程序中的对话、选择和妥协。[③]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是税收程序法,但现行《征管法》中有关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不仅数量少、分散,而
且对一些重要的程序缺乏规定,使纳税人在纳税和税务争议中无所适从,增加了税务人员执
法的随意性。依据程序正义原则,在税收征管中,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说理制度、听证制度、
时效制度等,完善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争议救济等程序。
4、强化税务机关执法权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重原则。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
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税收征管权是公法上的一种权力。为了
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税务执法权必须具有较强的刚性和约束力。现行征管法在
税收征管权的规定上尚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过窄,
对银行等部门不履行协助义务缺少处罚手段等。因此,加强征管权力,深化税收基础管理,
对于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犯具有
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纳税人作为税收征管中的一方主体,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
享有相应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对纳税人的权利规定的不多,重视的不够。
随着民主、法治、人权运动的发展,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从根本上说,纳税
人是税收的源泉,保护纳税人也就是保护税源。因此,我们应当在征管法中确立依法保护纳
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纳税人享有的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税务法律政策的知情权,
接受服务权,争议救济权,保密权,赔偿权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加强对税务机关的执
法监督,建立税务执法责任制度,增强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税收征管法应在强化税
务机关征管权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进行平衡和协调,为征纳双方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提
供法律保障。
5、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原则。目前,经济全球化、法治化正在深入发展,各国经济制度、
法律制度也在相互借鉴、合作和融合,我国不久将加入WTO,因此,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的
规则,加快法律改革的进程,在享有入世带来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
诺”。在税收领域,除了要继续完善税制外,应加速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国际化改革的步
伐。第一,规范税收征管程序。要推行专业化征管,健全纳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税务稽查,
扩大财税代理等。
第二,加强税收征管科技化建设。要加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计算机手段,
逐步建立网上征税系统,探索和建立反跨国偷税、避税的手段和机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第三,增强税收法律的透明度,完善税务争议的解决制度。要在提高、统一税收征管立
法的基础上,建立税收法规公告制度;加大税收法律统一实施的力度,切实解决税收执法中
收“人情税”、“关系税”或收“过头税”的问题;为税务争议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对税务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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