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O卷第2期
2O12年2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1.10,No.2
Feb.2O12
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立法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张书豪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摘
430072)
要:“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它不仅是一项约束司法者的法律适用原则,也是约束立法者的立法原则。应从
如下几个方面探究“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立法原则的法哲学基础。“法不溯及既往”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合理可期待的信赖利
益;法的性追求是通过法律之规范功能所维持的社会秩序之状态,“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性的具体化表达和必然要
求;“法不溯及既往”与法的自由、秩序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关键词:法不溯及既往;性;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79(2012)02—0048—03
法律并非一成不变,新旧法律的交替更迭会引
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即新法是否适用于它生效前
要求,还是立法机关立法时应普遍遵循的规则。
但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长期以来只是作为
一的行为和事件。对此问题处理有一句简单的俗语,
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它从表面上看讲的
是法的对象效力问题,实际上是“法不溯及既往”原
则的通俗表述。它明确了新法只适用于“新人”,对
种法律适用原则,而不是作为立法原则而存在。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上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首先
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例如,《刑法》第12条规定了
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立法法》第84条
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在“总则”中,而是在
第5章“适用与备案”中,前后条文都规定的是法的
旧法适用对象的“老人”没有溯及约束力。
“法不溯及既往”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源远流
长,是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古罗马时期,就
有“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的法律格言 ,著名法学
家西塞罗早在公元前74年就提到,民法不得有溯及
既往的规定,在刑法中如果涉及了所谓的绝对的犯
适用规则和备案。这说明“法不溯及既往”是作为一
项法律适用原则来规定的。也就是说,“法不溯及
既往”在我国主要是解决执法者和司法者可否在法
律运用中用新法去处理以前的种种问题,而没有考
罪行为,则可以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罗马的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等领域都有相当广
泛的应用。
虑立法者在所制定的新法中能否规定其往前溯及力
问题。到目前为止,包括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规范尚未有明文禁止
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型的法律。
我国法学理论界尚未充分认识到“法不溯及既
如今,“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世界上通用的一项
法律适用原则已无人质疑。但它是否可以约束立法
者,是否是立法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的问题?立法
虽然是对以往人们行为规范的经验总结,但是不能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去设计法律制度。立法应
该面向未来,指向法律颁布实施后的行为和事件。
往”作为一项立法原则的价值,对“法不溯及既往”的
研究停留在实证规范分析的层面,没有深究其法哲
学意蕴。因此,深入探究“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发展
的理论背景,从法哲学基础上论证其应为我国立法
的一项原则,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笔者认为,应从
事实上,“法不溯及既往”已成为众多法治国家宪法
规定的一项立法原则,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一条第
九款明确规定,国会不得以公民权利的实现来剥夺
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德国基本法第103条中规
定,法律不得追溯既往,在行为发生时禁止根据尚未
如下几个方面深入认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哲学
基础。
生效的法律作出决定,同时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行为
不受处罚。可见,“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既重要又 一
、信赖利益保护
古老且历久弥新的法治原则,它是民众信赖利益的
保证,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必然
收稿日期:2011一l2~05
诚信原则作为伦理规范在法律中的运用,是民
作者简介:张书豪(1 978),男,湖北郧西人,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第1O卷第2期 张书豪: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立法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49
法的帝王条款。实际上,诚信原则在公法领域亦有
日益广泛的适用空间。诚信原则在公法还是私法上
都极其重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信赖保
方。人们如果依据当时现行法来为某种行为,可以
得到何种法律后果的法律秩序应该获得信赖感……
因此,法的性对于人们而言,信赖保护即居于最
首要之地位” J。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认为法的
性“指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具体表现为法的
连续性和信赖保护原则” 。可见,法的性强调
的是法律关系、法律状态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且这种
护原则”指受国家权力支配之人民,如信赖公权力措
施之存续而有所规划或举措者,其信赖利益应受保
护。”。。 诚信原则对于立法者来说即要求立法者本身
要诚实守信,对法律所规制对象的信赖利益应给予
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是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公
法上的运用,是德国行政法援引诚信原则并率先创
稳定性、持续性在正常情况下不能被任意打破。立法
的目的最终在于建立一种稳定的、安全的法律秩序。
建的,后得到世界范围内各国行政法的认可和吸收,
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连续性和保护
社会成员的正当可期待权益。总之,信赖保护原则
是一个吸收了诸多法律制度经验与法学思想成果的
现代法治原则。它要求公权力(包括立法、执法、司
法权力)必须是明示的、可知的、可预测的,以给相对
人行为提供规范和指导,相对人也才有可能对自己
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安排和控制。这样,整个社会
才能有条不紊地维持其正常的、良好的秩序。这就
要求立法者自身要有诚信,在立法时应考虑法律的
连续性,尊重自己以前发布的政策、信守自己的诺
言。因此,诚实守信的政府应当对公民基于信仰且
遵守法律所产生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
“法不溯及既往”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合理
预期,使人们在国家权力面前不至于无所适从。
法律如果被无端地溯及既往使用,即使是对当事
人有利,也会对人们的信赖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
损害,同时国家的行为也会因此而丧失公信力,违
背了现代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我国《立
法法》第84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
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这一规定说明了法
律是否可以溯及既往主要考虑其与旧法相比而
言,能否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正
当的权利和利益,即法的溯及力的“从旧兼保护”
原则。此外,还要看法律是否作出明确的规定允
许这种溯及。因此,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
法律溯及既往原则例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相对人的正当权利和可期待的信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