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立法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更新时间:2024-11-14 11:13: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2日发
(作者:衢江房屋出租)

第lO卷第2期 

2O12年2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1.10,No.2 

Feb.2O12 

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立法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张书豪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要:“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它不仅是一项约束司法者的法律适用原则,也是约束立法者的立法原则。应从 

如下几个方面探究“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立法原则的法哲学基础。“法不溯及既往”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合理可期待的信赖利 

益;法的性追求是通过法律之规范功能所维持的社会秩序之状态,“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性的具体化表达和必然要 

求;“法不溯及既往”与法的自由、秩序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关键词:法不溯及既往;性;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79(2012)02—0048—03 

法律并非一成不变,新旧法律的交替更迭会引 

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即新法是否适用于它生效前 

要求,还是立法机关立法时应普遍遵循的规则。 

但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长期以来只是作为 

一的行为和事件。对此问题处理有一句简单的俗语, 

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它从表面上看讲的 

是法的对象效力问题,实际上是“法不溯及既往”原 

则的通俗表述。它明确了新法只适用于“新人”,对 

种法律适用原则,而不是作为立法原则而存在。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上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首先 

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例如,《刑法》第12条规定了 

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立法法》第84条 

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在“总则”中,而是在 

第5章“适用与备案”中,前后条文都规定的是法的 

旧法适用对象的“老人”没有溯及约束力。 

“法不溯及既往”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源远流 

长,是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古罗马时期,就 

有“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的法律格言 ,著名法学 

家西塞罗早在公元前74年就提到,民法不得有溯及 

既往的规定,在刑法中如果涉及了所谓的绝对的犯 

适用规则和备案。这说明“法不溯及既往”是作为一 

项法律适用原则来规定的。也就是说,“法不溯及 

既往”在我国主要是解决执法者和司法者可否在法 

律运用中用新法去处理以前的种种问题,而没有考 

罪行为,则可以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罗马的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等领域都有相当广 

泛的应用。 

虑立法者在所制定的新法中能否规定其往前溯及力 

问题。到目前为止,包括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规范尚未有明文禁止 

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型的法律。 

我国法学理论界尚未充分认识到“法不溯及既 

如今,“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世界上通用的一项 

法律适用原则已无人质疑。但它是否可以约束立法 

者,是否是立法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的问题?立法 

虽然是对以往人们行为规范的经验总结,但是不能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去设计法律制度。立法应 

该面向未来,指向法律颁布实施后的行为和事件。 

往”作为一项立法原则的价值,对“法不溯及既往”的 

研究停留在实证规范分析的层面,没有深究其法哲 

学意蕴。因此,深入探究“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发展 

的理论背景,从法哲学基础上论证其应为我国立法 

的一项原则,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笔者认为,应从 

事实上,“法不溯及既往”已成为众多法治国家宪法 

规定的一项立法原则,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一条第 

九款明确规定,国会不得以公民权利的实现来剥夺 

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德国基本法第103条中规 

定,法律不得追溯既往,在行为发生时禁止根据尚未 

如下几个方面深入认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哲学 

基础。 

生效的法律作出决定,同时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行为 

不受处罚。可见,“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既重要又 一

、信赖利益保护 

古老且历久弥新的法治原则,它是民众信赖利益的 

保证,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必然 

收稿日期:2011一l2~05 

诚信原则作为伦理规范在法律中的运用,是民 

作者简介:张书豪(1 978),男,湖北郧西人,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第1O卷第2期 张书豪: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立法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49 

法的帝王条款。实际上,诚信原则在公法领域亦有 

日益广泛的适用空间。诚信原则在公法还是私法上 

都极其重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信赖保 

方。人们如果依据当时现行法来为某种行为,可以 

得到何种法律后果的法律秩序应该获得信赖感…… 

因此,法的性对于人们而言,信赖保护即居于最 

首要之地位” J。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认为法的 

性“指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具体表现为法的 

连续性和信赖保护原则” 。可见,法的性强调 

的是法律关系、法律状态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且这种 

护原则”指受国家权力支配之人民,如信赖公权力措 

施之存续而有所规划或举措者,其信赖利益应受保 

护。”。。 诚信原则对于立法者来说即要求立法者本身 

要诚实守信,对法律所规制对象的信赖利益应给予 

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是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公 

法上的运用,是德国行政法援引诚信原则并率先创 

稳定性、持续性在正常情况下不能被任意打破。立法 

的目的最终在于建立一种稳定的、安全的法律秩序。 

建的,后得到世界范围内各国行政法的认可和吸收, 

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连续性和保护 

社会成员的正当可期待权益。总之,信赖保护原则 

是一个吸收了诸多法律制度经验与法学思想成果的 

现代法治原则。它要求公权力(包括立法、执法、司 

法权力)必须是明示的、可知的、可预测的,以给相对 

人行为提供规范和指导,相对人也才有可能对自己 

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安排和控制。这样,整个社会 

才能有条不紊地维持其正常的、良好的秩序。这就 

要求立法者自身要有诚信,在立法时应考虑法律的 

连续性,尊重自己以前发布的政策、信守自己的诺 

言。因此,诚实守信的政府应当对公民基于信仰且 

遵守法律所产生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 

“法不溯及既往”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合理 

预期,使人们在国家权力面前不至于无所适从。 

法律如果被无端地溯及既往使用,即使是对当事 

人有利,也会对人们的信赖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 

损害,同时国家的行为也会因此而丧失公信力,违 

背了现代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我国《立 

法法》第84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 

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这一规定说明了法 

律是否可以溯及既往主要考虑其与旧法相比而 

言,能否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正 

当的权利和利益,即法的溯及力的“从旧兼保护” 

原则。此外,还要看法律是否作出明确的规定允 

许这种溯及。因此,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 

法律溯及既往原则例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相对人的正当权利和可期待的信赖利益 。 

二、法的性 

法的性是法律应具备的一种德行和品格, 

是法治国家重要的原则,是法治国家理念的重要组 

成部分,“法治国家最重要的要素为法的性。人 

们应该尽可能地预知国家的侵犯,以便采取应对之 

当法律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时,会形成一个安 

定的制度环境,人们在这种制度环境中理解法律的 

规定,并能够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后 

果,同时人们可以预计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且在这 

个范围内安排事情,安排生活。当法律的明确性、稳 

定性成为法律的基本品格时,生活在法律秩序中的 

每一个成员便可依据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 

预期,同时能够根据自己的预期,得知行为相应的法 

律后果。据此而行,人们更会信赖法律,按照法律规 

划,安排生活,预期未来。所以,“稳定制度”的优越 

性在于,人们已使自己的优点最佳地适应旧有制度, 

并养成了近乎本能地遵守旧有制度的习惯。因此, 

制度的稳定性减少了制度的执行成本,提高了制度 

的可信赖性,并因此而促进着人际交往 。惟其如 

此,法律所追求的自由和效率等价值目标才能实现。 

法律的普遍性要求法律的调整对象,即守法者 

遵守法律,也要求立法者严格遵守其所创设的法律。 

法律不能朝令夕改,立法者和守法者都不得违反法 

律。因此,法的性对于追求稳定制度的立法者 

而言是十分重要的,要求立法者尊重立法前所形成 

的稳定的社会状态和秩序。可见,追求法的性 

是立法时应遵循的原则。 

由法的性原则所带来的一个重要法律精神 

就是对法律溯及力的严格限制。对“法不溯及既往” 

的坚持实际上是对法的性的追求。根据法的安 

定性原则,人们基于旧的法律规则而形成的安排不 

会因新的法律规则的实施而受到严重影响。法的安 

定性要求立法机关通过渐变的方式发展政策、改变 

决定,以尊重个人的合法预期。因此,法的性是 

对法制稳定性、确定性的要求,是“法不溯及既往”法 

治原则的理论根基,所以,不仅在司法执法领域,在 

立法领域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三、法的秩序价值 

自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在法治社 

会,人的自由就是法律下的自由。如前所述,法律的 

5O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公布实施会形成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范和明确的、 

稳定的制度环境,公民在此规范下自由地行为。如 

果法律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调整生效之前已终止 

的事实关系,将严重破坏公民行为对法律的信赖,影 

响其对日后法律秩序稳定性的判断。因此,法律应 

该具有稳定性,“法不溯及既往”就是为了增强人们 

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信任感,限制国家机关对公权力 

的滥用,防止立法者肆意立法,用后来的法律规范去 

强行要求公布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必须符合新制定 

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法律随着当权者 

意思的变化而变化,防止法律工具主义 。 

秩序是法律的目标价值之一,立法是为了建立 

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法律要想使社会达 

到其所规定的一种理想有序的状态,必须先使其自 

身秩序井然、协调一致,而不是朝令夕改,时而要求 

人们这样,时而要求人们那样。任何时代的社会,人 

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 

通过法律提前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供人们遵守。 

法律不应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否则刚刚根据法 

律建立好的秩序很快会被新法的溯及力打乱,导致 

社会关系极不稳定,当事人的利益也得不到明确的 

保护,这与法律所追求的秩序目标背道而驰。” 

公民个人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有利的结果, 

因此,作为法律客体的个人只有事先得知自己行为 

的法律后果,才能判断自己的所为是否对自己有利。 

溯及既往型法律在人们作出行为后改变了这种行为 

的法律结果,会使人们难以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 

溯及既往型法律强行规范人们过去的行为,会明显 

损害人们的合理预期,使人们在法律面前显得无所 

适从,这样的法律显然会被人们认为是不公正的,也 

必然损害法律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综上,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尤其是立法权的滥用 

对私权利造成侵害,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确 

保他们原有的法律地位不因新法而无端改变,维护 

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 

立法原则予以明确。总之,“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 

国家法律应具备的一个基本品质,是法治国家立法 

者和司法者应共同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法不溯及 

既往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不仅是一项法律适 

用原则,应该是约束立法者的一个立法原则,正如新 

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所言,法律制度作为一个 

投稿网址http://xbgjxt.SWL1.cn 2012年2月 

整体,必须具备八项“法律的内在道德”,其中重要的 

一项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的非溯及力,即 

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u 。否则,就不能称 

其为一项真正的法律制度,“就其自身而言,并且将 

其从它在一个基本上带有前瞻性的法律系统中可能 

发挥的功能中抽象出来看,溯及既往型法律真的是 

一种怪胎。法律是用规则来规范人的行为。用明天 

将会制定出来的规则来规范或指引今天的行为等于 

是在说胡话。问我们应当如何来评价一个完全并纯 

粹由溯及既往型法律组成的想象中的法律体系就好 

像是在问完全真空中气压是多少一样”u 。因此, 

为规范立法行为,加强立法的合法性,我国应在《宪 

法》或《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 

督法》等宪法性法律规范中明确将“法不溯及既往” 

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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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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