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法律原则.适用条件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
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
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
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
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
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
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
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
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
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
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
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有硬
度的部分,能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
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
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
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
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
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
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①在法的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
证的是法的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
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
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
则就难以成立。德国当代法学家、基尔大学法哲学与公法学教授罗伯特
・阿列克西(RobertAlexy)对此曾做过比较细致的分析。他指出:当法
官可能基于某一原则P而欲对某一规则R创设一个例外规则R'时,对
R'的论证就不仅是P与在内容上支持R的原则R.p之间的衡量而己。P也
必须在形式层而与支持R的原则R.
P
f作衡量。而所谓有在形式层面支持
R之原则,最重要的就是“由权威机关所设立之规则的确定性”。要为
R创设例外规则R',不仅P要有强过R.p的强度,P还必须强过。或
者说,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
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
(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②显然,在己存
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
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
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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