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中国律师业八个重要的年份
作者/毛姗姗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
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的20多天时间里,律师业两个重量级的论坛分别在
深圳和北京召开。一是1月7-8日在深圳蛇口召开的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
二是由《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主导的,在1月11日召开的“桂客年
会”之中国律所管理高峰论坛。一“官”一“民”两个论坛几乎聚集了律
师行业的头部。
2018年,作为律师业恢复的第40个年头,它或将成为一个新的拐点。
那么,如果以1980年第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为始,在
过往的38年中,哪些年份对于中国律师业发展意义重大呢?本文选取了8
个重要年份。
1980年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标志我国律师制度的全面恢复和重建。
根据条例规定,当时的律师事务所称为“法律顾问处”,且均是由国家核
拨编制和经费的事业单位,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这
也意味着,当时的法律顾问处在所有制上是“全民所有”;律师吃的是“皇
粮”;在性质上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经过几年的运行,法律顾
问处的业务范围和性质已经远远超过“顾问”的范畴。
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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