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编号:
甲方(接收方):
乙方(披露方):
鉴于双方正在洽商进行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乙方已经(或即将)
向甲方提供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商业信息及其他保密资料(以下简称“保密信
息”),甲方已经(或将要)知悉上述信息,为了保护乙方保密信息的安全,维
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明确甲方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签订本保密协议如下: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1.1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董
事、顾问等在项目合作期间从乙方获悉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或与乙方企业自身
相关的信息、资料,无论该信息、资料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无论是否以书面、
电子、图形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发明的方式存储、编写或记录。前述保密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产品的设计、技术方案、工程设
计、电路设计、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
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图纸、样品、模型、模具、
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和相关函电等;
(2)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资料、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诀
窍、运营数据、供应商名单、销售商及用户名单、营销策略、行销计划、成本构
成、定价政策、营销数据、采购资料等;
(3)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账单、票据、财务
报表、信用凭证、税务凭证单据、资金往来单据、银行账户资料、财务报告、预
算制定、收支情况、信贷情况、审计报告、财务资料等;
(4)法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和其他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信息资料等。
1.2尽管有前述规定,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1)甲方在接收信息前已通过正当途径知悉或合法方式掌握或独立开发的信
息;
(2)甲方通过合法途径已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3)协议签署时该信息非因甲方过错而处于公知领域且能够通过公开合法渠
道知悉的信息;
(4)甲方在取得乙方书面授权情况下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或披露的信息;
(5)甲方因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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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向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资料;
2.2甲方应按照不低于自有保密信息的保护标准和要求使用并保护乙方的保
密信息,且该保护标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对同类信息的
通常保护标准;
2.3甲方应将其从乙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仅用于双方约定之目的,未经乙方事
先明确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
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2.4甲方应仅向为实现本协议之约定目的有必要获悉保密信息的人披露该等
信息,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允许或协助其使用保密信息;
2.5除按照本协议允许的正常使用目的或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
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拷贝、刻录、摘录包含乙方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因
工作需要而持有或保管属于乙方的文件、资料、报告、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载体,需在项目终止后一并交还给乙方,并不得复制、留存或使用,但甲方可基
于档案规定存档一份;
2.6在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甲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
知乙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在协议签署、项目合作全
程所知悉的保密信息的安全;
3.2乙方有权在项目终止后书面要求甲方即时返还或销毁所持有的属于保密
信息范围的一切形式的资料、信息以及源于这些保密信息、资料的其他信息和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磁带、磁盘或其他存储介质等。
第四条保密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至本项目合作期间持续有效,且双方在合作终止后2年内
均受到本保密协议的约束。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
偿。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适用法律为中国法。
6.2双方为解决纠纷所付出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律师费、调查
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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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壹式_二_份,共_三_页,甲方执_一_份,乙方执_一_份,由甲乙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通知送达
8.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异议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2各种通知形式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
(2)任何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
并在投邮48小时后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
(3)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后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发出通知的
当天为节假日,则该通知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4)任何以方式发出的通知,自邮件发出后视为送达;
8.3本协议中所称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通知、函件、电传、
传真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协议相关内容的形式。
第九条其他
9.1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
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9.2乙方不行使或暂不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并不表明乙方放弃了该权利。
9.3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署。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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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1 22:50: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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