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达娃之争”看合资公司风险控制
原文载于《中国经营报》,作者是中国经营报记者何勇。本文以达娃
之争为案例,揭示了合资公司的诸多法律风险及防范的问题。因笔者
是娃哈哈集团与宗庆后的代理人之一,本篇文章有采访大成张玉成律
师的内容,转载如下:
风险之一:商标权之争
达能:合资公司才能独家享有商标使用权。
娃哈哈:依据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合同,对中方使用商标没有限
制。
事件过程:1996年2月,娃哈哈和达能签署了“娃哈哈”《商标
转让协议》,但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对该项转让申请并没核准,娃哈
哈方面认为有理由理解该协议已经终止,而达能方面却要求继续履行
商标转让协议,双方以此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关于《商标转让协议》
的仲裁。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娃哈哈及宗庆后的代理人钱卫清律
师及张玉成律师表示,达娃之间的《合资经营合同》与《商标转让协
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在两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和娃哈哈商标转
让过户的报批过程中,商标转让被国家商标总局驳回。尽管商标转让
协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但娃哈哈商标转让存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本案中商标权纠纷提醒企业对外签约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是否有
待相关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批准,充分考虑未能获得批准后的法律后果
及其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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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之争中的商标权问题,也给合资公司的商标权的约定及其法
律风险敲响了警钟。
首先在商标权出资的风险方面,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用来出资入股,
其出资方式一般包括以商标权本身和以一定年限内的商标许可使用
权作为出资。
以商标权本身作为出资的主要是商标转让,但这种投资方式存在
的问题是:注册商标转让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都确立了分期缴纳
出资的制度,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期限内逐步缴足出资。而
且,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也都是在公司成立后才办理转让手续,在
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已经成立并运营,但在公司成立后办理缴资的
过程中,作为出资的注册商标却可能因为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而无法
实现出资“到位”。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严重动摇股东或者合资双方的合作基础,
使公司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对参与合作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种
巨大的风险。
有效的规避方式是,在合资合同或者协议等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
商标转让不被核准的处理方式和补救手段,通常可以采取改变出资方
式,变商标转让为商标许可并视情况调整出资份额,或解散公司并合
理处理公司已有经营成果等方式。
其次,以商标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主要涉及的法律风险在于,根
据我国有关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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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使用许可,上述三种类型的许可需要通过许可合同明确约定,如
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只能理解为商标所有人保留了最大权
利,即只能作为普通许可看待。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界限上,商标使用许
可所处置的内容仅限于商标的使用权,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使商标所有人一次性、永久或不可恢复地丧失支配和使用商标的权利,
则该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很可能会被认为超越了商标使用许可的界
限,容易被认定为名为许可、实为转让,有规避商标转让管理制度的
嫌疑,增加了合同或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风险之二:控制权之争
达能:认为自己作为大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合资公司沦
为“空壳”。
娃哈哈:宗庆后宣布辞去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的39家公司董事长
职务,通过巧设董事会权限掌握公司控制权。
事件过程:2019年4月3日,一篇《宗庆后后悔了》的报道拉
开达娃之争序幕。而在此之前,达能先是谋求董事人数的相对多数,
再将任命总经理这样重大的事项设置为简单多数通过即可的事项,从
而在董事会简单多数的情况下即可控制合资公司。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郑樑律师表示,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成
立了很多合资公司,当初很多中方企业为了把项目谈成,合同设置的
都很简单,结果经过10多年的发展,这样那样的问题都出来了,在
有关合资控制权方面的纠纷中,70%的争议最终都是通过和解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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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达娃这样通过诉讼来解决的占到30%。因此,合资公司在成立
之前,就要在公司章程中把自己的权利写得很清楚,争取自己的发言
权。
钱卫清律师表示,国际投资模式的成功,至少依赖于两个要素,
一是依赖于本土的企业家团队,需要有接受国际投资模式并为之奋斗
的企业家团队支撑,而这首先需要企业家团队对国际投资规则的透彻
理解和充分尊重。
二是,国际投资模式的本地化成功,依赖于当地的法律环境,这
包括对法律(包括合同)遵守习惯,包括企业家团队的激励制度等等。
而这几种最起码的要素,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中恰恰是不具备的。
这也决定了娃哈哈合资企业中必然存在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错位的
公司治理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讲,达能与娃哈哈的争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是
国际投资模式在中国特殊环境下的摩擦和震荡。说到底,达娃之争,
根源就在于合资企业依赖于宗庆后的个人能力及其所掌握的市场渠
道,但同时宗庆后个人又没有可匹配的收益索取权,当合资企业对宗
庆后的依赖所产生的宗庆后对合资企业控制权,与其在合资企业的剩
余索取权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个“经济人”,宗庆后完全有动力在
合资公司体外建立自己的体系,实现利益上的平衡。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律师也表示,要避免外商设置
“预设的陷阱”,还要求企业在进行合同谈判时,要个深谙《合资
企业法》、《公司法》的专业律师从对未来公司发展战略上指导进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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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并且还要早期介入,要从合同签订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可能性考
虑。很多经营者自己从事谈判,结果可能会因为法律技术层面问题造
成合同签得不好。当然,出于其他利益的考虑放弃控制权这是另话。
此外,法律也不能解决所有的方案,由于各方在合同谈判中的地
位不同,企业讨价还价的要求也不一样,产生的合同预期也不一样,
合同出现的诉求也不一样,因此,要尽快做出预案,打破僵局。
在合资企业谈判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不一样,有些行业法律可
以为企业设置法律保障,例如像金融、证券、保险以及其他垄断行业,
国家对外资设置的门槛不一样,对中方设置了天然的控制权保障,而
处于市场自身调解的很多企业,企业在销售、利润分配、人事安排等
众多话语权的保障则需要讨价还价来保障。
风险之二:控制权之争
达能:认为自己作为大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合资公司沦
为“空壳”。
娃哈哈:宗庆后宣布辞去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的39家公司董事长
职务,通过巧设董事会权限掌握公司控制权。
事件过程:2019年4月3日,一篇《宗庆后后悔了》的报道拉
开达娃之争序幕。而在此之前,达能先是谋求董事人数的相对多数,
再将任命总经理这样重大的事项设置为简单多数通过即可的事项,从
而在董事会简单多数的情况下即可控制合资公司。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郑樑律师表示,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成
立了很多合资公司,当初很多中方企业为了把项目谈成,合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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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很简单,结果经过10多年的发展,这样那样的问题都出来了,在
有关合资控制权方面的纠纷中,70%的争议最终都是通过和解达成的,
而像达娃这样通过诉讼来解决的占到30%。因此,合资公司在成立
之前,就要在公司章程中把自己的权利写得很清楚,争取自己的发言
权。
钱卫清律师表示,国际投资模式的成功,至少依赖于两个要素,
一是依赖于本土的企业家团队,需要有接受国际投资模式并为之奋斗
的企业家团队支撑,而这首先需要企业家团队对国际投资规则的透彻
理解和充分尊重。
二是,国际投资模式的本地化成功,依赖于当地的法律环境,这
包括对法律(包括合同)遵守习惯,包括企业家团队的激励制度等等。
而这几种最起码的要素,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中恰恰是不具备的。
这也决定了娃哈哈合资企业中必然存在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错位的
公司治理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讲,达能与娃哈哈的争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是
国际投资模式在中国特殊环境下的摩擦和震荡。说到底,达娃之争,
根源就在于合资企业依赖于宗庆后的个人能力及其所掌握的市场渠
道,但同时宗庆后个人又没有可匹配的收益索取权,当合资企业对宗
庆后的依赖所产生的宗庆后对合资企业控制权,与其在合资企业的剩
余索取权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个“经济人”,宗庆后完全有动力在
合资公司体外建立自己的体系,实现利益上的平衡。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律师也表示,要避免外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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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的陷阱”,还要求企业在进行合同谈判时,要个深谙《合资
企业法》、《公司法》的专业律师从对未来公司发展战略上指导进行谈
判,并且还要早期介入,要从合同签订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可能性考
虑。很多经营者自己从事谈判,结果可能会因为法律技术层面问题造
成合同签得不好。当然,出于其他利益的考虑放弃控制权这是另话。
此外,法律也不能解决所有的方案,由于各方在合同谈判中的地
位不同,企业讨价还价的要求也不一样,产生的合同预期也不一样,
合同出现的诉求也不一样,因此,要尽快做出预案,打破僵局。
在合资企业谈判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不一样,有些行业法律可
以为企业设置法律保障,例如像金融、证券、保险以及其他垄断行业,
国家对外资设置的门槛不一样,对中方设置了天然的控制权保障,而
处于市场自身调解的很多企业,企业在销售、利润分配、人事安排等
众多话语权的保障则需要讨价还价来保障。
风险之四:跨境争端解决机制
达能: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挑起诉讼。
娃哈哈:针锋相对的应诉、反诉。
事件过程:从2019年至今,达能分别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
宗庆后先生个人、宗庆后先生女儿宗馥莉小和妻子施幼珍女士、甚
至包括娃哈哈的设备供应商西德乐公司,在全球各地提起数十起诉讼
和仲裁。
多达数十起的达娃纠纷案暴露了合资公司目前面临的典型问题,
即一旦发生纠纷,接踵而来的便是层出不穷的国际诉讼、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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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纠纷发生之前,企业又该如何避免?合同审查方面应该如何
尽量避免漏洞?面对多头诉讼的围攻,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如何在合
同或诉讼方面做更长久的准备?
陶景洲律师表示,争端解决机制往往是合同谈判过程中的“午夜
条款”,很多企业在谈判结束后才发现没有设置将来会出现纠纷的解
决机制,等到问题出现后才发现,这是很多中国企业在合同成立时的
失误所在。因此要在初期合同谈判时“把丑话说在前面”,即预先设
定未来的争议解决机制对未来的各种可能性做好预期。如果争端解决
机制在合同中没有设定,那么就要靠非合同的机制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地位往往不一样,在磋
商或妥协的主动权也不一样,这就需要更加谨慎地选择发生争端的解
决办法,要求谈判的操作者要熟悉国际上各种仲裁机构和他们的规则,
并仔细研究这些机构过去的判例。
张玉成律师表示,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包括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或者以其他模式进行合作,合作过程难免要涉及到各种法律
文件,这时一定要请专业人士制定,尤其是对合作过程中有可能涉及
到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做一整套详尽而恰
当的合同安排。在合作过程中,要了解跨国公司的文化、管理经验、
决策过程,学习跨国公司成熟的商业模式和交易规则,以及良好的治
理结构和完善的公司制度。
达娃之争历史案件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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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宗庆后先生
个人提起了8项仲裁。
2019年6月
达能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宗庆后先生女儿宗馥莉小
和妻子施幼珍女士提起一项诉讼。
2019年7月
达能分别在意大利和法国针对娃哈哈的设备供应商西德乐公司
提起两项诉讼。
2019年9月
达能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项行政诉讼。
此后
达能又分别于美国和英国法院起诉,并冻结由宗庆后先生及其家
人控股的离岸公司对“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的股份。在新疆等地法院
以宗庆后先生涉嫌同业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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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1 22:39: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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