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笔录

更新时间:2024-11-13 04:09: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结婚证丢了)

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

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笔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笔录

时间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7日上午8点30分至17点50

地点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六楼(公开审理大法庭)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徐丽莉、杨胜兰检察官及助理等6人

被告人王平等30人(杨伟刚为第23号被告人)。辩护人舒丹律师等50多人。

审判员吴珊榕(女审判长)年凯、吴丰敏

书记员罗静(女)等4人

审事先已经召开二次庭前会议,有关核实身份、申请回避等程序性问题没有

提出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吴珊榕(女)年凯、吴丰敏,出庭人员名单,

本庭直接进入调查阶阶段。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分别宣读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决定书。

审请公诉人明确犯罪总金额?

公犯罪总金额4,664,760,030,01元;归还客户本金为2604,113,530.00元酒

托女的犯罪金额为2182395元;为归还客户本金为2,060,646,500.01元

审庭前会议已经明确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罪名有异议的提出来,有没

有?

下面一片沉默,无人应答。

审我现在逐一询问,叫到谁,谁举手答应。

按照事前的规定,以起诉书排列的被告人的次序编号,辩护人与之相对应。

被告人的前、后均粘贴醒目的号码。座位也是编号的,按号入座。

审判长从第1号一一点名询问到最后30号,第23号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

大多数回答是无异议,有少数回答有异议,审判长下令全部被告人退庭,进行个

别询问。

第一个个别询问的是1号被告人王平。

审你有什么异议,请提出来。

王我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在国家准许的范围类从事金融经营,只是由

于公司资金链发生问题无法正常经营。

辨我只问一个问题,公司的相关的具体经营行为你是否都知道?

吴不知道,都是下面的人各自做自己的业务。

公公司的负责人是谁?

王是我。

公公司的经营方针是你决定的吗?

王有的是,有的不是,有些是公示董事会决定。

第二个个别询问的是3号被告人徐波。

审你有什么异议,请提出来。

徐沉默不语。

审请书记员记录下来,沉默。

审你有没有固定工资,底薪?

徐有底薪。

审公司老板是谁?

徐王平。

审你认不认识他们?

蒋认识,1号就王平。

第三个个别询问的是7号被告人黄伟。

第四个个别询问的是9号被告人肖凯。

第五个个别询问的是11号被告人样瑞闹。

第六个个别询问的是13号被告人孙俊。

个别询问完毕,全部被告人又全部回到法庭。

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审举证、质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无争议的,

可以不说,有争议的要举证。

公诉人按照起诉书被告人的顺序,依次是王平、王松、徐波、李丽等30人、

“逐次宣读证据目录,1,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

银行转账帐单、5,现场勘查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抓获经过;8,投资合同

和报案材料。

每宣读一组证据,审判长就逐一询问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公诉人举证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就要求被告人举证

审有没有举证的?

无人应答。

审辩护人有无举证的?

第3号辩护人要求举证,出示了3份证据、调查笔录,犯罪金额汇总表,公

司会议记录。证明目的是徐波没有发展客户,应当认定为自首。

审需要说明的是,犯罪金额汇总表不是法院提供的证据,是江岸区人民检察

院提交给法院的。

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存在诸多疑点,不能证实其证明目

的。

第7号辩护人出示了3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报案记录,是黄伟让其哥哥打电话报案并主动到江岸区分局经

侦大队投案。第二份证据是公司投资决议证明黄伟没有参公示投资决策。第三份

证据,是退赔清单证明黄伟退赔891000元。

公对第一、三份证据予以认可;第二份证据形式上有疑点,不具有证据效力。

审第23号被告人,你的意见?

第23号被告人回应说,以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准。

再无其他辩护人举证。

审请书记员出示名被告人家属退赔的法院收据。

公诉人无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归纳辩论观点为1,关于犯罪金额;2,关

于被告人在其中的身份、地位、作用;3,关于个别事实;4,关于量刑。

审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宣读事先拟好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定王平为犯罪集团的首要

份子,各组的负责人为主犯,其他2人为从犯;吴太庆要对犯罪总金额承担责任。

(第23号被告人杨伟刚为团队经理)

审请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全部30名被告人都发表了辩论意见。个别被告人对法律意见书有异议外,

其他的都无异议。

审请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但只谈观点,不要展开。

70多名辩护人都宣读了事先准备的辩护词,绝大多数按照要求,只读了标题,

没有展开。听得出来,辩护人事先都作了准备,宣读辩护词时语气平和、吐词清

晰,用词谨慎,条理清楚。第23号被告杨伟刚的辩护人对罪名不表示异议,要

求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杨伟刚是从犯,没有犯罪前科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3号辩护人依法提取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减轻或从轻判

罚第23号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审现在是最后陈述。

30名被告人全部发发表了最后陈述。绝大多数是请求法庭从轻、从宽处罚。

1号被告人王平也表示,愿意退赔出自己的工资。换取法庭对自己的从轻处罚。

有一个女被告人哭诉自己与丈夫都关进来了,家里有一个刚上小学的孩子,还有

一个一岁多一点的幼儿,已经关了一年多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早点回去照料

自己的二个孩子。第23号被告人愿意认罪伏法,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减轻处罚。

审现在宣布休庭。

湖北广众舒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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