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2016年度法律顾问进村居协议书
甲方(村/社区):
乙方(律师事务所):
丙方(司法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
《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样本)》、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珠司〔2016〕18
号)及有关规定,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一致同意
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和要求
(一)服务范围
1.制订法律服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1)摸查了解甲方的法律需求情况;
(2)为甲方制订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2.协助甲方做好村(社区)自治管理,主要包括:
(1)为甲方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及
其他规章制度;
(2)为甲方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3)为甲方社会管理和经济、民生等方面决策提供法律意
见、每年2次以上;
(4)应甲方要求,帮助甲方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
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及诉讼活动(其中,参与诉讼活动
需要另行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乙方应酌情予以减免收费);
(5)协助甲方处理辖区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对
上访众进行法律说明和讲解,引导上访众依法依规合法合理
解决诉求,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6)协助甲方及时妥善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或者涉及甲方的
重大敏感、体性案件(事件);定期走访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和众,收集了解重大矛盾纠纷信息,与居委会实现信息双向提
供。对重大纠纷隐患分析研判,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和法律意见
向居委会反馈,并提交律师事务所、辖区司法所;
(7)参与甲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推
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为甲方辖区众提供法律咨询,主要包括:
(1)解答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帮助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及诉讼
活动(诉讼需另行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乙方应酌情予以减
免收费);
(3)协助困难众申请法律援助,受甲方所在地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为甲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众提供法律援助;
(4)为甲方辖区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
要的法律帮助。
4.每季度举办一次法制讲座,开展法治宣传。主要包括:
(1)向基层干部和众普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
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涉及的法律知识,增
强基层干部众的法律意识;
(2)主动为甲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和企业提供普法讲座;
(3)协助甲方制作普法宣传品,推动甲方的法治文化建设。
5.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包括:
(1)兼任社区调委会副主任,在司法所和调委会的组织指
导下,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每年参与人民调解案件2
宗以上,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
解决问题;
(2)协助甲方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甲方的人民调解
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6.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7.协助做好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引导困难众向有
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服务方式和要求
1.通过当面、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甲
方提供热情、文明、规范的法律顾问服务;
2.每个月至少到甲方现场提供不少于3个半天的法律服务
(其中安排半天走访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众),现场服务
的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至少提前3天予以公示;
3.法制讲座要有讲义提纲,并在每季度末提交给司法所备
案;
4.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甲方和甲方辖区内众重大
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丙方报
告;
5.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应按照要求登录“广东省一村(社区)
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系统”填写工作日志,一事一记。每半年向
所服务司法所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6.按时参加市、区、镇(街)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各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积极支持乙方开展法律服务,为乙方指派的村居法律顾问
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和便利;
2.协助做好本辖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信息公示,通过宣传
栏、海报、短信平台、微博平台、电子屏幕、联系卡等途径
向辖区村(居)民广泛宣传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主动及时更新法
律顾问律师值班信息;
3.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收集众的法律
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4.组织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
作;
5.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的信息
报送工作;
6.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与乙方、丙方的沟通联系。
(二)乙方职责
1.监督、指导、安排本所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及村(社区)
主任法制助理,积极配合所服务村(社区)开展上述有关法律咨
询、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2.应当为本所指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提供工作支持
和保障;
3.向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传达、落实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协会的工作要求,督促律师履行法律服务协议;
4.如本所指派的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未能按本协议的
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甲方或丙方提出后,乙方应
及时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
5.本所及所指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对甲方及众所
提供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应给
予严格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未经甲方及众同意,不得泄露,
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与甲方、丙方的沟通联系,
每月向司法所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报表;
7.提供需要另行收费的法律服务,须报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备案。
(三)丙方职责
1.协助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尽快熟悉村(社区)法律服务
情况;
2.协调甲乙双方开展法治宣传,对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开
展法制宣传提供指导帮助。组织实施由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宣传
活动。
3.每月检查各辖区“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指导检查村居
法律顾问律师在村(社区)服务中的值班、登记记录等工作;
4.每月5日前将辖区开展“法律顾问进村居”的工作报表、
案例及工作信息汇总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5.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与甲方、乙方的沟通联系;
6.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的分级培训及指导,提高法律服务能
力。
三.披露与提前通知
为使乙方能更加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或者乙
方指派的村居法律顾问律师详细、真实地介绍村(社区)矛盾纠
纷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等。需要村居
法律顾问律师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甲方除提
交必要材料外,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统筹安排适格的村居
法律顾问律师参与。
四.终止服务形式
乙方指派的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不能履行服务承诺,被甲方有
效投诉2次,乙方应当更换律师;乙方更换律师后。仍存在问题
的,丙方可不经甲乙双方同意直接解除本协议且不需要承担由此
带来的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甲方出现不配合乙
方开展工作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均应当向丙方报告,经丙方核实
后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先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途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期限、费用及效力
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一年,自年月日到年月
日止。丙方对斗门区法律顾问进村居服务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评
估,在乙方被评估合格后,丙方按期支付。服务期届满后,如符
合续约条件,三方可再行协商续签协议,但续签不能超过2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留存一份,一份送斗门
区司法局存档。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丙方:(盖章)
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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