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雷
作者机构: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中国民政
页码:18-19页
年卷期:2015年第3期
主题词:社区居委会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居民会议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法通则社
团法人城市居民一级政权
摘要:关于社区居委会法律性质的定位,《宪法》和《居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城市居民委员会不是
一级政权组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是社区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
主要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社区居委会不属于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
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社区居委会不属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它与社会团体法人比较接近,但
是显然居委会本身也不能成为法人,只能是法人代表机关。在不修改《民法》的前提下,我们目前只能
按照这个思路去考虑居委会的法律性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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