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奖惩
暂行办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湘司发[2011]33号
文件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县
(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公安厅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社区矫正奖惩办法通知
附: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报:、公安部、司法部
3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法制团委、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共表团湖南省委、省妇联
份)
(共印1400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调动社区服刑
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实现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
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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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
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是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
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章守法、学习
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评审(评议)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
行奖惩的制度。
根据考核评审(评议)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对符合
法定立功条件的给予记功,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社区矫正方法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记过渗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
行。
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分为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行政奖惩是评
价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适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考核奖惩与教育矫正相结合的原则。
5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
及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社区服刑
人员奖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过程中徇私处
舞弊、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证据的,或者不负责任、审查不严造
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奖励
第八条对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小功、记大功,
司法奖励为减刑。
第九条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可给予
表扬:
(一)考核积分达到四十分以上;
(二)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
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教育;
(三)积极参加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完成学习任务,
态度端正,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众普遍好评。
6
第十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具有立功表现的应当
记小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大功。
(一)“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资金重要的破案线索赔,经
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
(二)“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阴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一条被判处管制、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和社区服
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
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
有立功表现受到记小功奖励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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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奖励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对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可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
缓刑考验期。
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
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方法期在五年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
在入矫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二次呈报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
年;社区矫正期不满五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
间适当缩短。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
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
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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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表现受到记小功奖励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有重
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十二个月。
受警告处分的,一般一年内不得呈报减刑;受记过处分的,一
般二年内不得呈报减刑;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不得呈报减刑。
第十四条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比
照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能不能认
罪服法,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可视为
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第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惩处
第十六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治安
管理处罚;司法惩处包括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
第十七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
(一)连续六个月累计扣分超过二十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管且逾期三日以上的;
(三)二次以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的;
(四)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
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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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
第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
(一)巳受到了一次警告或记过处分,又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
(二)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规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上,应当给予记过的。
第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犯
罪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由公安机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副本抄
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古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累计被记过二次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被治安管理处罚,且已被记过一次的;
(三)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举报人或司法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人民法院、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社区服刑
人员应当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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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
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
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也行、
改正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社区服刑人
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外出,经警告拒不改正
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二)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
(四)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
时间的;
(五)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七)违反社区矫正其他监管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原。
第二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后,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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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再适用缓刑、假释。
第四章奖惩程序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
的,应依法依规按条件、程序进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
机构主持召集集体评审(评议)会议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应当
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记过奖惩,或
者向公安机关担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衙提出
奖惩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报县(市、区)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记小功奖励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后提出
奖励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经县(市、区)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励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度
考核鉴定之后,具体时限由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确定,如
遇法定减刑情节的,可不受时间限制;司法惩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
评议会议由司法局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中、社区服刑人员
所在社区(村)干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县(市、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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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审会议由同级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成员参加。必要时,乡(镇、街
道)、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评审(评议)会议可
以邀请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参加。召开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
集体评审(评议)会议,应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
(评议)意见表,提出具体奖惩意见。
第二十八条符合司法奖惩条件的,司法所应根据集体评议结
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并将相关材料于集体评议后
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呈报的社
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材料应包括: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定或裁定书;
(二)历次减刑或改判的裁定书;
(三)执行通知书;
(四)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台帐;
(五)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议审(评议)意见表;
(六)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七)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
(八)社区服刑人员悔改、(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具体
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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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悔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
或者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必须清楚,证明材料必须确凿充分,能够
客观上、全面、准确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现实表现情
况。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
作机构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材料后,应如集相关人员如开
集体评审会议凡下列事项进行评审,并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
审呈报工作。
(一)核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二)认定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或者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
(三)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司法奖惩条件;
(四)拟提请司法奖惩建议是否适当。
第三十二条呈报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而未提出减刑申请的,
也可由司法所依职权启动减刑程序。
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
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
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有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
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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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县(市、区)、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评
议)后,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监狱(管教所)、看守所提出建议,
监狱(管教所)、看守所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减刑。
第三十三条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可以)予以撤销缓刑、
假释的,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
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
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
院裁决。
第三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收监执行的,司法所应根
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
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
人员集体评审后,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
建议书提请原批准、决定机关及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检察、法院、公安、监狱(管教所)、看守所等职能部门发现暂
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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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当依职权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减
刑或向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提交减刑建议前,应当将提交的社
区服刑人员名单及减刑依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
示期内如有异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复核,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对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社区
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请公安机关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其先行行政拘留。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和原批准、决定机关
或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提交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之前,
应将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三
日内出具《检察意见书》随案移送。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或原批准、决定机关自收到司法奖惩建
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予以审核裁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
以延长一个月,但必须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司法奖惩的裁决书,应当及
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执行地公安机关、负责矫正
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暂予监外
执行(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还应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原
16
服刑机关。
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裁决不
当的,在收到裁决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审查,做出最终裁决。
第四十一条收到人民法院或原批准、决定机关对社区服刑人
员的司法奖惩裁定后,司法所应当将相关奖惩材料及时入档保存。
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填写社区服刑
人员司法奖惩备案名册,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分、表扬、记小功、记大功以及
警告、记过,专指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由社
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奖惩。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考核计分、表扬、记小功、记大功
以及警告、记过均跨年累计。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超过”,
除有特别规定的,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湖南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关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
的事项依据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湖南省社区矫
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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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1: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
附近2: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案卷封面及目录样式
附近3: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附近4: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评议)意见表
附近5: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
附近6: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
附近7: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备案名册
附件1编号: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
社区服刑人员,男(女),年月日出生,
族,原户籍所在地,因罪经人民法院
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经人民法院
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终审
判处,附加,刑期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
于年月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经查
实,该社区服刑人员确有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8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款、《湖南省社区服刑
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条款之规定,建议对该社区服刑
人员予以。特提请裁决。
此致
(公章)
年月
附:罪犯奖惩卷宗材料卷册页
附件2编号: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案卷
姓名:
罪名:
社区矫正类别:
社区矫正期限: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19
日
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案卷整理要求
1、案卷用纸一律用A4,封面及目录格式要符合样式
要求;
2、案卷内的各种文书必须齐全;罪犯姓名、年龄、籍贯、
判决和刑期起止时间等基本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3、案卷内的各种文书要按照目录样式所明确的次序,编好
20
页码依次装订,不得缺页、漏页;
4、案卷装订线的结口要贴封条并由封口人签上姓名和日
期或加盖单位公章。
目录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
(二)历次减刑或改判的裁定书或判决书
………………………………………………
(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四)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台账
………………………………………………
页至页
页至页
页至页
页至页
21
(五)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评议)意见表
………………………………………………页至页
(六)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页至页
(七)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
………………………………………………页至页
(八)社区服刑人员悔改、(重大)立功表现或违法违规的
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页至页
附件3编号:
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社区服刑人员,男(女)年月日出生,
族,原户籍所在地,因罪经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
书判处,附加。经人民法院
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终审
判处,附加,刑期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
于年月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社
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经查
22
实,该社区服刑人员违反,具体事实如下: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和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提请公
安机关对该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此致
派出所
(司法所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评议)意见表
市(州)县(市、区)编号:
姓名
街道(乡镇)
评议意见
年月日
档案编号
参加评议
人员签名
23
县(市、区)
评审意见
年月日
参加评审
人员签名
市(州)
评审意见
年月日
参加评审
人员签字
备注
附件5
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
市(州)县(市、区)编号:
姓名
籍贯
性别
文化程度
原判刑期
社区矫正起止日期
附加刑
出生年月
入矫时间
家庭住址
罪名
刑期变动
刑期起止
社区矫正类型
24
提请行政奖惩类型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矫
正
表
现
建议行政
奖惩的原因
及依据
司法所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25
县级社区
矫正工作
机构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市级社区
矫正工作
机构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省级社区
矫正工作
机构意见
备注
(签章)
年月日
呈报社区服刑人员表扬、记小功、记大功、警告、记过、建议治安管理处罚用此表。
附件6
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
市(州)县(市、区)编号:
姓名
籍贯
性别
文化程度
原判刑期附加刑
出生年月
入矫时间
家庭住址
罪名
刑期变动
26
刑期起止
社区矫正类型
提请奖惩类型及幅度
社区矫正起止日期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矫
正
表
现
建议司
法奖惩
的原因
及依据
27
乡级集
体评议
意见
司法所(签章)
年月日
公安派出所(签章)
年月日
县级集
体评审
意见
司法局(签章)
年月日
公安(分)局(签章)
年月日
市级集
体评审
意见
司法局(签章)
年月日
备注
呈报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用此表。
公安局(签章)
年月日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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