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恳谈重在收集意见)
(一)恳谈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恳谈会的形式进行。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党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职党员,有参与意愿的众等。
(三)恳谈内容
1.简要通报社区近期主要工作情况;
2.收集社情民意;
3.了解居民众需求和呼声;
4.了解辖区单位服务需求;
5.征求居民众、辖区单位、各方代表对加强和改进社区
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一般程序
众,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等。根据需要,可邀请基层人民
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代表参加。
(三)议事内容
1.讨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
2.讨论城乡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加强和
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
3.积极化解辖区内各类不和谐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资源共建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5.加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辖区单位及
居民的联系;
6.其他需要讨论协商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收集意见。积极动员党员、干部、众围绕社区建设、
服务需求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2.确定议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
行整理,提出协商议题,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3.制定方案。协商议题确定后,由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会
同利益相关方研究制定协商方案,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4.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
议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
备工作;
5.组织协商。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
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议事会,进行充分讨论协商,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协商结果;
6.结果运用。会议结束后2日内,社区应将议事协商结果向
居民公布,并按要求抓好落实。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跟踪监督议
事协商结果的落实。
三、居民民主听证制度(听证重在解决问题)
(一)听证形式
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进行。召开时间根据具体工作程
序确定,或者根据居民众实际需求确定。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
楼栋长、居民等。经社区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乡镇)、
辖区单位代表可列席会议。居民可报名旁听会议。
(三)听证内容
听证会内容主要是涉及居民普遍关心、涉及本辖区居民切身
利益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包括社区治
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章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
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
的筹措以及其他需要居民听证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提出需求。社区根据具体工作程序要求,作出听证安排。
十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也可以提出听证需求;
2.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
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
备工作;
3.召开会议。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
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涉及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
关负责人须现场回答众问询。会议表决方式由社区党组织、
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
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决议;
4.公布结果。会议结束后2日内,社区应将听证结果采取适
当方式公布。涉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的事项,
应及时书面报送。
四、居民民主咨询制度(咨询重在听取专家意见)
(一)咨询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咨询会的形式进行,也可采取网络、电话、
书面等形式进行。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
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专业机构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咨询专家队伍
县、乡层面应建立咨询专家库,人员主要由从事法律和其
他专业领域的专家、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咨询内
容,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库成员。
(三)咨询内容
1.社区发展重大决策;
2.社区建设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工作方案;
3.依法执政、为民服务政策;
4.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提出需求。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社区
提出咨询事项;
2.受理需求。社区根据咨询事项确定参加咨询会的专家,
向专家提供与咨询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3.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
咨询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
备工作。
4.召开会议。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
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咨询会,或者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
形式,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5.结果反馈。社区要将咨询结果及时向咨询人(咨询单位)
进行反馈,视情向社会公开。
五、居民民主评议制度(评议重在畅通监督途径)
(一)评议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评议会的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年底前进行
综合评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单项工作完成后进行评议。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1.居民或居民代表;
2.评议事项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代表);
3.被评议的单位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由居民承担误工补
贴的聘用人员。
(三)评议内容
1.上级部门交办社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被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能和完成工作情况;
3.居民委员会成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
成效、廉洁自律等情况;
4.其他有关社区专项建设、管理任务等完成情况。
(四)一般程序
1.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
评议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
备工作。
2.召开会议。评议会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召开,被评议对象进行工作述职或报告相
关工作进展情况。参加评议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建议。
3.结果反馈。评议会上能够完成评议结果的,要现场进行
公布。评议会上不能完成评议结果的,要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
评议结果向被评议对象进行反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的民主评议,其评议结果将作为年
度考核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依据。
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是居民会议制度的扩大和补充,法
律、法规规定应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仍按
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20:59: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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