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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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2011年06月30日23:37新华网我要评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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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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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

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

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

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

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

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

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

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

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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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

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

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

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

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

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

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

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

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

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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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

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

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

反馈。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

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

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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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

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江苏率先提出实现现代化4大类30项指标

来源:扬子晚报2011-11-99: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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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江苏要于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同时率先提出《江

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试行)》。昨天,江苏省统计局局长朱晓明代表接受记者采访,

朱晓明表示,目前江苏全省总体上达到省定小康指标,2/3县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此

基础上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时机成熟,可以说我省的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跳起来够

一够是可以实现的”。朱晓明介绍,近期我省还要细化制定县一级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指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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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试

行)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江苏要于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同时率先

提出《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试行)》。昨天,江苏省统计局局长朱晓明代表接受记

者采访,朱晓明表示,目前江苏全省总体上达到省定小康指标,2/3县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在此基础上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时机成熟,可以说我省的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跳

起来够一够是可以实现的”。朱晓明介绍,近期我省还要细化制定县一级基本实现现代化的

指标体系,明年就将开始进行监测。

【科学】

“现代化”不唯GDP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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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的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共四大类30项,其

中经济发展类有9项,占31分;人民生活类有7项,占24分;社会发展类有8项,占24

分,生态环境类有6项,占21分(左表)。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仍是江苏下一阶段发展的重点,但是从指标体系设定中可以看出,

今后江苏的经济发展突出了结构优化、产业升级。人均GDP设定为10万元人民币,年均增

速只要6.6%就可以实现,而“十一五”以来我省人均GDP增速远高于这一速度,所以说这

个指标不是一个唯GDP而论的指标,更注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注重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民生】

蓝天住房统统有硬指标

朱晓明说,指标体系还突出了民生幸福。在30个指标中,涉及人的指标很多,最

直接的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指标增长都在9%以上,都比人均

GDP增幅要高,体现了民生幸福,体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百姓的宗旨。

除此之外,人均预期寿命、居民住房水平、每千人国际互联网用户数、基本社会保

障、每千人拥有医生数、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都事关民生。就拿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来讲,指

标体系中并没有用现代化交通方式来监测,而是用公共交通,这就体现了老百姓出行的便利

程度,这个指标还把城市和农村分开了,城市是居民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农村是镇村公共

交通开通率,换句话说,以后行政村要村村通公交。

生态环境也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指标体系中用了空气和水两个指标,一

是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二是三类以上地表水的比例,“什么是三类水?就是人可以在水

里游泳,”朱晓明认为,这两个指标都是硬指标。

【满意度】

指标达到了还得百姓满意

朱晓明告诉记者,在4大类30项指标之外,体系中还设有一个评判指标,即人民

众对基本现代化建设成果满意度。这是公众参与的主观感受指标,反映了人民众对基本

现代化建设成果的认可程度,将采用国际通用的问卷、电话访问等抽样调查方式取得,确定

的目标值为70%以上。也就是说,大部分老百姓满意,这个现代化才算成功。

【6项指标江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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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水平”反映民声

谈到指标选取的准则,朱晓明强调第一就是可行性,必须是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的公

认性,有较为详实的历史数据记录。第二还要有可比性。此次,我省4大类30项指标中,

有16项是国际通用的指标,有8项是国内有可比性的指标,除此之外,结合江苏省情,根

据江苏发展的薄弱环节,我省还自创了6项指标,分别是“现代农业发展水平”、“高新技

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居民住房

水平”、“和谐社区建设水平”和“村庄环境整治达标率”。比较引人关注的是“居民住房

水平”。朱晓明说,当前老百姓住房水平整体上还需要有很大改善,特别是农村家庭住房的

功能不是很齐全,成套比例不高,因此,将城市和农村的家庭住房成套比例纳入了我省基本

实现现代化的指标体系中,也反映了人民众的期盼。

【全国率先】

实现时间全国最早

“如果说小康是有中国特的,那么现代化却是国际公认的,有国际可比性,因此,

省委决定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一起组成课题组进行

研究。课题组的总负责人包括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中央财经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朱之鑫和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早些年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省份就开始研究现代化指标体系,但

只有江苏是通过党代会讨论、并每年监测来推进的,江苏预计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这

个实现时间也是全国最早的。

一、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

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必须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大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

活。我们过去所犯的错误,归根到底,就是没有坚定不移地实现这个战略转移,而到了“文

化大革命”期间,竟然提出了反对所谓“唯生产力论”这样一种根本违反历史唯物主义的荒谬

观点。今后,除了发生大规模外敌入侵(那时仍然必须进行为战争所需要和容许的经济建设),

决不能再离开这个重点。党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党干部特

别是经济部门的干部要努力学习经济理论、经济工作和科学技术。

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积极奋斗,有步骤分阶段地实

现现代化的目标。我们过去在经济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左倾错误的主要表现,就是离开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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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超越了实际的可能性,忽视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经济效果和各项经济计划、经济

政策、经济措施的科学论证,从而造成大量的浪费和损失。我们必须采取科学态度,深入了

解和分析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干部、众和专家的意见,努力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

律办事,努力做到各经济部门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这

个基本事实,同时又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建设已经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以及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

扩大等国内国际的有利条件,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既反对急于求成,也反对消极情绪。

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国

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

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

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社

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

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

四、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

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既要反对把

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在

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社会生活上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和进行

有效的斗争。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内部大量存在的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各种社会矛盾,

采取不同于阶级斗争的方法来正确地加以解决,否则也会危害社会的团结。一定要毫不

动摇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

五、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

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必

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

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别要着

重努力发展各城乡企业中劳动众对于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

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

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

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

六、社会主义必须有高度的精神文明。要坚决扫除长期间存在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登

峰造极的那种轻视教育科学文化和歧视知识分子的完全错误的观念,努力提高教育科学文化

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肯定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

力量,没有文化和知识分子是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要在全党大大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

的研究,对中外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对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要加强和改善思想

政治工作,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人民和青年,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

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抵制腐朽的

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克服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发扬祖国利益高于一切

的爱国主义精神和为现代化建设贡献一切的艰苦创业精神。

七、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加强民族团结,这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具有

重大意义。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

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众。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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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教训一定要认真记取。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

关系。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

努力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坚决反对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言论和行为。要继

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

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

育。

八、在战争危险依然存在的国际条件下,必须加强现代化的国防建设。国防建设要同国

家的经济建设相适应。人民解放军要加强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军事科学研究,

进一步提高战斗力,逐步把自己建设成为一支强大的现代化的革命军队。要恢复和发扬军队

内部和军政之间、军民之间紧密团结的优良传统。民兵建设也要进一步加强。

九、在对外关系上,必须继续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维

护世界和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关系和经济文化往来。

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支持被压迫民族的解放事业、新独立国家的建设事业和各国人民的

正义斗争。

十、根据“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和党的现状,必须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

制的党。一定要树立党必须由在众斗争中产生的德才兼备的领袖们实行集体领导的马克思

主义观点,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一定要维护党的领袖人物的威信,同时保证他们的活

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

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

题。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深入众,深入实际,谦虚谨慎,和众同甘共苦,坚

决克服官僚主义。必须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克服离开党的正确原则的各种错误

思想,根除派性,反对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纠正特殊化等不正之风。必须整顿党的

组织,纯洁党的队伍,清除那些欺压人民的腐化变质分子。党在对国家事务和各项经济、文

化、社会工作的领导中,必须正确处理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从各方面保证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各种经济文化组织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保证工会、共青团、妇联、

科协、文联等众组织主动负责地进行工作。党要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发挥人民政

协的作用,在国家事务的重大问题上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认真协商,尊重他们和各方面

专家的意见。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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