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9 01:50: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道县二手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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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框架,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民事主体的演变

经历了罗马法的萌芽到近代大陆法系的发展以及当代新技术对其的影响,从内容

上看是逐步实现开放性的发展,从功能上看其引导了民法发展的方向。本文将从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路程为铺垫,着重介绍二元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制

度,最后将讨论一直持有争议的合伙的主体制度以及当代社会环境下民事主体制

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

民法作为私法,自其产生至今,总是沿着一定的轨迹进行演进和发展,它就

是民事主体。如果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赖以生存的骨架,那民事主体就是这些

框架下最重要的支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最核心的部分,其对于整个法

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构造具有基础的作用。下面我们就从民事主体的历史沿革及

其类型上一一进行分析。

1.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范,最早在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罗马

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并逐渐出现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成文法。而这些法律中,

已经出现了对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由于奴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水平较低,没有出现以个人为单位的民事主体,而是以家庭为代替。其结果是创

造了一个以家族共同体为轴心的法律秩序。早期罗马法的法律主体结构,在宗法

理论和家族秩序下,其市民概念与家父代表合二为一。唯有代表家族的家父才可

①以享有法律主体权力,而家子、奴隶、共同体以外的个人均无法律主体身份。在

罗马法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奴隶社会的逐渐瓦解,家族逐渐分裂,个体不

①龙卫球.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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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作为家族进行民事活动,个人有从家族中分离并成为独立主体的要求,法律

也逐渐迎合了这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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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此而获得一定的独立于家庭共同体的资格与地位,由此所生的个人

权利和个人义务也开始独立于家庭团体承载者。

及至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个人在民事交往中的独立地位进一

步加强,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每个人都同等地享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

每个人都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为以及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法国民法典》

最先在民事主体方面做出了革新,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8条开创性地规定

了“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从而确立了自然人完全独立而平等的以个人

主义为中心的现代民事主体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尤其是经济

共同体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随后,在1978年法律修正案

中,法人作为与自然人具有同等地位的民事主体被立法所接受,从而形成了自然

人与法人并立的二元主体结构制度。1900年《德国民法典》以抽象概念为基础

建立了自己的民事主体制度,民法典第1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的完成”,宣告了所有的人从出生开始都平等的享有权利能力,而不管是否存在

性别、宗教、社会职业的差别。该法典在主体制度方面首次创造了“权利能力”

的概念,它以“权利能力”概念为自然人完全平等、独立和自由的思想提供了合

理化的理论基础。《德国民法典》对与自然人平等的法人主体也进行了详细的规

定,建立了完备的法人制度,从而第一次在实质上形成了近现代民法的自然人与

法人并立的二元主体制度。

当代的民事主体制度,随着经济交往发展的愈发复杂,产生了一些新的主体。

合伙,作为由合伙协议作为维系基础的共同体,成为了所谓的“第三主体”。非

法人团体,作为不同于自然人与法人的第三类主体,合伙存在自己的特征,首先,

它是多个自然人组成的实体,是由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的,不同于自然人从出生

开始就获得主体资格的特征。其次,相对于法人,合伙又没有法人的独立责任能

力,合伙内部的各成员对合伙的各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德国民法典》并

不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认为它们无权利能力,也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

责任能力,因此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国民法典》则是把合伙视为

法人的一种,这样的规定看似打破了二元主体制度,但是并没有产生广泛的影响,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仍然遵照着二元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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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的民事立法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发展,在基本的二元主体制度下承认

其他组织和国家的主体地位,大大扩展了民事主体的范围,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

践中,自然人和法人仍然是最主要的两大民事主体。下文将以这两类主体为核心,

并以其他主体理论的发展来介绍民事主体制度。

2.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大陆法系最早对自然人的主

体地位进行了确认,法国民法确认人生而平等,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性质奠定了

基础,德国民法为自然人赋予了权利能力的概念,使自然人行使各项民事权利和

承担各项民事义务有了理论基础。我国《民法通则》使用了公民的概念,将公民

等同于自然人。但是,自然人的外延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这就造成了法律对于自然人概念界定的偏差。我国《合同法》使用了自然人的概

念,今后的民事立法应当采用该概念。

2.1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内容上通常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作为最

基本的民事主体,其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权利能力,它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

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且不可放弃不

能转让。这就表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质性能力,是其作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关系主体的法律,表现

在主体制度上,就要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现实社会是由成年且神智健全人主导的社会,民法设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

度,意在保护(某种意义上也是控制)未成年人和神智不健全人的利益。①《民

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

①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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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以及不能完全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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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自然人的相关制度

自然人,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有时会存在行为能力出现缺陷的情形。法律

为了辅助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设立了相关的保护制度。

首先是监护制度。监护,意在为因年龄或精神状况有缺陷的自然人,通过法

定或者协议委托等方式为其设定监护人,以代其保护该自然人的利益。监护制度

早在罗马法上就有涉及,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制度。监护人依

法享有监护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更多的是承担一种义务,应

当谨慎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而被监护人也可以进

行与他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其次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从其立法目的来说,该制度的目的

在于保护被宣告人的利益。因为失踪只是该自然人的暂时失踪,他的失踪导致与

其有关的民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就需要为其设定一个代管人,来行使

相关的权利,保障与其有关的社会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代管人自身也应

该以谨慎和保护失踪人的利益为其行为的基本原则,履行到期的债权债务。宣告

死亡,则与宣告失踪相反,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与宣告失踪

不同,其法律后果基本等同于自然死亡,与被宣告人有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都发生了相应的变更。但是如果被宣告人在其他地方确实仍然活着,其进行的行

为仍然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3.法人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交往愈发复杂,逐渐出现了以团体为主体的交

易形式,促成了近现代法人制度的形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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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一种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3.1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能力,也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与自然人

不同,法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自其产生起就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同时,与自然人具有人身权不同,其又没有相应的独立“人格”,并

不享有人格权和身份权等权利。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

止,由其内部的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来实现。

3.2法人的相关制度

法人由于其财产和人格的独立性,具有很多不同于作为生命体的自然人的制

度。主要体现在其产生和终止的制度上。

首先,法人的产生有相应的注册登记制度。自然人的产生始于出生,出生即

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是法人的产生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需要有独立的

财产、组织和机构,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程序上还需满足很多的登记

和行政审批制度。

其次,法人的终止也存在很多特殊的制度。法人的终止有很多原因:法人意

思机关作出决议而自愿解散;法人在设立或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被

主管机关强制解散;法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基于法院的裁决司法解散;或是法人因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有资不抵债的可能时的破产解散等。企业法人在解散后还有

特定的清算制度,法律规定相应的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以使法人能够平稳的消

灭其人格而不会对利益相关人造成较大的损失,维护整个交易秩序的。

4.其他组织

有学者指出,我国的民事主体除了传统的二元主体制度外,还存在其他组织,

而其他组织中,合伙作为典型的代表,体现了其与法人既相似又有本质不同的特

点。下面就着重介绍关于合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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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按合伙人身份的不同,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形

式,并分别作了专门规定。由此,不但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中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

人和法人的二分法法则,而且在民法学界引发了一场关于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旷

日持久的论争。有学者认为,如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

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把非法人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在诉

讼法上可以被诉,具有消极的当事人能力),但由于这些组织只有单一意志的集合

——共同意志,没有也不可能形成单一的意志,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

不能成为法学上的主体,当然不能作为民事主体。①由此我们可以判定,主体是否

具有独立的财产、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都不是其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决定性

条件。否则,我们将无法理解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的未

成年人为何能被各国普遍规定为民事主体,更无法理解美国、比利时、法国何以

能将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视为法人。②

5.民事主体的新发展

民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其必定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

水平的巨大影响。随着21世纪经济高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民法也受到了新

的冲击和问题。

首先,动物作为一类重要的民事关系参与者,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对于

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动物分类区别,徐国栋教授认为:动物

中只有畜养的食用动物才是物,对于其他的动物似乎应认为是权利主体,具有法

律人格,只不过其权利的行使由一定的动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而已,这种动物具

有“准主体”的法律地位。③但是也有意见认为现在赋予某些特定的动物以民事

主体的地位还为时尚早,毕竟现实条件下的动物保护机制还不完善,即使确定了

它们的法律地位,也不能建立有效地权利保护机制,使得这一主体制度的设置形

同虚设。

刘胜题.民事主体与民事意志的关系——兼读《民法哲学论稿》[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5.1.79

②蒋大兴.关于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观点的评价__兼谈民法主体理论的重构[J].山东法学.1997.6.22

③刘慧兰.对民法之主体制度的探讨[J].经济师.201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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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生物技术的发展也对传统的民事主体制度带来了挑战。克隆技术的出

现使得人类的繁殖有了新的途径,而这些从新的途径产生的“自然人”主体该如

何定位,是否应当将生殖性克隆产生的人类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内。这一讨论还

没有一致的结果,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随着这一技术的广泛应用,必将引起越

来越多的关注。

6结语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体系的核心,各类民事主体的产生不仅受到法律制度发展的

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何在传统的二元主

体理论里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如何迎接新技术对于主体分类的冲击,都是

我们今后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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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龙卫球.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

报.2011.4.142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55

[3]刘胜题.民事主体与民事意志的关系——兼读《民法哲学论稿》[J].上海理工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4]刘慧兰.对民法之主体制度的探讨[J].经济师.2010.8.95

版).2005.1.79

[5]蒋大兴.关于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观点的评价__兼谈民法主体理论的重构[J].

山东法学.199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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