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JuridicalActTheor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
作者:李爱君[1]
作者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物刊名:政法论坛
页码:176-183页
年卷期:2019年第3期
主题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法律行为;行为方式;非法律主体
摘要: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受到了法学界的关注和研究,探讨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就是厘定人类与人
工智能之间的关系。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的厘定是以人类保证自身生存秩序和发展为终极目标。
从法律价值层面,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应首先从实践中观察和研究人工智能对现有的法律关系有什么影
响,并从影响中以保证人类的生存秩序和发展为终极目标,以防范人工智能在应用中对人类社会所产生的
风险为核心,以服务于人类的幸福和发展为目的总结和抽象出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从法的结构层面,法是
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的基本结构是主体、客体和行为。人工智能在法的基本结构中是主体、客体或是
行为决定其法律的性质。学术界对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有主体说和工具说。笔者的观点,人工智能是研发
者、制造者和使用者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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