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MBA学员专用讲义《理解法律与商法》
本章学习要点
制度的构成与作用
法律与道德法律规则的构成
法律体系
商法的体系批判性思考市场与政府效率与公平
第一节制度与法律
一、制度
1.制度的构成
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就没有必要存在社会制度。不同的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社会。所
谓社会,就是多人、多体构成的整体。由于利益冲突和文化、价值取向的不同,人、
组织、体、民族等社会主体彼此之间存在着冲突。于是,协调各方冲突关系的社会行
为规则的出现就成为必然。
这些行为规则构成了制度的核心部分。但是对制度的完整理解,不应只限于这个层面,
除了静态的规则之外,往往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机构来促使规则的实施。因此,制
度包括两个层面:规则和组织,如图1-1所示。规则是静态的规定,组织是动态的运
作。
规则
制度组织的设计
组织组织的运转
组织的关系
图1-1制度的构成
2.制度的作用
制度的作用有二:
(1)协调社会的利益冲突。通过制度安排,争议各方可以达成解决方案。争议产生
摩擦成本,浪费社会资源,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争议合理和有效地解决,有助于减少
争议成本。由此,制度可被称为社会机制运作的“润滑剂”。但是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则
作用相反。
(2)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制度可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人与人之间有
冲突是一个方面,分工合作是另一方面。分工合作可选择不同方式,这实际上涉及到资
源的不同配置。分工意味着专业化,即每人各展所长,让资源流到能最大发挥其效用的
人那里。合作则是不同社会职能的有效组合。制度安排可促进专业化的个人或组织之间
的有效配合,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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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
分工合作模式是多层次的,既有微观的组织设计,也有宏观的结构安排,局部的合作可
能只是整体中的专业化部分,专业化的组织本身可能也是一个合作体。因此,制度设计
在不同层面由不同主体进行。这就需要对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制度安排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即个体或组织独
自或联合进行的制度安排,是自发地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如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设计、
企业之间交易的安排、企业之间联合的安排等;一类是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即国家或
政府机构进行的制度安排,该制度安排着眼于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具有普遍适
用性,法律是其重要内容。
微观制度安排是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目的在于扩大各自利益并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
而宏观制度安排的作用有二:一是当市场主体之间无法解决争议或解决争议的成本太大,
通过统一的制度安排来减少争议解决成本;二是每个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彼此利
益有冲突。微观层面有效的制度安排并不一定意味着总体有效率,由此需要宏观层面的
制度安排以促进总体经济效率。
宏观制度安排体现的是政府的力量,而微观制度安排则是市场的行为,双方互相影响。
国家在进行制度安排时,应尊重微观层面的主体的作用。只有当微观主体不能解决自身
问题或解决的成本过大时,才有宏观制度安排的必要。
二、制度创新
1.什幺是制度创新
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是复杂多变的,而制度的变动却不灵活,于是社会
变革的需要和相对稳定的制度之间产生矛盾。
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时,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一
个动态的过程,是指对制度构成因素进行变革,包括规则的变动和组织机构的变动,目
的是通过对规则和组织机构做出调整,以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保守的和积极的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保守的和积极的两类。保守的制度创新是对社会变革需要进行被动的回
应,而积极的制度创新具有前瞻性,在顺应社会变革趋势的前提下主动积极地进行变革。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制度总体框架成熟,制度创新往往是被动地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进行局部调整。而对于急需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旧的制度
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往往借鉴先行国家的经验,从根本上进行制度创新和改
革,其创新是全面的、激进的。从根本上改革旧制度并建立新制度,是一个转轨的过程。
目前很多国家处于这一过程中,如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中国和拉美国家等,其经济制度
由原来中央控制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例释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由规则着手进行制度创新备受重视。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
导致西方经济之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西方国家政治结构上的缺陷。政治权利分配相对
于经济权利分配的不平等,如民主政治制度给利益集团的权利远远大于给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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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结构的内在不平衡危害了市场及经济的发展。因此该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在《自由
与限度》一书中指出: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
战。①
3.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
制度创新并不容易。对于破旧除新的国家来说,要克服的一个瓶颈是“路径依赖效应”。
专题案例1-1给出了路径依赖效应的解释,从中可以发现:路径依赖所形成的成本是制
约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也提醒了制度的安排者:制度安排需谨慎为之,否则实
施后一旦发生问题,要想克服非常困难。
专题案例1-1“无间道”
故事
很久很久以前,有两个城市:A城和B城。两个城市之间没有路,非常不方便。很多人
都想:如果有条路,那该多好。就把这条大家梦想的路取名叫“无间道”吧。
如果两个城市之间是一马平川,最好的方案就是:“无间道”是两个城市之间的直线。但
现实并非这样。两城之间有一大片尚未开发的森林,森林茂密,地形复杂,狼出虎伏,
广博神秘宛如巴西的热带雨林。
这样的地形,实在让想修路的政府和企业头疼。光是勘探就不知要花多少时间。老百姓
可等不及了,尤其是那些“求利若渴”的商人们,怎会让森林挡住他们经商的道路
呢?
鲁迅说:“世界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A城就有一个勇敢的商人,在
利益的驱动下,勇敢地穿越森林,向B城进发。为了躲避虎狼,他走的路线尽量绕开虎
窟狼穴。对于那些泥沼深渊,他也是能避则避。就这样,他摸索出了一条自己的路线。
显然,这条路不是一条直线,但是对商人来说,走这条路,当时是最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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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这个路线。于是道路上的草被踩平,挡着路的树也被清除,
一条蜿蜒的但越来越宽敞的“无间道”初显轮廓。
“无间道”继续在发展。由于走的人越来越多,开始有人修修这里,修修那里,让它越
来越像条路。在路的两边,开始有人搭起棚子,为路人提供饮料和食品。再后来,路越
修越好,而路边也出现了很多的商店、饭店、旅馆、修车点,甚至还出现了工厂。越来
越多的人开始定居在路的两边,以路为生,居民区在扩大。由于路对大家越来越重要,
于是就不断集资修路,“无间道”最终被修得又宽又好。
但是“无间道”是一条曲折蜿蜒的路,人们日益发现走这条路的确是太绕了。怎幺办?
再修一条路?
这时,时间已经过去了很多年,“无间道”已经不只是一条路了。这时虽然想修路的政府
或企业已经有能力勘探出路线,也有修路的足够的钱,但是却迟迟没有修一条新的笔直
的“无间道”。
评论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路径依赖的理论:最初一个商人偶然的或不经意的路线选择,现在
已经成为了联系A城和B城的重要纽带。这个选择不是最好的,但是要改变它却很难。
思考
想想看,现实中你还能出哪些路径依赖的例子?根据上述故事带给你的启示,分析
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并谈谈你的看法。
(编写参考:马克·罗伊着,历咏译.法与经济学中的混沌理论与进化理论.经济社
会体制比较,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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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与道德
1.三类规则:习惯、道德与法律
在制度的两个构成因素中,规则是核心。即使是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运行,也有赖于规则
的设定。
对规则的一个通常理解是,认为规则是规范个人、组织、体等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行
为准则。如果把视野放宽到国际社会,政府、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行为准则的协调,
国际法承担这一任务。
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有三类:习惯、道德和法律。从历史的角度看,习惯最先产生,接
着由习惯先后分离出法律和道德。①
2.习惯
习惯也可称为惯例(Customs),指习惯性做法,是传统延续下来的做法。它的延续性和
传统性,即长时间连续不断地被遵循,并非是习惯产生约束力的惟一原因。有的习惯的
确只是一种惯常做法,如某些风俗;而有的习惯之所以得以延续,往往有其合理性的存
在。这些合理性可以追溯至其起源来理解,可以是文化观念、价值理念或理想。具有合
理性内涵的规则具有价值判断的力量,成为行为规范中最为有力的部分。
根据其是否具有价值判断之内涵,可以把习惯分为无价值判断的习惯和有价值判断的习
惯,法律和道德主要是从后者中分离出来,如图1-2所示。
无价值判断风俗习惯
习惯
有价值判断道德和法律
图1-2习惯的分类和演变
3.法律和道德
法律与道德都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但性质不同。对于一国范围而言,法律是由国家制
订或认可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则。所谓强制性约束力是指规则的实施有国家机构
的保障,由国家的力量来促使规则效力的发挥。而道德则是约束人的内在良心,它的实
施依赖于行为人的自觉,没有国家强制力量的介入。
那为什幺有的习惯规则上升为法律?有的习惯规则却成为道德?
法律既然是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的,那幺它必然对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影响非常普遍和重
要。由此,法律规则应该:一是具有普遍认同性,即争议相对较小;二是重要影响性,
即对社会整体的影响和重要性相对较大。而有些道德规则有普遍认同性,虽然相对重要
性没有法律规则那幺大,但如果也由国家力量来促进实施,可以为社会带来更大的好处。
但为什幺没能上升为法律呢?
由此引出第三个区分的因素,即立法和司法成本问题。资源是稀缺的,这是人类利益冲
突产生的根本原因。立法和司法资源也是稀缺的。当有限的立法和司法资源面对非常庞
杂的规则时,既然不能实施所有应该实施的规则,就要从中筛选出产出效应最大的部分,
即实施后对社会的影响和重要性相对较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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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与道德的演变
要以动态的视角来观察法律和道德的演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
律和道德的分界也在发生变化。比如先前的法律可能沦为道德,而先前的道德可能上升
为法律。法律或道德甚至有可能从人的行为规则范畴中消失。这些变化都源于社会发展
过程中人对价值观念及其重要性的理解发生变化,由此导致不同规则的重要性发生变
化。
四、法律规则的内容
1.权利与义务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最基本的两类:权利是规定法律主体可以行为或可以不行为的规则,
义务则是规定法律主体必须行为或禁止行为的规则。权利是一种选择权,义务则不可选
择。因此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可以放弃。
2.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
一个主体的权利,也意味着其它主体有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义务。一个人的义务,也是相
关的其它主体主张权利的依据。比如,法律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那幺其它人,包括国
家机关,都不能非法侵害其人身健康和尊严。再如,依据所达成的合同,一方有支付另
一方货款的义务,也就意味着另一方有要求其支付货款的权利。
3.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人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说一个人违背了其法律义务,则应依法承担责任。义
务的违反如果是民事领域,则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刑事领域,即构成犯罪,则承担刑
事责任。在两类责任之外还有一种责任,即相关的国家行政机构可以依法对义务人予以
行政处罚,此为承担行政责任。
4.权力
法律上的主体包括人、组织、机构和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等。它们之间的往来可以分为两
类关系:一类是横向的关系,就是主体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平等的交往,
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往,如人与人之间的市场交易活动;一类是纵向的关系,即主体
之间有纵向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发生在履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被管理的个人和组
织之间。政府机构的管理权力的取得和行使由法律规定。
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国家是属于全体人民大众的。由于不可能每个人都参与社会管
理,所以人民通过选举等程序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机构来进行管理。权力的授权人是人民,
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是国家机关。当多数人的权力由少数人行使的时候,就存在着一种
危险,即少数人利用所掌控的权力来为自己或少数利益团体谋私利,从而侵害了人民的
整体利益。因此国家的法律在规定权力问题时,应非常慎重:一是权力不可过分集中。
权力一般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类,由不同机关行使。在我国,立法机构是人民代表
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司法机构是法院和检察院,而行政机构则是各级政府部门;二
是对权力范围的规定应该清晰明确,任意裁量的权力不可过大;三是对权力行使的程序
应作合理的规定,以保障权力行使的循规蹈矩。
例释“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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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①
由此,法律的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是侵害他人权利或违
背自身义务的法律后果。由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又对应引申出国家机关的权力。既然权力
有侵害人民利益的隐患,不可不作清晰的界定和程序上的限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促
使权力达到其正当目的,即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的不受侵害和充分行使。
法律规则没有作规定时留出的空白,属于权利,而非权力。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则的形成、构成以及实施等三个方面的制度体系。
1.法律规则的形成
法律规则的形成有三个来源:一是成文法的制订,即立法机关制订法规、条例或法典;
二是国家对某些惯例的认可,从而使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三是法官的判决也可成为法
律。
就第三个来源而言,不同国家的态度不同。全世界的国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法系:一是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为法国、德国、日本等,法律规则的主体是成文法,法官的判决一
般不是法律,但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阐述有一定的权威性;二是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为
英国和美国,法官的判决是法律,又称判例法。同时也有立法机关的成文法制订。
我国属大陆法系。
2.法律规则的构成
法律规则的构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审视:一是看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由此法律规则
可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二是看法律规则是规定实体的权利义务还是有关实体权利义务
实施的程序,由此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公法公法涉及的是社会或民众的整体利益,有关国家机关和被管理的个体之间的关
系。主要包括:
(1)宪法。宪法是万法之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最高的,其它法律都不得与其
冲突。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根本权利以及国家机关的构成和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2)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秩序和人民的
权益危害很大,须予以严厉制裁和强效执法进行遏止。同时也要看到,刑事执法机关如
果权力行使偏差,会对无辜的人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在现代刑法理念中,对刑事执法的
权力予以分割,侦察、批捕和审判等权力分离,并通过程序的限制来达到制约的目的。
同时规定了“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等根本原则。
(3)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行使管理权限的法律。与刑法一样,界
定行政机关权力的范围、明确权力行使的程序以及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等非常重要。
私法私法主要是民法,是有关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交易或交往关系的法律规则。民事
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民法主要包括以下法律:
(1)合同法。合同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往或交易关系。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自由地
表达意志、达成合同,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同时也考虑到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
的确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法律也应予以适当地干预,比如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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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民事主体生活的根本,也是交易的基础。其中
不动产,如房屋和土地,对民事主体来说意义重大,尤其应重点保护。财产法规定了民
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并提供保护。
(3)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四类: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依法律或
合同而取得的债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
(4)有关婚姻、家庭、遗嘱和继承的法律。对此国家均有专门立法予以规定。
实体法与程序法有关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归于实体法之列。与之相对应,程
序法是有关法律救济程序以及国家权力行使程序的法律。无论是民事主体寻求法律救济,
还是国家机关主动行使管理权力,都涉及到国家权力的行使问题。如前文所述,由于有
必要制约权力的滥用,因此程序的约束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的作用有三:规范权力、制
约权力以及督促权力的正当行使。
一个法治国家,对程序的重视甚至超过实体法。的确,程序的公平不一定能保证结果的
完全公平,但程序的不公平则意味着权力越轨,是对民众权利的最大威胁。
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从原来的“重实体、轻程序”转向“重视
程序正义”的过程。
例释英国有古老的法律格言称:“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
的方式得到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3.法律规则的实施
有关法律规则实施的组织体系,称为司法体系。其中,法院是审判机关,对民事、刑事、
行政等案件做出判决;检察机构是犯罪的公诉机关;公安机关则为司法辅助机关,负责
社会治安以及犯罪的侦察审讯。
在司法体系中,法院居于核心地位。一方面,法院接受权利人的诉求,听取原、被告双
方意见,做出判决;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法律制度做出的理解和解释
也在影响法律规则的实施。即使在成文法国家,由于法律规则不可能穷尽一切细节,故
为解释和运用法律留下了空间,此为法官的任意裁量权。在法官行使任意裁量权时,立
场中立与否以及是否通晓法律精髓,直接影响着判决的质量,也对法律进步产生正抑或
负的影响。由此,法官的素质和保证法官中立的制度设计非常关键。
例释“犯罪好比污染水流,不公正司法好比污染水源,因此,一次不公正的司法
甚于十次犯罪。”(培根)
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应秉承良心、通晓并尊重法律、客观理性,立足公平,关注社会
发展,以求真的态度和严密的分析做出公正的判决。所谓中立,最关键一点就是做到抵
御住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干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
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之间的对抗中,法院是最后的防御线。如果这条防线也被
权力攻破,则社会难免堕入腐败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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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释“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
(哈耶尼)
六、中国的法律体系
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领导机构在“实事求是”的思想指导下,积极反思以往的政
策错误,对外开放,对内改革。改革方面,以市场化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以法治为
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
1.法律规则的形成
在法律规则的形成方面,我国属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决为法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
国的有对法律的解释权,其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审判的意见有一定的法
律效力。而且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下级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有指导作用。尽管如此,原
则上法院的判决不具法律性。
在我国,立法机构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和地方行政机
关也有一定的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机构制订和以及基本法律,地方机构立法不
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立法被称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同样不可与宪法以及
国家基本法律相抵触。
2.法律规则的构成
在法律规则的构成方面,我国的立法基本覆盖了法律的各个领域。虽然仍存在不少问题,
但短短二十多年做到如此进展已属不易。而且法律制度的改革一直朝着民主和法治的目
标迈进,相信会越来越完善。以下是我国主要立法的简要介绍。
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下层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不得
与其原则和精神相悖。现行的宪法于1982年通过,为我国的第四部宪法。之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改。1993年的修改正式规定了“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而2004年的修改则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了宪法。
刑法《刑法》在1979年通过以后,在1997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这次修改旨在体
现当代的刑法思想,进步很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得以确立。①
行政法主要法律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和《行
政许可法》等。
民商事法律总则性的法律为《民法通则》。在经济主体方面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
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等;在合同领域有1999年的《合同法》;
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在竞争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
法》;对弱势交易主体保护方面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劳动法》等。
经济管理法律在税收、计划、价格、审计等方面均有专门立法。行业监管方面有《保
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对外资的促进则体现在有关外
资企业的法规和条例中。
程序法方面国家基本法律有《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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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规则的实施
我国的审判机关为和各级地方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检察院负责批捕和
公诉工作,而公安局则负责侦察和审讯。近年来,有关公检法系统的改革措施不断出台,
总的方向是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这些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高公检法队伍人员的素质。对于法官和检察
官的任职门槛从学历、考试等方面提高要求;二是严格执法程序;三是在保证办案质量
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
虽然我国司法体系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但是从无到有、从差到好的转变毕竟需要一个
过程。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和法治进程的加速,司法体系的改
革也将更加深入。
第二节商人及其法律环境
一、正确理解“商”和“商人”
商事活动是有关商业交易或经济往来。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形成了“市场”,所谓
市场,就是交易的发生环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市场中的交易促进了资
源的有效配置,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
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上拟制的人,主要是法人实体,如公司。因此对商人的
理解应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包括个人、各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商法——商人的法律环境
商法是有关从事商事或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的法律。由于商事活动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
的交易行为,因此商法主要是私法性质。长期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习惯或惯
例,商法中的根本原则和主要法律规则,如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等,多来自于长期商人
自治形成的惯例。国家对于市场和商事活动一般以不干预为基本原则,此谓市场自由。
商人自治与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自由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自由市场经济主张个人主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之毫无约束。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很多
时候市场存在着“失灵”问题,如信息的不对称、垄断、公共产品的提供、外部效应等。
为纠正市场失灵,国家权力会介入到市场,比如纠正垄断问题、强制信息披露、经营公
共事业、制约负外部性等。
基于市场失灵的调节是最低程度的国家干预。除此之外,不少国家,尤其是后起的新兴
工业化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政策工具来影响经济。最突出的
表现有二:一是对重要行业的监管,这些行业往往对国家经济的整体安全和发展有重要
意义,比如金融、电信等;二是以积极的产业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比如促进外资引进、
扶持战略行业、保护幼稚产业等。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市场的干预的范围在扩大,
由最低程度的干预扩展为对经济的宏观管理。这些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活动主要表现
为各种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施,可统称为有关经济管理活动的法律,即经济法。
传统的私法意义上的商法与现代的公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很多内容互
相关联,互相渗透。因此很多学者对商法和经济法的划分大伤脑筋,本书对此争论不作
阐述,而是着重于对具体规则及相关理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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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写作的视角是围绕从事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商人展开,来分析市场主体从事经
济活动的法律环境,即影响商事主体之决策和行为的基本法律构成。显然,影响商事主
体之行为的法律不仅包括私法性质的规定,也包括公法性质的经济管理的法律。由于篇
幅所限,本书所阐述的商法体系仍以私法内容为主,另外包括一部分国家干预合同自由
和市场自由的内容。对于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本书不涉足。
本书的体系为:
➢导论:第一章。介绍法律、商法以及商法的理论主线。
➢组织:第二章至第五章。即市场主体以怎样的组织形式进行经济活动,以及组织
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探讨公司治理结构。
➢权利:第六章至第七章。分析商人进行民事活动所涉及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
产权等方面。
➢交易:第八章至第十章。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活动,主要通过合同形式表
现出来。
➢干预:第十一章至第十四章。对消费者和雇员的保护是对交易自由的干预,反垄
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则是对市场竞争自由的干预,另外还有解决争议的法律途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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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商法的学习
一、商法的重要性
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商法是法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它知识体系不完整。但对
于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其重要性何在?
在美国,商学院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十个理由是:①
➢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则。
➢熟悉对企业经营自由的法律限制。
➢对竞争对手的可能的错误行为形成警觉意识。
➢认识到法律对企业家之行为的限制。
➢能够与律师沟通。
➢做一个更见多识广的公民。
➢拓展职业才能。
➢探索企业决策之令人着迷的复杂性。
➢增加对企业伦理问题的认识。
➢开阔眼界,了解法律和商业,很令人兴奋。
对经济或管理专业的很多学生来说,课程的实用性更受到重视。其中,MBA或EMBA
学生多以职业经理人为职业目标,选择课程更注重其实用性。在国内和国外的诸多商学
院或经济管理学院,商法或类似课程已被列为MBA和EMBA项目的核心课程。这一事
实可以说明商法对于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商法课程之所以对经济管理专业很重要,正是由于任何企业的经营活动都要受到法律
环境的制约。任何企业决策都要在法律划定的框架内进行。在当今社会,法律对于企业
决策的影响力日渐增大。因此,商法课程也被称为“企业的法律环境”。
学习商法之后,一个学生可以达到如下的目标:
➢了解你的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法律设定的法律界限,逾越它意味着法律风险的产生。对法
律义务的了解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了解你的法律权利。权利是选择的自由,是带来利益的机会。行使权利必须先了解它。对于
一个有企业家意识的人来说,放弃任何利益机会都是不明智的。作为公民,不了解和积极主
张自己的权利,也不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合格公民。
➢了解你的竞争对手。法律为竞争设立了衡量标准。另外,你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你的竞争对
手也具有。学习商法可以帮你预测或评价你的竞争对手的决策和行为。
➢了解你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企业内员工等,了解他
们的权益和企业的相应义务,可以更好地做出合法而合理的决策。
➢了解消费者的权利。国家对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另外,在消费者中建立良好的信誉也是企
业竞争的重要策略。
➢了解你自己。了解你作为公民、企业员工、经理人或企业家时的权利和义务。
二、学习批判性思考
商法是一门实用性的学科,这毋庸置疑。通过商法的学习,可以了解法律规则,以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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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了解社会。学习法律还可以带给你更多的收获,最需要提示的一点就是:学会
思考。
思维的训练,其重要性要远超过知识的记忆。而且,只有思维活跃,才能系统深入地理
解知识。无论是做律师、法官,还是做经理、企业家,思维的逻辑性与缜密性、开拓性
与创新性是成就事业的重要因素。
法律是最具逻辑性的学科,通过对立法和判决的研读可以让人能分辨事实、抓住重心、
有理有据地进行分析。同时它又直面现实,在分析的同时可以引发对社会问题的深层次
思考。
近年来,在西方国家,大学教育对思维训练的重视已超过知识的传授。一个非常流行的词
汇是“批判性思考(CriticalThinking)”。根据RobertEnnis的定义,批判性思考是指“合
理的、有深度的思考,重心是决定要相信什幺或要做什幺”。①这个定义强调了批判性思
考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思考的理性和深入;二是在思考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但怎样做
到深入和理性?怎样进行决策呢?
批判性思考应该有以下过程:
1.收集和筛选信息。相关的事实和信息有哪些?哪些是有用的,哪些是没有用的?对有
用的信息,要依其重要性进行归类排序。
2.发现问题和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什幺?对问题的认识有哪些相互争议的观点,其各自
的依据又是什幺?
3.寻分析的标准和依据。可以是理论、学说、信念,也可以是习惯或规则。
4.理解分析的标准和依据。分析标准往往比较抽象,对其中的术语和原则应作怎样的解
释和理解?
5.确定分析的标准和依据。结合相关事实筛选出重要的标准和依据。标准和依据之间如
何互相补充以做总体把握?如果互相冲突,如何平衡?
6.尝试得出结论。如果不能得出结论或结论不具说服力,请继续往下进行。
7.分析影响决策的原因。是缺乏相关事实或信息?是缺乏分析标准和依据?对分析标准
和依据的理解不透彻?
8.根据出的原因回溯到相应阶段,重新进行思考和分析。
如果得出了结论,批判性思考的过程到此为止吗?不,请继续。
9.不断反思。时势变迁,对理论和规则的认识也在变化。思考最忌讳两点:一是盲目信
从已有的结论或观点;二是对一时得出的结论,在时间变化后,仍然僵硬坚持。所以,
要敢于怀疑,不盲从。要不断反思自己,反思已得出的结论,将反思的习惯持续不断地
保持下去。勇于质疑、小心求证、常想常新,这就是所谓的批判性思维。
学习法律切忌只“以法论法”。法律是一个开放的学科,很多立法和判决的理由来自于其
它学科的分析,有哲学、政治学以及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作为依据。商法涉及的是市场
交易等经济活动,因此与经济学理论的关系更为密切。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商法
时,千万不要闲置已经学过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知识!法学院的学生要学好商法,建议
适当补充一些经济学知识。
一个有创新精神的学生,应积极寻立法背后的理论依据,结合事实来深入理解法律和
案例。并进而大胆怀疑和反思有关的理论和现有的立法与判决,通过批判性思考,不断
进行批评,提出问题,并尝试提出改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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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解商法的理论主线
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交易和竞争两类。一方面,每一个主体都有进行交易和竞争的权
利;另一方面,他们的行为又要受到相关义务规定的制约以及相应政府部门的管理。由
此在商法的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如何解决权利与权力之冲突的问题。扩张权利即扩张
经济活动的自由,扩张权力即扩张经济干预和管理以限制市场的自由,两者是此长彼消
的关系。这一矛盾即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解决这一矛盾也就为理解商法中权利以及权
力的界限提供了理论依据。这是理解商法的第一条理论主线。
不仅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矛盾,不同主体的权利之间也有冲突。在资源稀缺的社会,利
益冲突在所难免。冲突直接反映为争端和诉讼。考虑到立法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法律
不可能规范所有争议。哪些争端应进入法律的领域,哪些争端应留给道德来规范?立法
时的规则设定如何划分权利与权力、不同主体的权利之间的界限?在面对抽象的规则时,
法官如何正确理解规则并做出合理的判决?这需要对立法背后的理论因素予以掌握。任
何法律,包括商法,都以公平为第一要义,可以说公平是法律的灵魂。与此同时,法律
和判决又有其社会影响,不是只适用于一个案件,需考虑到对社会的整体影响,这就是
所谓社会政策的考虑。在经济方面,个体的商业自由与整体的经济福利之间难免存在冲
突,由此引出学习商法的第二条理论主线:效率与公平。
下面分别阐述市场与政府、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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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与政府
1.自利与利益冲突
经济学的首要假定是经济人,经济人是“自利”的。对这个假定没有必要进行价值判断,
这只是一个事实的陈述。虽然不是所有的人都这样,但毕竟“自利”是人类最根本的特
性。
自利的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稀缺的资源由此更加稀缺。经济人彼此进行交易,对
手之间进行竞争,形成市场。市场的内涵一是“交换”或“交易”,二是竞争。在交易和
竞争中每个人都想最大程度地占有资源,由此产生利益冲突。
2.市场失灵
在市场中,影响市场主体决策的是价格信号。每个人都随价格信号的指引来投资、生产
和消费,资源的配置也由此趋向优化,即资源流向最能产生效益的部门或企业那里。在
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市场主体无法影响市场价格,市场的进入和退出也能迅速实现,资
源的配置可达到最优状态。
但完全竞争只是理论模型,它有四个前提假定:充分的信息、给定的价格、同质的产品、
无障碍的市场进出,这些假定在现实世界的市场中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现实的市场往
往偏离最优状态,即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有四种情况:一是垄断,即某个或某些市场主体影响或控制市场价格;二是信
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即有关交易的信息不真实、不完全或不对称,从而影响市场主体
的决策;三是公共物品的供给,公共物品,如国防、道路、指示牌等,为社会需要,但
因为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因此没有哪个企业愿意生产,造成供给上的缺乏;四是外
部效应,市场主体的生产和消费本身产生对外部的负面影响,自己不负担成本却影响社
会的总体福利,典型例子是污染。
3.对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
对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需政府介入,如限制垄断、增加信息和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制约
外部效应等。四个方面的干预都在相关法律中得以体现,这里依次给出四个立法的例子
来对应四种干预情况:反垄断法、欺诈导致合同可撤销、部分公用事业由政府控制、对
知识产权的保护。
政府纠正市场失灵以促进市场趋向完全竞争的方向,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即提高效率。
这是政府最基本的干预形式,也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
4.政府其它三项干预经济的职能
政府的另一个经济方面的职能是管理经济,主要包括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以及产业
政策等三项职能。再分配是通过税收、社会福利等手段来扶助弱势体,其目标是正义,
但再分配的范围有限,过度则影响效率。稳定经济是在宏观经济发生异常波动时,通过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调整。一旦经济运行正常,则政府介入要减少并退出。①而产业
政策是对产业予以区别对待,相应进行监管、扶持、保护和促进,从而达到总体经济增
长的目标。
5.政府的经济职能与商事立法
在政府的四项经济职能中,前三项的干预程度有限,要幺是范围有限,如收入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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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幺是被动的暂时的应对,如纠正市场失灵和稳定经济,一旦异常情况消失,则退出市
场。而产业政策则体现了对经济的主动积极和长期的干预。发达国家的政府职能一般仅
限于前三种,而产业政策工具在发展中国家使用最为频繁。政府的经济职能如图1-3所
示。
纠正市场失灵
收入再分配
稳定经济
效率
平等
稳定
政府的经济职能
监管
产业政策扶持
增长
保护
促进
图1-3政府的经济职能
发展中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政府频繁使用产业政策工具,这种经济促进模式可称为
“政府主导”。一方面,的确有不少成功的例子,如东亚和东南亚国家20世纪60年代到
90年代经济的飞速发展,被誉为“东亚奇迹”。但另一方面,经济干预就是权力的扩张,
权力向市场扩张得越深,市场本身的作用就会受到抑制,市场机制会受到破坏。20世纪
90年代以来,不少亚洲国家经济衰退,金融风险的抵御能力差,从而引发对政府主导模
式的反思:是不是政府的手伸得太长了些?
由此,在进行商事或经济方面的立法时,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合理界定政府干预与市场自
由的边界,并且,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抑制其负面效应。无论怎样界定,都要尊重一个
大的前提: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作用要放在第一位。另外,需要对市场的作用与不足、
政府的作用和不足有全面的了解,不可偏颇一隅。如果上述任务能够很好地完成,则在
发挥政府作用和保护市场效率方面达到平衡。
限制政府权力也是一个法治进步的过程。政府权力的设定来自法律,对其权力的限制也
是通过理性的立法和严格的司法来达到。这需要保障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本身的中立,
并切实提高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素质”。
我国是转轨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落后需要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的转轨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政府权力逐渐从市场中撤出的过程,而
政府权力的受限也是法治进步的过程。因此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转轨在同步进行。由
于是经济转轨,因此,一方面,要克服传统的陈旧制度的束缚,大力改革;另一方面,
由于转轨过程尚未完成,不可简单地模仿和移植西方国家的某些先进制度,否则可能会
因过于超前而“水土不服”。
专题案例1-2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及其弊端
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个人、个人之间自愿形成的合作团体与国家机构。创新活动也因主体
的区别在三个层次上展开。前两个层次的创新为主体在微观社会活动中的制度创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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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自律性制度的创新;后一层次的创新则是宏观管理层面上的制度创新,为国家之管
理制度的创新,包括政府决策与国家法律的创新。因时、因地、因需要不同,微观层面
的创新与宏观层面的创新各有先后,互相作用关系不同,形成不同的制度创新结构。
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起着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许多国
家将政府置于创新的核心地位,这种发展模式称为政府主导。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宏观
制度创新的主体——国家机关的职能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立法机构将相关法律(主要是
经济法律)的立法权转于政府。政府还取得了准司法的执法权,集决策、立法、执法于
一身。此为政府主导的主要表现。政府主导使政府摆脱了既定法律制度的束缚,减少了
决策、立法的环节,有利于改革急需的新制度的出台;而且,政府有一定的执法权,加
速了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政府主导地位有可能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
扭曲了整个系统的合理运作和制度创新过程,这一点在市场发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一,政府立法权的集中导致立法单一,层次不明,结构混乱。因为政府的行政属性
决定了其行为的“短期性”,即力求短期政绩的出现,法规多集中于刺激性、鼓励性的规
定;或为维持市场的暂时太平景象,出台强有力的市场管制措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
行为。立法结构的失衡,不利于市场的健全发展。
第二,政府对于市场仍要执行其固有的管理职能。在政府主导模式中,这一管理职能
得以强化,管理范围从市场准入的批准、市场风险的预防和遏制到事后补救,政府的管
理无处不在。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管理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管理不仅没有趋向宏观、
间接、外部管理的目标,还朝相反方向运作,从而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缺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导致政府职权滥用,大量“寻租行为”与“黑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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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间竞争的不公平,扭曲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官商结合进一
步阻碍政府对市场职能的合理化转变。
第四,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法律是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一方面,政策的多变导致
法律的多变;另一方面,立法形式混乱,法规与决定、指令区分不清,不仅折损法律的
权威性,导致市场短期行为增多,而且法律透明度差,与法治经济的宗旨不符。
第五,政府对于市场的介入应随着市场的发展由多变少,由强减弱,即在推动市场发
展的同时,逐步指导和协助市场建立起自律制度,以形成自我约束的市场机制。但在政
府主导模式中,政府的干预呈增多增强趋势,政府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市场行为决定
于政府行为,市场越来越难以脱离政府独立运行。宏观制度创新未带动微观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过程的扭曲导致创新结果的偏颇。
思考
如何发挥政府主导的“利”而抑制可能发生的“弊”?你有什幺合理建议?
五、效率与公平
世界上如果只有一个人,那就没有公平的问题。因此公平涉及的是人们在资源分享上的
关系。这里的资源应作广义理解,泛指一切能带来收益的物品以及权益。
资源的稀缺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以及尽可能大地增加产出,即如
何把蛋糕做大。这是“效率”的问题;二是资源以及产出等如何分配,即如何分蛋糕。
这涉及“公平”的问题。
1.何为效率
在经济学中,“效率”一词被用来描述资源被最大程度利用的状态,包括“生产效率”和
“配置效率”两种情况。所谓生产效率指用最小的成本来达到最大的产出。如果在不影
响产出的前提下成本还有降低的空间,则未达到效率。所谓配置效率是指资源的配置达
到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要使某人的状况变好必须使他人的状况变差,换言之,
资源的配置没有可以改善的余地。如果还有可以改进的余地,即在不使得他人的状况变差
的情况下,某人的状况还可以得以改善,则未达到效率。因此,所谓效率就是最大化地有
效配置和利用资源,以达到最大化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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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为公平
一说到法律,就想到公平,公平是法律的灵魂。“法”的左边为“水”,取“法平如水”
之意。但什幺是“公平”?它涉及人们被对待的方式。由于社会是人类的集合体,人们
的待遇就互相有比较,公平正是被用来阐释人与人之间在待遇方面的关系。如何分配有
限的资源,包括生产、产出、权利、公共物品等的分配和分享,就是公平要回答的问题。
这种关系可以是理想化的描述,如把公平理解成平均的分配,类似于“各尽所能、各取
所需”的状况;也可以说是最大程度达到结果的平等。但这样的理解没有现实可行性。
现实中对公平的理解更多地集中在“机会公平”,即每个人有同等的机会获取利益,但能
否获取利益以及获取多少利益,取决于他的实力。在机会公平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
竞争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而竞争促使资源的配置流向最有效使用该资源的人那里,从
而效率也可以实现。由此可见,机会公平与效率是相协调的,也是现实的制度选择。
3.如何达到机会公平
问题的讨论还没有结束,如何达到机会的公平?机会的公平要完全靠市场自身的运作来
实现是不太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人并非生而平等,在现实竞争中,很多导致失败的
因素并非个人原因。要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机会平等,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二是在
竞争过程中,不公平竞争手段的行使会促使竞争趋向恶化。如果市场本身解决不了这些
问题,就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因此,法律制度的设计就是从上述两个方面着手,尽量
地保证最大程度的机会公平。对前一个方面问题的解决,主要反映在社会保障等扶助弱
者的法律制度上。如社会保障制度用以保证每个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当一个人失
业的时候,可以领取失业金,也可以参加政府的一些培训项目,以获得帮助尽快到新
的工作。对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则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领域,要通过规范市场行
为来保障公平和有效率的竞争环境。但要注意的是,上述问题的产生是竞争过程固有的
或必然会发生的,不能因此否定竞争的作用而以计划来取而代之,回到“命令经济”的
状态下。对机会公平的法律保证仅限于减少竞争所产生的“副作用”,来协助竞争发挥其
进一步促进效率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效率为主,公平为辅。
对“主和辅”的理解不能进而演变为先和后的关系,即不能类比为“先做大蛋糕,后
分蛋糕”,因为蛋糕的做大和分蛋糕是同时进行的。法律对机会公平的保障,是因为现实
固有的机会不公平制约了效率的发挥,因此保障机会公平恰恰是为竞争作用的有效发挥
拓展空间。与此同时,如果超出了“机会公平”的范畴,步入“结果公平”,则制约了竞
争作用的发挥。因此虽然做大蛋糕和分蛋糕是同时进行的,但分蛋糕只能在“机会公平”
的约束下分,以不制约竞争作用为前提。如果不问生产人的贡献,一律平分蛋糕,在某种
意义上固然是美好的理想,但并不现实,实质上是在盲目追求结果平等。这样,人与人之
间没有了竞争关系,无论贡献多大,结果都是一样,那幺谁都不愿贡献,最后就是没有蛋
糕吃。
4.机会公平与效率的界限
尽管如此,在现实的制度设计上,仍有难题存在,即如何清晰地划分机会公平和效率的
界限。如前所述,在不恶化其它人的状况下,如果还有继续改进的空间,则为还没有达
到效率;如果没有改进的空间,则为达到了效率。进行纯理论的分析是没有问题的,但
现实中存在的大量情况是:效率的确有改进的空间,但必须要恶化某些人的状况。改进
的收益大于恶化的成本,因此总的效率是有可以改进的空间。如果恶化的成本和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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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可以被准确地计算出来,那就不妨以收益来补偿恶化的损失,但现实的复杂性恰恰
在于它很难计算。这类问题往往发生在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或局部利益的冲突上,或者
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冲突上。比如,某政府要修一条路,这条路是交通要道,修好之后会
大大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但修路先要拆除所选路址上的房屋,怎幺计算出道路所带来
的收益?怎幺计算出被拆房屋的“合理”价值?这是决定修路是否有效率的前提,也是
决定修路后给予房屋主人多少补偿的基础。这里可以概括出划分机会公平与效率界限所
涉及的三个问题:第一,要不要为效率而折损现有的机会公平,即改变房屋主人的房屋
权属?第二,如果改变的话,改变的范围是多大,即要拆除多少房屋?第三,如果改变,
应当怎样补偿以及补偿多少才能使得权益(机会)被折损的人回复到原有水平的机会公
平上去?
当整体与局部、集体与个人、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有政府权力的
介入,由此引入第四个方面的问题:政府权力的不正当介入阻碍着机会公平的实现。当
权力前进一步,个人的机会就少一分,如果政府权力偏向一方,则会出现不公平的状况,
而这种不公平反过来又会带来无效率的结果。比如政府机关帮助大企业来征地拆房,并
且压低应给的补偿。这样的情况下,权利被折损意味着机会公平没有实现。权利人如获
得合理补偿,可以进而有更多的产出,因此竞争机制在另一方面被抑制。
5.程序公平
在此,对机会公平涉及的问题进行总结:一是机会的确立、获得与实现;二是在自由
竞争中机会的失去及其补偿问题;三是机会被政府权力强制剥夺而失去及其补偿的问题。
对三个方面问题的解决,程序公平是一个关键。
程序公平即为通过怎样的程序设计来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实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
内容:一是合理划分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的界限,以确定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二是
在机会因市场竞争而失去时,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社会扶助的内容和范围,以促进机会
的再获得和再利用。要以不损害竞争的作用为前提;三是针对机会被强制剥夺的情况,
严格限定权力介入的前提条件,并规定合理的补偿机制。这种情况下,由于有权力介入
权利、政府介入市场的问题,因此更要慎重对待和严格限制。
总之,制度设计要保证权利人获得合理评价、合理决定以及合理补偿,需要通过制度设
计来约束政府权力的滥用,约束强势体力量的滥用,保证每一个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可以获得充分的申诉渠道以及中立而专业的裁决。达到这样目的的制度设计即为体现程
序公平。
专题案例1-3拆迁农民“脱富致贫”
近年来,在农村和城市由于拆迁问题引发的众上访数量增多,有些上访人甚至做出了
过激的举动。这不仅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视,也引发学术界对此问题的讨论。
拆迁,就是收回交给个人使用的土地,拆掉个人所有的房屋,移出地方来,另做他用,
比如修路、建工业区或大学城等,目的是为了发展当地经济或其它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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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关乎整体利益,而拆迁只涉及少数人,为多数人牺牲少数人利益似乎是一个“正
当”理由。但对问题的分析远远不止这幺简单。下面看一个“拆迁”的案例。
在大风景区乐山和峨眉山之间有一条公路。2001年,当地政府决定沿此路修建“绿旅游
信道”。之后的两年内,绿信道两边的1100多户农民的房屋先后被拆除。
2003年某天,省人大代表张世昌走访了一些拆迁户,拆迁农民的生活之差让他吃惊。
拆迁之前,很多农民的生活堪称小康,但拆迁后,他们“失地、失业、失家园”,住所破
烂不堪,生活困顿。
房屋和土地是重要的资源,它们原来在拆迁农民手里。如果有这样一个方案,农民既
没有失去房屋土地,绿信道又能建好,这样的改进是有效率的,也是最理想的结果。
但现实是土地资源只能此得彼失。拆迁是通过政府行为强制进行资源再配置,将土地资
源转为新的用途——发展旅游。
拆迁有得有失,“得”是新的产出,这是效率的一面;“失”是农民手中资源的失去,即
机会的失去。当“得”必须以“失”为代价时,机会公平有被折损的危险。
首先要决定的是拆迁是否有促进效率的可能。假定新的资源配置方案比原来的配置能
带来更多的产出,而新增加的收益又能补偿拆迁带来的损失。得大于失,总量上有产出
增加。这是当地政府希望得到的结论。
既然机会公平受到折损,那幺如何弥补?接下来要决定补偿的问题。补偿的方式和数
额要能使机会被折损的人回复到原来的水平。
更重要的问题是做出上述决定的程序。是否有专家论证?农民是否有发言和与政府协
商的机会?如果不满意政府的决定,农民是否有申诉的渠道?程序是否公平直接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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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否合理,同样,程序的公平与否直接决定了拆迁方案的实施能否达到它原先设定
的目的。
绿信道到底能带来多少收益,目前还不知道。至于补偿,当地政府一方面给予开发
商优厚条件,一方面压低对农民的补偿数额。有的农民拿到的补偿费,还不够当初室内
装修时地面铺瓷砖的价。有的镇政府提供安置房出售,但对很多农民来说,价格远远超
过补偿费。在很多农民还没有安置好之前,当地政府就进行了。
没有资料显示决定拆迁和补偿的程序怎样。但从实施拆迁的过程来看,仍可看出程序
公平的缺失。国家有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但有关农村房屋拆迁的规定尚严重缺乏。
在拆迁手续还不完善、农民安置条件尚不具备时,当地政府就进行拆迁。农民的惟一申
诉渠道就是写信反映意见或上访,但得不到什幺反馈。2003年11月24日,张世昌等14
名省人大常委联名提交议案,反映问题。在省人大的督促下,当地各级政府正在着手解
决。
思考
上述的拆迁问题如何决定和实施才能最大程度地协调好效率与公平?既然不合理的
拆迁已经发生,应采取怎样的措施进行补救?
(编写参考:曹勇.拆迁农民“脱富致贫”,四川14名人大常委拍案而起.南方周末,
2004-05-20)
思考题
1.试分析法律在制度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你赞
同吗?理由是什幺?
2.书中提到了区分法律与道德的三个因素。结合这三个因素思考一下:为什幺要区
分法律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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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分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意义是什幺?
4.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有何利弊?我国如果引入这样的制度是否可行?
5.某法学院博导招博士研究生,初试惟一合格的学生系外校考生,在面试中被淘汰,
而被录取的学生均系本校学生,初试不合格,破格获得面试机会。该博导认为:笔试招
收博士生存在重大弊端,因此应扩大导师的自主招生权。另外,面试应有三个教授,但
一个教授迟到,没有提问和聆听该外校考生。对此,招生博导的回答是:根据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该迟到教授并不影响面试成绩的确定。请问你对此有何评论?
6.对于“程序优于实体”的观点,你是否赞同?理由是什幺?对于程序公正有一经
典的例子:两个孩子分蛋糕,无论让谁分都难免不公平。于是一个孩子来切,另一个孩
子先选。从这个例子,你获得什幺启发?
7.2004年6月,教育部下发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对极少数确有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要经本人和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备案。
该“禁租令”一出,即引发热烈讨论。请从“政府与市场”的角度对禁租令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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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8:2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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