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名师课堂笔记:法律规则类型

更新时间:2024-11-15 13:30: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代持股)

司考名师课堂笔记:法律规则类型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

种行为的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

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

度不同)

(1)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

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2)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

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

或程度不同)

(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

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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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

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名师讲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

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

(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

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

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

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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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

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

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1)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

刑法、行政法中岁规定的多数原则。

(2)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性(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

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

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

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

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

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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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

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

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

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

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

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

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课堂笔记: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1.权利的概念

(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

A.自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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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范围说

C.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D.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E.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

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

(2)法律权利的特点:

A.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

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

A.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B.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C.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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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

A.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

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

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A.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

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

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

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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