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与义务

更新时间:2024-11-15 15:48: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个人贷款申请书格式)

1、法律权利与义务

法律权利含义: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

范围

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义务的相关性

权利要素——自由权(法律权利的核心)、请求权(权利人要求

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对人权利,始终与特定义

务人的义务相联系,它的内容范围就是义务人的义务范围)、诉

权(权利实现的根本保证)

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法律义务含义:义务是国家通过泛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行为的

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民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

界限。

特点:一种要求或者期望、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

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法律义务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分类

根据基本法和普通法法律规定不同——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

义务

根据相应的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的权利人是特

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绝对义务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是不

特定的,义务人是特定的)、相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的权利人是不

特定的,义务人是特定的;相对义务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是

1

特定的)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义

权利与义务的联系: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权利)义务——

有些权利是虚设的;权利<义务,

从产生过程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

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由义务本位向法律本位演进

法律本位——权利优先于义务,权利优先于权力

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内容规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

按内容的确定性的程度不同——委任性(只是规定了某种

概括性的指示,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准用性(加以援引其他

法律规定,把规则的内容指向其他规则)、确定性(法律规则的

内容已经明确肯定)

按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来使用法律——强制性

和任意性

2

按规则和行为的逻辑关系——构成性规则和调整性规则

正义的分类

实体正义(主要看结果)

程序正义(主要看过程)——纯粹的程序正义(事先不知

道何种结果是公正的,只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则,得到的任何

结果一定是公正的,比如赌博)、完美的程序正义(事先知道何

种结果的公正的,但是结果的公正有赖于过程的公正,比如分西

瓜)、不完美的程序正义(事先知道何种结果是公正的,但是程

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正义,比如形式诉讼)

法的价值——在主体人和客体法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对人而

言的有用性。

司法公正包含以下要素:

1、司法合同具有公开性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具有参与性(认真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必须

对自己做出的决定的根据进行充分的说明、法官做出的

决定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辩论的基础

上)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3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实现个案正义

实施规则的8个要点

1、不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

2、

3、

4、

5、

6、

7、

8、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位阶原则——追求的最高价值是自由,其次是正义,然后

是作为基础的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当不同的主体(平等的

主体)同类的利益难以抉择时,应当兼顾二者或个方的利

益,在他们之间取得平衡

3、比例原则——处理的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1,适合性

原则;2,最小侵害原则;3,合理性原则)

确定性

前在性

可预测性

稳定性

统一性

公开性

一般性

法律意识的功能

1、认识和评价功能: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对法律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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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性质和作用等问题加以认识、理解或掌握。在此基

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评价,进而对人们行为的和合理

性、合法性和正当性作出判断。

2、调整和指导功能: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对自己的行

为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调整和知道自

己的行为。同时,法律意识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对立

法者创制法律,司法者适用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影响一

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立法制度和法律技术的形成。

3、传播和教育的功能:法律意识是通过“社会学习机制”

得以产生和流传的。这意味着,法律意识可以通过语言、

行为、情感等中介在个人、社会共同体之间传播,进而

对人们产生教育的效果。由此,一个民族或者体或者

地狱的法律意识相沿成习,积淀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持久

性生命力的法律文化,反过来作用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

度的建构。

法律解释的目标

1、主观说(原意说)——法律语词中所表达的明确的含义

就是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意思,立法者想利用法律来给社

会传达自己的意愿,那么法律解释就应该严格将立法者

所要表达的真实的意思揭示出来,即回到立法者的本来

意图中去。立法者的真实原意的寻是可能的,因为立

法者原意的探求不仅仅依靠法律语词本身,还可以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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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时的依据的历史资料能比较客观地回溯到立

法时的意思本身。所以可以通过对法律文献加以研究去

探求历史的事实。基于对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坚持,

必须回到法律制定者的本来意思表达中去,因为立法者

的意思是法律适用的决定性因素。

2、客观说(文本说)

由于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主体,存在着

不同的主张和观点的争论,往往一个法律条纹或者一个

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不同的立法意志相互妥协的产物,因

此,人们很难确定谁的意思在最终意识主导某一法律规

定或法律的,甚至也很难说清楚在某个法律条文是那些

立法者共同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真正的独立的立法

者是不存在的,因此要去探究立法者单纯的立法意图是

不可能的。更重要的是,一但法律被创制出来,就不再

附属于立法者,法律脱离立法者而是成为具有自己独特

品质的客观存在。同时,即使存在着立法者的一定意图,

而且这种意图可以通过立法文献被辨识和取得,但已经

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仅仅只是对立法历史过程的一种

推测。由于法律的经验品质的要求,坚持从文本中来解

释法律,可以很好地使法律本身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

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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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

法律解释:条件——1、该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

2、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需要明确

适用法律依据的

提出主体(两央、两高、两委)

提出审查要求的(两央、两高、一委)

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议案(两团{主席团和3个代表团或30

个人以上的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两

央、两高)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0人以

上的代表,专门委员会,两央,两高,委员长会议)

司法解释的作用:1、对那些由于法律本身的规定比较概括和

原则而使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困难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

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2、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那些因为社会发展给法律带来的空白

或矛盾,以使法律能够适应已经发生变化了的社会情况。

3、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问。

4、对各级各类人民法院之间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

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弥补立法的不足。

法律体系: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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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

的整体。

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1、法律体系只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律状况,而法系则可以反映

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

2、法律体系只反映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状况,即正在生效施

行的法律内容,不包括这个国家历史上曾经存在但目前已经

废止或者还没有生效施行的法律状况,而法系则不仅反映若

干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状况,而且还反映这些国家和地

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状况。

3、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

整方法不同而划分的,而法系的分类标准则是根据若干国家

或地区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不同而划分的,因此

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1、划分标准不同。法律体系是以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

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的

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

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

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2、反映内容的不同。法学体形反映的内容只涉及到一个国

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状况。法学体系则体现对古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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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各个国家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

态。

3、范畴不同。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体系,其中心问题在于解决对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部门

划分问题,属于制度范畴。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

构成的体系,其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

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其属于理论范畴。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

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1)个别指引-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通过一

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具体情况的指引;规范性指

引-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

行为的指引。

2)确定指引-行为方式是确定的,即通过设

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白自

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不确定指引(选择的指引)

-行为方式是不确定的,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

范围。

二、评价作用(结果——合法、违法、法外空间——既不合法也

不违法,法律上无评价的行为。该行为一般是在紧急状态下发生

的虽然接受法律的调整,但无法在法律上作出对该行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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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该行为合理地,既不合法也不违法)

三、预测作用

四、教育作用(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五、强制作用

六、社会作用

效力等级图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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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

效力层次——应然效力、事实效力(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

尊守)、道德效力(基于共同的道德确信,如果某些法律与人们

的道德准则保持一致,那么法律效力来自于道德上的确信。)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

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就有溯及力。

1)生效时间——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法律自公布起

生效)——原因——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由对抗

法律;国家不得实行为公布之法。

2)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4种

3)时效时间——法效力的终止或废止——⊙1、明示的

废止: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明确的方式宣布

某一法律失去法的效力;⊙2、默示的废止:虽然具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告某一法律丧失法

的效力,但是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

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1、新法公布后,依据同类

法律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去效力;

2、法律调整的对象消失或者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

式而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作用而自动失去效力;

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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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人的效力

一、原则

属人原则: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适用于本国

人,不适用外国人。本国人无论是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本

国法律都有效;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合本

国的法律。

缺点:不约束在本国领域内外国人的行为

对于生活在其他国家并受到其他国家法律约束的本

国人尔雅那,本国法虽然加以约束,实际上却难以实现

属地原则: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外国人

或者本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律适用本国法;即使是本国人,

只要不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的法律。

缺点:对于身在外国的本国人,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

对于发生在本国以外的,侵犯本国利益的行为,缺乏有

效的约束。

保护原则: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据,不管什么国籍的

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

法律。

缺点:容易发生挑战其他国家主权的情形。

折中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为补充,兼及

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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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溯及既往与不溯及既往

原则

1、从新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

件和行为一律适用——法律具有溯及力。

2、从旧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

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

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除非,旧法

处罚轻于新法处罚。——原则上允许,例外时禁

止。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

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

处罚轻于旧法处罚。——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

许。

5、有利溯及原则——新法在保障人权上比旧法更

完善→用新法

——新刑罚比旧刑罚更轻→用新法

真正溯及:法律生效时,法律关系行为的实施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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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溯及:法律生效时,法律关系行为仍然

继续,但该行为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用新法

例子:

71998

旧刑法发生案件新刑法颁布发现案件事实

(用旧刑法)→法不溯及既往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是采

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内容:

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刑法

不得有溯及既往的规定。

2)可以溯及既往(1):如果

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

及既往的必要,则可以加

以规定。

3)可以溯及既往(2):如果

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

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

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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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

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

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执行职能实现规范的内是否需要制裁

调整性法律关合法行为

调整职能行为模式无需

保护性法律关违法行为

保护职能否定的法律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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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

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在法律主体权举例

法律关系中利义务的强

的地位制性程度

纵向法律关地位不平具有强制刑事法律关

系等、存在着性,不能随系

管理、服从意转让,也

或监督关系不能随意放

横向法律关地位平等

具有一定程夫妻关系、

度的任意性民事法律关

系、劳动法

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

一致分为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义务人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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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两者不存在相反的关系。如不附条

件的赠与关系。

(2)双向法律关系:在特定的双发法律主体之间,

存在连个密不可分的单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

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主体的义务。如买

卖关系。

(3)多向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相关法律关

系的复合体。

(四)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

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以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

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所具有的一定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

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

行义务。(标准:1>能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2>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划分:完全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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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刑法上满14未满16的公民』、无行为

能力人『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完全的精神病人,刑法上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责任的功能

惩罚与教育

预防作用(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

救济与恢复

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责任行民事责任

为所违反的

法律的性质

根据主观犯过错责任

错在法律责

任中的地位

根据行为主职务责任

体的含义

无过错责任:不以主观犯错的存在未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在法

律特备规定的情况下,以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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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个人责任

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四个必要条件:

过错,法律特别规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英国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

针对的是一个法律行为、一个法律主体、责任竞合违反了法的统

一性原理。

含义: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相

互冲突。

分类: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称作广义的责任竞合或聚合

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发生的责任竞合称作狭义的责任竞合。

法的实施

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法律优先原则:立法

机关制定的法律位阶高于其他行政法规;法律保留

原则——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

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2、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

3、效率原则

司法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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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立性

3、被动性

4、程序法定性

5、判断的权威性

6、终局性

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司法责任原则

法律的局限性

滞后性:法应该是稳定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

繁变化的,所以法律是滞后的。

1】立法滞后:立法还没有为社会关系制定法律→因为法律

是前在的,立法者的预测能力是有限的→法律的空白或

漏洞

2】内容滞后:老办法解决新问题→合法而不合理的僵硬性

≡法律应该是一般的,而法律处理的是个案,关注的是

共性,无法照顾到案件的个性。所以法律可能是僵硬的

〓个案不正义

◎1、法律自身存在缺陷(空白或漏洞、不确定性、僵硬

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当法确立后,而法律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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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可能是多义的、模糊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2、法律无法触及行为的根源。

◎3、有些行为并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人类的全部行为

1、法律由人制定的,

人的水平高低导致

法有良恶之分

2、为人制定的

3、由人执行(有正义

与非正义之分

◎4、徒法不足以自行↑

◎5、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难题是法律所不能解决的(法律

与事实完全相等、法律与事实完全相悖、法律与事实部分符

合)

法律渊源

定义:指被认为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

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

分类: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

分类标准:是否具有明确条文规定它的效力

裁判民事案件在法律渊源选择上的顺序:

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最大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实现法的确定性;正式法律渊源具有局限性(成文法→空白、

漏洞、不确定性、僵硬性)→为了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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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空白,解决僵硬和不确定,使用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规范的特点:一般的、抽象的、概括的

法律事实的特点:个别的、具体的

诸断罪无正矣,应出人罪者,举重以明轻,应入人罪者,

举轻以明重。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

2、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改正、弥补立法的不足

3、通过法律解释卡可以使人们取得对法律规定的统一

认识

4、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发

展的内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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