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权利与义务
法律权利含义: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
范围
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义务的相关性
权利要素——自由权(法律权利的核心)、请求权(权利人要求
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对人权利,始终与特定义
务人的义务相联系,它的内容范围就是义务人的义务范围)、诉
权(权利实现的根本保证)
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法律义务含义:义务是国家通过泛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行为的
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民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
界限。
特点:一种要求或者期望、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
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法律义务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分类
根据基本法和普通法法律规定不同——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
义务
根据相应的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的权利人是特
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绝对义务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是不
特定的,义务人是特定的)、相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的权利人是不
特定的,义务人是特定的;相对义务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是
1
特定的)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义
务
权利与义务的联系: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权利)义务——
有些权利是虚设的;权利<义务,
从产生过程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
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由义务本位向法律本位演进
法律本位——权利优先于义务,权利优先于权力
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内容规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
则
按内容的确定性的程度不同——委任性(只是规定了某种
概括性的指示,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准用性(加以援引其他
法律规定,把规则的内容指向其他规则)、确定性(法律规则的
内容已经明确肯定)
按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来使用法律——强制性
和任意性
2
按规则和行为的逻辑关系——构成性规则和调整性规则
正义的分类
实体正义(主要看结果)
程序正义(主要看过程)——纯粹的程序正义(事先不知
道何种结果是公正的,只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则,得到的任何
结果一定是公正的,比如赌博)、完美的程序正义(事先知道何
种结果的公正的,但是结果的公正有赖于过程的公正,比如分西
瓜)、不完美的程序正义(事先知道何种结果是公正的,但是程
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正义,比如形式诉讼)
法的价值——在主体人和客体法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对人而
言的有用性。
司法公正包含以下要素:
1、司法合同具有公开性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具有参与性(认真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必须
对自己做出的决定的根据进行充分的说明、法官做出的
决定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辩论的基础
上)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3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实现个案正义
实施规则的8个要点
1、不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
2、
3、
4、
5、
6、
7、
8、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位阶原则——追求的最高价值是自由,其次是正义,然后
是作为基础的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当不同的主体(平等的
主体)同类的利益难以抉择时,应当兼顾二者或个方的利
益,在他们之间取得平衡
3、比例原则——处理的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1,适合性
原则;2,最小侵害原则;3,合理性原则)
确定性
前在性
可预测性
稳定性
统一性
公开性
一般性
法律意识的功能
1、认识和评价功能: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对法律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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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性质和作用等问题加以认识、理解或掌握。在此基
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评价,进而对人们行为的和合理
性、合法性和正当性作出判断。
2、调整和指导功能: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对自己的行
为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调整和知道自
己的行为。同时,法律意识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对立
法者创制法律,司法者适用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影响一
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立法制度和法律技术的形成。
3、传播和教育的功能:法律意识是通过“社会学习机制”
得以产生和流传的。这意味着,法律意识可以通过语言、
行为、情感等中介在个人、社会共同体之间传播,进而
对人们产生教育的效果。由此,一个民族或者体或者
地狱的法律意识相沿成习,积淀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持久
性生命力的法律文化,反过来作用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
度的建构。
法律解释的目标
1、主观说(原意说)——法律语词中所表达的明确的含义
就是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意思,立法者想利用法律来给社
会传达自己的意愿,那么法律解释就应该严格将立法者
所要表达的真实的意思揭示出来,即回到立法者的本来
意图中去。立法者的真实原意的寻是可能的,因为立
法者原意的探求不仅仅依靠法律语词本身,还可以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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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时的依据的历史资料能比较客观地回溯到立
法时的意思本身。所以可以通过对法律文献加以研究去
探求历史的事实。基于对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坚持,
必须回到法律制定者的本来意思表达中去,因为立法者
的意思是法律适用的决定性因素。
2、客观说(文本说)
由于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主体,存在着
不同的主张和观点的争论,往往一个法律条纹或者一个
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不同的立法意志相互妥协的产物,因
此,人们很难确定谁的意思在最终意识主导某一法律规
定或法律的,甚至也很难说清楚在某个法律条文是那些
立法者共同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真正的独立的立法
者是不存在的,因此要去探究立法者单纯的立法意图是
不可能的。更重要的是,一但法律被创制出来,就不再
附属于立法者,法律脱离立法者而是成为具有自己独特
品质的客观存在。同时,即使存在着立法者的一定意图,
而且这种意图可以通过立法文献被辨识和取得,但已经
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仅仅只是对立法历史过程的一种
推测。由于法律的经验品质的要求,坚持从文本中来解
释法律,可以很好地使法律本身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
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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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
法律解释:条件——1、该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
2、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需要明确
适用法律依据的
提出主体(两央、两高、两委)
提出审查要求的(两央、两高、一委)
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议案(两团{主席团和3个代表团或30
个人以上的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两
央、两高)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0人以
上的代表,专门委员会,两央,两高,委员长会议)
司法解释的作用:1、对那些由于法律本身的规定比较概括和
原则而使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困难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
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2、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那些因为社会发展给法律带来的空白
或矛盾,以使法律能够适应已经发生变化了的社会情况。
3、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问。
4、对各级各类人民法院之间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
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弥补立法的不足。
法律体系: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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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
的整体。
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1、法律体系只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律状况,而法系则可以反映
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
2、法律体系只反映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状况,即正在生效施
行的法律内容,不包括这个国家历史上曾经存在但目前已经
废止或者还没有生效施行的法律状况,而法系则不仅反映若
干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状况,而且还反映这些国家和地
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状况。
3、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
整方法不同而划分的,而法系的分类标准则是根据若干国家
或地区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不同而划分的,因此
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1、划分标准不同。法律体系是以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
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的
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
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
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2、反映内容的不同。法学体形反映的内容只涉及到一个国
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状况。法学体系则体现对古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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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各个国家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
态。
3、范畴不同。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体系,其中心问题在于解决对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部门
划分问题,属于制度范畴。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
构成的体系,其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
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其属于理论范畴。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
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1)个别指引-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通过一
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具体情况的指引;规范性指
引-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
行为的指引。
2)确定指引-行为方式是确定的,即通过设
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白自
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不确定指引(选择的指引)
-行为方式是不确定的,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
范围。
二、评价作用(结果——合法、违法、法外空间——既不合法也
不违法,法律上无评价的行为。该行为一般是在紧急状态下发生
的虽然接受法律的调整,但无法在法律上作出对该行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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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该行为合理地,既不合法也不违法)
三、预测作用
四、教育作用(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五、强制作用
六、社会作用
效力等级图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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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
效力层次——应然效力、事实效力(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
尊守)、道德效力(基于共同的道德确信,如果某些法律与人们
的道德准则保持一致,那么法律效力来自于道德上的确信。)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
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就有溯及力。
1)生效时间——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法律自公布起
生效)——原因——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由对抗
法律;国家不得实行为公布之法。
2)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4种
3)时效时间——法效力的终止或废止——⊙1、明示的
废止: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明确的方式宣布
某一法律失去法的效力;⊙2、默示的废止:虽然具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告某一法律丧失法
的效力,但是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
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1、新法公布后,依据同类
法律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去效力;
2、法律调整的对象消失或者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
式而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作用而自动失去效力;
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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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人的效力
一、原则
属人原则: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适用于本国
人,不适用外国人。本国人无论是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本
国法律都有效;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合本
国的法律。
缺点:不约束在本国领域内外国人的行为
对于生活在其他国家并受到其他国家法律约束的本
国人尔雅那,本国法虽然加以约束,实际上却难以实现
属地原则: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外国人
或者本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律适用本国法;即使是本国人,
只要不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的法律。
缺点:对于身在外国的本国人,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
对于发生在本国以外的,侵犯本国利益的行为,缺乏有
效的约束。
保护原则: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据,不管什么国籍的
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
法律。
缺点:容易发生挑战其他国家主权的情形。
折中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为补充,兼及
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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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溯及既往与不溯及既往
原则
1、从新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
件和行为一律适用——法律具有溯及力。
2、从旧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
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
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除非,旧法
处罚轻于新法处罚。——原则上允许,例外时禁
止。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
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
处罚轻于旧法处罚。——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
许。
5、有利溯及原则——新法在保障人权上比旧法更
完善→用新法
——新刑罚比旧刑罚更轻→用新法
真正溯及:法律生效时,法律关系行为的实施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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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溯及:法律生效时,法律关系行为仍然
继续,但该行为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用新法
例子:
71998
旧刑法发生案件新刑法颁布发现案件事实
(用旧刑法)→法不溯及既往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是采
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内容:
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刑法
不得有溯及既往的规定。
2)可以溯及既往(1):如果
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
及既往的必要,则可以加
以规定。
3)可以溯及既往(2):如果
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
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
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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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
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
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执行职能实现规范的内是否需要制裁
容
调整性法律关合法行为
系
调整职能行为模式无需
保护性法律关违法行为
系
保护职能否定的法律后需要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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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
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在法律主体权举例
法律关系中利义务的强
的地位制性程度
纵向法律关地位不平具有强制刑事法律关
系等、存在着性,不能随系
管理、服从意转让,也
或监督关系不能随意放
弃
横向法律关地位平等
系
具有一定程夫妻关系、
度的任意性民事法律关
系、劳动法
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
一致分为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义务人仅
16
履行义务,两者不存在相反的关系。如不附条
件的赠与关系。
(2)双向法律关系:在特定的双发法律主体之间,
存在连个密不可分的单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
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主体的义务。如买
卖关系。
(3)多向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相关法律关
系的复合体。
(四)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
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以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
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所具有的一定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
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
行义务。(标准:1>能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2>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划分:完全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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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刑法上满14未满16的公民』、无行为
能力人『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完全的精神病人,刑法上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责任的功能
惩罚与教育
预防作用(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
救济与恢复
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责任行民事责任
为所违反的
法律的性质
根据主观犯过错责任
错在法律责
任中的地位
根据行为主职务责任
体的含义
无过错责任:不以主观犯错的存在未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在法
律特备规定的情况下,以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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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个人责任
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四个必要条件:
过错,法律特别规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英国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
针对的是一个法律行为、一个法律主体、责任竞合违反了法的统
一性原理。
含义: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相
互冲突。
分类: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称作广义的责任竞合或聚合
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发生的责任竞合称作狭义的责任竞合。
法的实施
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法律优先原则:立法
机关制定的法律位阶高于其他行政法规;法律保留
原则——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
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2、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
则
3、效率原则
司法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19
2、中立性
3、被动性
4、程序法定性
5、判断的权威性
6、终局性
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司法责任原则
法律的局限性
滞后性:法应该是稳定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
繁变化的,所以法律是滞后的。
1】立法滞后:立法还没有为社会关系制定法律→因为法律
是前在的,立法者的预测能力是有限的→法律的空白或
漏洞
2】内容滞后:老办法解决新问题→合法而不合理的僵硬性
≡法律应该是一般的,而法律处理的是个案,关注的是
共性,无法照顾到案件的个性。所以法律可能是僵硬的
〓个案不正义
◎1、法律自身存在缺陷(空白或漏洞、不确定性、僵硬
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当法确立后,而法律的语
20
言可能是多义的、模糊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2、法律无法触及行为的根源。
◎3、有些行为并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人类的全部行为
1、法律由人制定的,
人的水平高低导致
法有良恶之分
2、为人制定的
3、由人执行(有正义
与非正义之分
◎4、徒法不足以自行↑
◎5、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难题是法律所不能解决的(法律
与事实完全相等、法律与事实完全相悖、法律与事实部分符
合)
法律渊源
定义:指被认为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
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
分类: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
分类标准:是否具有明确条文规定它的效力
裁判民事案件在法律渊源选择上的顺序:
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最大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实现法的确定性;正式法律渊源具有局限性(成文法→空白、
漏洞、不确定性、僵硬性)→为了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填
21
补空白,解决僵硬和不确定,使用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规范的特点:一般的、抽象的、概括的
法律事实的特点:个别的、具体的
诸断罪无正矣,应出人罪者,举重以明轻,应入人罪者,
举轻以明重。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
2、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改正、弥补立法的不足
3、通过法律解释卡可以使人们取得对法律规定的统一
认识
4、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发
展的内在矛盾。
22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8:17: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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